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檢察機關調查核實權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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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在民事訴訟監(jiān)督中,檢察機關是否具有調查核實權以及怎樣運用該項權力,一直是學術界與實務界關注的熱點話題。特別是2012年8月31日新的《民事訴訟法》頒布,其中第210條首次在立法上明確了民事訴訟檢察機關的調查核實權,法學界對該權力的討論進入白熱化階段。但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以及2013年發(fā)布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jiān)督規(guī)則(試行)》等規(guī)范性文件對檢察機關調查核實權的規(guī)定不夠詳實具體,缺乏多項權力具體設計。立法的缺失導致司法實踐中權力

2、行使的不規(guī)范性和不合理性因素倍增,檢察機關隨意擴大調查核實權行使范圍,超越必要限度,賦予檢察人員民事訴訟強制性措施使用權,妄圖擴大調查權為偵查權,無時限啟動調查核實程序,調查核實所得證據效力認定不一等現象頻發(fā),這就使得檢察機關參加民事訴訟的初衷和法律精神受到扭曲,民事檢察監(jiān)督的效能受到很大程度的影響。筆者認為,民事訴訟檢察機關調查核實權有利于檢察機關有效履行民事檢察監(jiān)督職能,有利于制約審判權的行使、抑制司法腐敗,有利于維護司法權威、維持

3、社會穩(wěn)定,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因此,無論是從學術研究角度討論,還是從司法實務角度分析,重構和完善民事訴訟中的檢察機關調查核實權都具有必要而深刻的意義。
  本文正文由五個部分組成,多層次系統(tǒng)地探討了民事訴訟中的檢察機關調查核實權。本文從民事訴訟檢察機關調查核實權的涵義、性質及與相關概念的辨析入手,通過對目前學術界中爭論激烈的有關調查核實權存廢之爭的否定說、強化說和限制說三種觀點的闡述及評析,認為檢察機關既要有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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