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未遂問題研究——以被教唆人未實施被教唆罪為視角.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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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共同犯罪問題是刑法理論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教唆犯問題則是共同犯罪理論中的一個重要而又棘手的問題。相對于大陸法系國家來說,我國對教唆犯研究時間較短,體系混亂,觀點各異。尤其是刑法第29條第2款的規(guī)定,不僅在實踐中基本上處于閑置狀態(tài),在經(jīng)過理論分析后也是顯得有些尷尬難言,體現(xiàn)在:一人可成立共犯的體系混亂;被教唆人沒有實施被教唆罪比被教唆人實施了被教唆罪的犯罪預備的,對于教唆者來說,刑事責任更重的矛盾;教唆內(nèi)容不確定,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罪的,

2、定罪量刑的困難。本文的寫作目的即在于尋求《刑法》第29條第2款被閑置的原因,解決教唆未遂的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中的困惑根源,以及對不能歸于共犯教唆犯的其他教唆行為的定罪量刑問題。 本文重點論述了如下內(nèi)容:教唆犯是在共同犯罪中存在的概念,教唆犯須依賴于實行犯的實行行為才能實現(xiàn)其危害社會的犯罪意圖,教唆行為不同于實行行為,教唆犯的性質(zhì)應回歸于共犯從屬性,共犯從屬性說并不否認共犯固有的反社會性和人身危險性。教唆未遂不屬于共同犯罪范疇,為

3、了有效地懲治情節(jié)嚴重的教唆未遂行為,教唆罪的設置是必要的。另外,教唆罪的客觀行為方式還可以包括教唆不特定人犯罪的、陷害教唆的以及教唆不可罰的前后行為的。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不應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共犯,而屬于教唆不可罰后行為的,可以以教唆罪論處。教唆罪應增設在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一節(jié)擾亂公共秩序罪中。本文力求通過對教唆犯性質(zhì)的分析,試圖解決學者們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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