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車輛掛靠單位在交通事故中怎樣承擔責任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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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車輛掛靠單位在交通事故中怎樣承擔責任2010010717:09論車輛掛靠單位在交通事故中怎樣承擔責任理由一:一、車主應承擔賠償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shù)?,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

2、部分或者全部費用”。這一規(guī)定,確定了處理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一般原則。根據(jù)這一原則,可以得出掛靠車輛在運營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由車主承擔賠償責任。二、、誰是車輛的所有人車主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財產(chǎn)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chǎn)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構成了完整的財產(chǎn)所有權的四項權能。。運輸公司只能為掛靠車輛提供服務,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車主。個體車主購買車輛

3、后,對車輛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才是真正的車主。三、“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是確定機動車損害賠償?shù)呢熑沃黧w的基本原則。根據(jù)“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兩個標準確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呢熑沃黧w。其一是運行支配者,即誰在事實上對車輛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其二是運行利益的歸屬,即誰從車輛運行中獲得利益。某人或某單位是否是機動車輛損害賠償?shù)呢熑沃黧w,要從其是否對該機動車的運行于事實上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從該機動車的運行中獲得

4、了利益兩方面加以判明。要確定掛靠單位的責任和承擔責任的多少,應當從利益與風險相一致的指導思想確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復函中規(guī)定被掛靠單位應在“運營中”取得了利益才應承擔“適當?shù)摹泵袷仑熑?。這是在運行支配者和運行利益獲得者承擔責任的思想指導下作出的司法解釋。運行支配者和運行利益獲得者承擔責任,在我國是得到了較大程度的認可,也指導了我國審判最高人民法院在近年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已經(jīng)逐漸采納了“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的理論。具體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

5、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13號)規(guī)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痹诒槐I機動車輛肇事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名義車主即所有人的范圍作了限縮解釋,排除了被盜機動車輛的名義車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可能性。人在取得機動車所有權之后辦理的手續(xù),登記是機動車管理機關進行機動車管理的手段和措施,而不是機

6、動車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具體規(guī)定可以查閱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等。該辦法雖被《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廢止,但新規(guī)定對于機動車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及注銷登記等的規(guī)定與原先沒有本質區(qū)別。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案件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購買人不一致應如何處理的問題的答復》((2000)執(zhí)他字第25號)中認為:“如果能夠證明車輛實際購買人與登記名義人不一致,對本案的三輛機

7、動車不應確定為登記名義人為車主,而應當依據(jù)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確定歸第三人所有。”該答復采用了“公平、等價、有償原則”來確定車輛所有權人,認為不應以登記名義人作為為車輛所有權人,即公安機關頒發(fā)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上登記的車主并不必然是機動車所有人,從而否定了機動車所有權采取登記取得制度。200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如何認定買賣合同中機動車財產(chǎn)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的復函》((2000)法研字第121號)

8、指出:“關于如何認定買賣合同中機動車財產(chǎn)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需進一步研究后才能作出決定,但請示中涉及的具體案件,應認定機動車所有權從機動車交付時起轉移?!痹搹秃鞔_機動車所有權實行交付取得制度。2004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guī)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钡谑l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9、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一)機動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二)機動車登記內(nèi)容變更的;(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四)機動車報廢的。”對機動車登記制度以及登記制度的內(nèi)涵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沒有機動車登記是所有權登記的任何規(guī)定。從相關條文的文義看,該法的規(guī)定與公安部復函、《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的規(guī)定仍然是一致的。綜合以上規(guī)定完全可以得出機動車所有權實行交付取得或者約定取得制度的可靠結論,實行登記取得制度很明顯只是一種想當然的看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

10、年11月21日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1999)321號《關于執(zhí)行案件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人不一致應如何處理的請示》答復:“本案被執(zhí)行人即登記名義人上海福久快餐有限公司對其名下的三輛機動車并不主張所有權;其與第三人上海人工半島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書與承諾書意思表示真實,并無轉移財產(chǎn)之嫌;且第三人出具的購買該三輛車的財務憑證、銀行賬冊明細表、繳納養(yǎng)路費和稅費的憑證,證明第三人為實際出資人,獨自對該三輛機動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11、權。因此,對本案的三輛機動車不應確定登記名義人為車主,而應當依據(jù)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確定歸第三人所有。故請你院監(jiān)督執(zhí)行法院對該三輛機動車予以解封?!弊罡呷嗣穹ㄔ旱呐鷱碗m然是針對個案請示作出的批復,但其精神應該成為處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依據(jù)。由于批復的作出有其前提條件,故在具體操作中,應當緊扣該批復中明確的具體要件。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由實際支配車輛運行或者取得運行利益的實際車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登記所有人只是該機動車輛“名義車主”,實際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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