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考研英語一試題真題(含答案詳解+作文范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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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犯罪與刑罰這一對現(xiàn)象古已有之,源遠流長。在與人類社會相關的問題中,“犯罪與刑罰”的問題始終被敘述著,無論是犯罪與刑罰的本質問題還是犯罪與刑罰之間的關系問題,始終是如此反反復復地被提出來并且由嚴肅的思想家們用種種形形色色的方式予以回答。因為犯罪和刑罰是關涉整個人類社會生存與發(fā)展最基本的問題,是與人類社會生活的安定和諧密不可分的,是與個人的自由和權利切實保障相聯(lián)系的。當下,在接續(xù)西方啟蒙時代的罪刑關系研究的前提下,我國對犯罪與刑罰的研究也日

2、益繁榮,而這種研究是以犯罪為中心進行的,即對“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理解絕對化——犯罪決定刑罰,刑罰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由此,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引起了一些悖論,最明顯的是當前在我國一方面相當多的法定犯罪名處于閑置狀態(tài),而另一方面是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沒有受到刑罰處遇,社會的治安狀況堪憂。面對如許問題,我們需要考慮,罪圈的劃定究竟以何為標準,以犯罪為中心的罪刑關系是否適合于所有的刑法階段,于是在考慮當下國情和刑法固有屬性的前提下,我們

3、對犯罪與刑罰以及罪刑關系進行全新的考察和研究,得出犯罪與刑罰是相互影響、相互制約、互為決定性因素的關系,即罪刑關系具有互動性,而非單純的一方?jīng)Q定另一方的單一關系。尤其是在區(qū)分罪與非罪的模糊區(qū)域時,罪刑關系應該堅持:立法階段,“以刑定罪,由罪及刑”;司法階段,“以罪定刑,由刑制罪”。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更側重于對立法階段罪刑關系的研究,期望通過這種研究對現(xiàn)存問題之解決或解釋有所裨益。 本文除前言和結語外,主體內容分為三部分,三部分又

4、分為四章來論述。以下分而述之: 首先為前言部分。介紹了罪刑關系在理論和實踐中研究的意義和存在的價值,并就目前罪刑關系的研究現(xiàn)狀以及當前國情下我國罪刑關系所面臨的困境做了簡要說明,且就此困境提出筆者的研究設想。 第一章為罪刑關系的概述。首先,以罪刑關系要素的重要性為分類標準,對罪刑關系的歷史軌跡做了比較詳細的說明,指出罪刑關系在歷史的不同時期具有不同的表現(xiàn)。在復仇時代和威嚇時代,罪刑關系是以刑罰為中心進行構建的,在法律體系

5、中,對于刑罰種類的規(guī)定是主要的,而對于犯罪并沒有明確的界定。統(tǒng)治者重視的是刑罰,而非犯罪,甚至在當代認為是民事違法的行為亦適用刑罰。在博愛時代和科學時代,罪刑關系則以犯罪為中心進行建構,這種罪刑關系以罪刑法定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為核心,充分體現(xiàn)罪刑關系的法定化、罪刑關系的均衡化。其次對當代罪刑關系進行了說明,而又主要對我國當下罪刑關系的研究做了詳細說明,指出我國現(xiàn)行罪刑關系研究的主要內容。我國罪刑關系仍然以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為核心,且

6、將犯罪細化研究,分為已然之罪和未然之罪(或者是分為客觀危害、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三個側面),相對應的刑罰分為預防之刑和功利之刑(或者是客觀危害之刑、主觀罪過之刑和人身危險之刑三個側面),以此為基礎進一步的對罪刑相適應做詳盡探討。再次對現(xiàn)存罪刑關系的存在意義以及其產(chǎn)生的現(xiàn)實問題進行說明?,F(xiàn)存罪刑關系研究關于罪刑法定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的確立、犯罪的細化研究對理論和實踐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在西方語境下以犯罪為中心,忽視刑罰自身特性和犯罪所

