跨過實證主義和自然法的鴻溝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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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過實證主義和自然法的鴻溝跨過實證主義和自然法的鴻溝評拉德布魯赫的法律思想評拉德布魯赫的法律思想1劉宇西南政法大學重慶400031摘要:摘要:對于拉德布魯赫的法律思想,國內外學者認識不盡相同,但絕大多數都認為在經歷了二戰(zhàn)以后,拉德布魯赫的法律思想發(fā)生了重大的轉向,從實證主義法思想轉向了自然法思想。然而,對一個像拉德布魯赫這樣思想深邃的學者,是否可以如諸多評論者所說的那樣在經歷了“大馬氏革”的體驗以后,拉德布魯赫的思想就發(fā)生了絕然的轉向了

2、呢?筆者從拉德布魯赫的二元論及相對主義等法學思想的分析以及其所生活的時代和經歷兩條線索去探求真相,認為簡單地以“大馬士革”體驗及其在《法律的不法和超越法律的公正》一書中的論述就簡單地將其思想割裂開來的做法過于武斷,實際上是對拉德布魯赫法律思想的誤讀。關鍵詞:關鍵詞:拉德布魯赫法思想轉向一、一、引言引言關于對拉德布魯赫的思想的評論,評論者們認為其影響最大的在兩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相對主義法律思想,第二個方面是拉德布魯赫公式。而在這兩個方面

3、的關系上又有不同的認識,有些人為第二個方面是第一個方面的發(fā)展,二者是繼承統一的。持這一觀點的多為拉德布魯赫的弟子,如阿圖爾考夫曼2、艾理克沃爾夫3等。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在二戰(zhàn)之前他是一個實證主義者,在二戰(zhàn)之后他是一個自然法思想者”4如博登海默以及我國學者沈宗靈、何勤華、張文顯等均持第二種觀點,即認為經過二戰(zhàn),拉德布魯赫德法律思想發(fā)生了重大的轉向。那么如何判斷拉德布魯赫的思想到底是否轉向了呢?筆者試從拉氏的思想和生歷中去探求真實。二、二

4、、拉德布魯赫的主要思想基礎拉德布魯赫的主要思想基礎(一)新康德主義論及新康德主義,不得不提到海德堡大學。1903年拉德布魯赫開始在黑德堡大學任教,而同一時期,在害得堡大學任教的還有文德爾班、耶里內克、馬克思韋伯、特勒爾奇、李凱爾特、布洛赫、雅斯貝斯、盧卡奇等。其中文德爾班是西南德新康德主義的領軍人物,李凱爾特、拉斯克也是新康德主義的代表人物,這樣海德堡大學實際上成了新康德主義的中心。那么,在這種學術氛圍的之下,拉氏的思想必然深受新康德主

5、義的影響,這一點在他的著作《法哲學》一書中也得到了淋漓盡致的體現。5在新康德主義的視野中,實證主義、歷史主義和進化主義論,就分別是從現在事實、已有事實和將來事實中得出“必然”的結論,都是應當否定的。6新康德主義是在實證主1本文系讀[德]拉德布魯赫《法哲學》,王樸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的讀后感。2[德]阿圖爾考夫曼:《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傳》舒國瀅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頁。3[德]艾里克沃爾夫《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的平生和

6、著作》載[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法律智慧警句》,舒國瀅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264~266頁。4參見[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和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177~178頁。5[德]拉德布魯赫《法哲學》,王樸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頁。作者在第一章當中明確說明作為著作的哲學理論是以文德爾班、李凱爾特、拉斯克,特別是以拉斯克的法哲學為背景的。6[美]列奧施特勞斯《政治哲學史》,李天然譯,河

7、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72頁。重要。當必須解決一項實際的時代任務時,就一定要把烏托邦的理念、學者的理性構想與現實的可能性、局限性區(qū)分開來。12從而,他的思想當中更多地注入了樹立和維護法的權威性。因而,這一時期的思想,評論家認為拉德布魯赫站在實證主義法思想的立場。1946年,拉德布魯赫發(fā)表了論文《法律的不法和超越法律的公正》,其內容主旨被稱為拉德布魯赫公式。這篇文章中他的觀點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13:第一、任何一種是在法,若不考慮其

8、內容,自身均擁有一種價值:有法好于無法,因為它至少產生了法的安定性。但法的安定性不是法必須實現的唯一價值,也不是決定性的價值。除安定性之外還涉及另外兩種法的價值:和目的性與正義。把為公共利益的法的合目的性放在最后位置,并非對人民有利的就是法,而是產生的安定性和追求正義的東西,最終是對人民有利的。第二、在安定性與正義之間的爭議。只要實在的,通過命令和權力來保障的法也因而獲得優(yōu)先地位,即使其在內容上是不正義的、不合目的的;除非是在法與正義之

9、矛盾達到如此不能容忍的程度,以至于作為“非正確的”法律必須向正義低頭。第三、法律的不法與內容正當但仍屬有效的法律之界限。在構成正義之核心的平等在市在法制定過程當中有一地被否認的地方,法律不僅僅“非正確法”,它甚至根本上就缺乏法的性質。因為法是要為正義服務的。據此,評論家認為,拉德布魯赫此時所持的觀點與自然法學者一致,便將其此時期的法律思想認定為自然法學思想。進而認為拉德布魯赫在經歷了二戰(zhàn)以后,其法律思想發(fā)生了“轉向”。四、四、對“轉向說

10、”的批判對“轉向說”的批判轉向說是從拉德布魯赫的作品當中進行分析進而得出奇法律思想在二戰(zhàn)前后發(fā)生了轉變的。然而,這種以實證主義法思想與自然法思想決然分離的非此即彼的二分法來看待這個問題,給拉德布魯赫扣上一個“思想轉變”的大帽子的做法是否太武斷了呢?拉德布魯赫的弟子考夫曼就批判了“轉向說”,認為那些是誤讀了拉德布魯赫的思想的,考夫曼稱:拉德布魯赫的思想一直都是如一的,他早就提出“正確的法的概念應該是實證的,而實證法的使命在內容上應是正確的

11、”14的觀點。他認為其是拉德布魯赫的法律思想一直都是沒有改變的,阿所推崇的既不是實證主義法學派的思想,也不是自然法學派的思想,而是跨越了實證主義與自然法的鴻溝的思想。所以,這種那種斷然定論的說法,是妄圖用實證主義與自然法學兩個盒子裝盛拉德布魯赫作為一個整體的法思想的做法是不科學不合理的。從思想基礎的角度來看,轉向說的觀點亦不成立。拉德布魯赫德法思想是以二元論和相對主義為思想基礎。相對主義從來都沒有把法的安定性、合目的性、正義性三者看成具

12、有固定層階的關系,而是看做是變化的,在不同的時代有著不同的側重,那么在這種思想之下,可能某一個時期起法律思想更傾向于實證主義者的法律思想,而在另外一個時期可能就更傾向于自然法學派的法律思想。從拉德布魯赫的生活經歷來看,在早期他作為魏瑪共和國的法律奠基人,更多地考慮法的安定性是正確的,而在后期,二戰(zhàn)以后,在尋找法律審判二戰(zhàn)戰(zhàn)犯的時候法的正義性有凸現出來,這樣必然傾向于法的正義性。而自始至終,拉德布魯赫都沒有講三者的關系固定化為實證主義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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