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官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以遵義基層法院實踐為例.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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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14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新行政訴訟法修改決定。新修訂行政訴訟法于2015年5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第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合法性審查自1990年行政訴訟法施行確立以來,理論界一直對其持有不同意見,但唯以重望的此次修法并沒有予以回應。本文意圖不在就合法性審查本身提出修改意見,而是對合法性審查所包含的審查要件作出分析,旨在現(xiàn)有的行政訴訟法律規(guī)

2、范體系下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對法官采用的審查要件及審查邏輯提出思考并予以完善。
  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是一個實體法上的問題,對何種行政行為作出何種裁判是程序法上的問題,兩者在實踐中被混同。從法律層面來說,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需要通過具體的實體法加以判斷,判斷的結果成為訴訟法上裁判的依據(jù)。從理論層面來講,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取決于行為的各個構成要件是否合法,各個構成要件即是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從法官的角度,即是行政訴訟的審查要件。不同于民事行為

3、,行政行為構成要件由于涉及行政相對人行為而較為復雜,相應地,行政訴訟的審查要件也頗為復雜。審查要件的合法性由兩個方面的因素共同決定,一是審查要素,二是審查標準。審查要素包括行為主體,適用條件,證據(jù),行政程序和處理結果,審查要素對應的審查標準恒為“制定法”,由于各個審查要素在制定法上有不同的要求,其審查標準雖同為“制定法”但具體內(nèi)容并不完全一樣。通過對審查要素和審查標準的分析重構行政行為的審查要件,從而在實踐中指導法官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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