7、寓居的社會環(huán)境的研究使得此種罪刑關系在當前司法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 第二章為對罪刑關系的認識理論背景和前提的闡述。首先指出罪刑關系研究要考慮法律制度的構建目的——實現(xiàn)人生幸福,而要構建這種制度必須要建立在我國當前的國情語境下,充分考慮我國刑事司法資源缺乏而行政資源過于豐富的現(xiàn)狀。這種狀況決定了我國目前犯罪圈的確立不應該太寬。其次說明了罪刑關系是寓居于刑法學范疇的,指出罪刑關系的研究要在刑法的范圍內研究,刑法的特有性質是認識罪刑關

8、系必須要了解的前提,唯有了解刑法的特性,才能更好的理解其涵蓋下的犯罪與刑罰,從而真正理解罪刑關系。同時需要明確的是,刑法的特質在不同的國情語境下具有不同的含義。 第三章是對罪刑關系的全面說明,即對罪刑關系互動性進行詳細闡述,本章是全文的重點部分。首先對罪刑關系之刑的本質進行說明,指出以往關于刑罰本質研究的不足,明確刑罰本質應在刑法的范圍內區(qū)別于其他法律制裁手段,刑罰的本質在于其作為法律制裁手段的最后性和必要性。其次對罪刑關系之罪

9、的本質進行說明。對現(xiàn)存犯罪本質的文獻做了簡要梳理,并評析了國內外諸種犯罪本質,詳盡說明了犯罪應該在刑法范圍內區(qū)分于其他違法行為,說明犯罪本質的分階段性,指出“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的另一種角度理解,即在立法階段,刑罰的種類和范圍決定犯罪的種類和范圍,從一種相對宏觀的角度確立了罪刑關系的原初起始形態(tài)——以刑定罪;在司法階段,犯罪具有刑事違法性之本質,只有刑法規(guī)定為犯罪的行為才是犯罪,并根據(jù)犯罪來決定刑罰的度量——以罪定刑。最后,結合現(xiàn)

10、存研究對罪刑關系進行全面說明,對“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進行重新詮釋。罪刑之間的本質關系在犯罪的本質部分已經(jīng)有所涉及,即犯罪與刑罰是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沒有單純的犯罪決定刑罰也沒有單純的刑罰決定犯罪,只是在刑法適用的不同階段,二者發(fā)揮的作用不同。本節(jié)進一步指出在立法階段首先刑罰手段的種類范圍決定犯罪的種類范圍,而后根據(jù)具體犯罪的性質來確定刑度、刑量;在司法階段首先根據(jù)刑法確定犯罪,而后根據(jù)犯罪來量定刑罰,同時在罪與非罪難以界分的疑難

11、案件中,通過考慮刑罰量并結合同類罪名系統(tǒng)來思考是否需要定罪或定何罪。第四章旨在說明罪刑關系在立法和司法過程中相對具體的適用,即罪刑關系互動性在實踐中之運用。由于我國現(xiàn)存罪刑關系中對犯罪決定刑罰的詳盡細致的研究,本章重點討論了在立法過程中刑罰對犯罪的決定作用。首先確立刑罰的手段和范圍,根據(jù)第三章刑罰本質的說明,指出我國現(xiàn)行法律制裁手段中,真正的刑罰手段為自由刑、身體刑、生命刑,罰金刑不具有刑罰所要求的最后性、必要性、嚴厲性的特征,并指出行

12、政制裁措施中勞動教養(yǎng)等剝奪自由的手段為實質的刑罰手段。其次根據(jù)刑罰的手段來確立犯罪圈的大小,凡是與刑罰手段的嚴厲程度不等的行為都不能進入刑法調整的范圍,凡是刑罰手段調整無效的主體同樣也不能進入刑法調整的范圍。 最后為結語部分。是對全文的總結,基本觀點是罪刑關系是互動關系,并強調了在不同階段罪刑關系的中心要素不同。 本文在前人的研究基礎上,立足于我國現(xiàn)實國情,著重指出罪刑關系是相互的,犯罪和刑罰在不同的法律適用階段具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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