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印物資公司等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案評析.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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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公司的設立機制和退出機制是同等重要的,在公司退出市場的機制中,清算制度十分重要。在出現(xiàn)公司清算的情況時,面對公司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方面,法律的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實務中缺乏切實可行的法律法規(guī),長遠來看,并不利于公民財產權的保護,更不利于經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中印物資公司等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一案中,中印物資公司、南光公司是藍通電子公司的股東,劉金龍是該公司的債權人,藍通電子公司因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年檢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后,中印物

2、資公司、南光公司至今未對藍通電子公司進行清算。因中印物資公司、南光公司怠于履行義務,導致藍通電子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
  劉金龍就其對藍通電子公司債權的本金和利息部分分別多次向中印物資公司、南光公司通過訴訟途徑請求,在認定股東是否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公司是否出現(xiàn)公司人格否認情形、利息部分的認定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以及是否需要追加藍通電子公司作為連帶債務人等四個案件爭議點上,中印物資等股東與劉金龍持

3、完全相反的意見。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再審,最終再審法院支持了劉金龍對債權利息的訴訟請求。
  通過清算程序的啟動條件和清算程序中股東義務的理論分析,認定案件中中印物資公司等股東未履行清算義務;通過公司人格否認的前置條件的理論分析,認定案件中藍通電子公司未出現(xiàn)公司人格否認情形;通過對連帶債務人認定和追加的理論分析,認定案件中劉金龍應追加其他股東作為連帶債務人并非法律的強制規(guī)定;通過“一事不再理”的必要性和認定的理論分析,認定案件中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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