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國家責任:法律和職能上的義務與邊界——以問題銀行危機處理中債務清償為視角.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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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當問題銀行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債權,各國針對其債務清償不能的政策選擇有二:或將問題銀行造成的損失在各市場主體間進行分攤,排除國家救助的可能;或通過國家進行救助,動用公共資金保護所有合法債權,即各國或選擇“市場化處理債務清償”,或采取“國家救助處理債務清償”。而問題銀行危機處理債務清償過程中與國家(政府)關聯性較大,國家作為保證整體金融安全和銀行體系穩(wěn)定的責任主體,其法律和職能上義務與邊界是如何界定的問題引發(fā)了筆者的研究興趣。
  

2、無疑,理想化的處理債務清償應采取市場化處理債務清償的方式,畢竟這種方式以“市場自律”為基礎,強調問題銀行的損失應主要由市場參與主體風險損失分攤和責任自負原則,但實踐卻是“知易行難”,許多國家在處理晚近期銀行危機中,出于政策考量而選擇國家救助處理債權債務清償問題,動用國庫資金,即債務清償中風險責任承擔往往是國家或與之相關的財政部門作為最后的埋單者,形成問題銀行危機處理的怪圈,大大加重了國家(政府)的負擔,也極易造成道德風險和通脹危險。通過

3、各國問題銀行危機處理的立法和實證比較研究,所有國家都意識到應克制且謹慎地進行救助。①本文建立了“主體-行為-責任”國家責任的分析框架,重點考察國家救助中國家責任主體間權力平衡和法律控制,在問題銀行危機處理債務清償中尋求國家(政府)與市場之間最佳平衡點。
   基于上述分析考慮,我國問題銀行危機處理中債務清償應從制度面和法律面分層進行法律機制構建:從制度面上體現為:第一,國家責任權力形態(tài)之間協同合作;第二,債務清償資金來源應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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