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例5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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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網路法律第三節(jié)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例5 :製作並散布電腦病毒2000年4月間車諾比病毒透過網路散播,造成許多人電腦損壞,警方將陳某依刑法損毀罪,移送法辦。(韓國海,聯(lián)合報,2000/09/11)案例6 :網咖植木馬 隔海偷天幣盧姓嫌犯騎機車隨機在三重、蘆洲一帶閒逛,看見網咖便入內,逐一輸入某種「不知用途」的.exe (程式執(zhí)行)檔案,曾經4天便獲得1萬元代價。兩名嫌犯偵訊後被依妨害電腦使用罪嫌移送法辦。(林昭彰,聯(lián)合報,200

2、5),案例7:竊商業(yè)機密 學生駭客為炫耀就讀高三及大三的洪姓、陳姓學生,涉嫌扮駭客入侵十多所大學、高中女校及企業(yè),竊取個人資料及公司業(yè)務機密;洪姓高中生是「ZUSO」駭客網站站長,負責對外接洽生意;陳則是該網站的程式組組長,負責入侵網站竊取資料。刑事局查獲兩人,他們竟說是為了炫耀自己的電腦駭客能力。全案依妨害電腦使用等罪嫌究辦。(2007年聯(lián)合報/陳一雄報導),妨害電腦使用罪,·無故入侵電腦罪:使用網路時,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

3、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而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觸犯刑法第358條罪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干擾電腦系統(tǒng)及相關設備罪:利用木馬程式、外掛程式、病毒等所有相關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導致發(fā)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情況,觸犯刑法第360條罪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製作專供電腦犯罪之程式罪:製作電腦病毒、木馬程式、電腦蠕蟲程式等電腦程式,專供自己或他人犯罪,導致發(fā)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情況

4、,觸犯刑法第362條罪則,處五年有期徒刑。,·保密保身 在網路上不要輕易透露自己和家人的個人資料。 ·勇於說不 勇敢向不良資訊說「不」,例如色情、暴力、令人噁心的電子郵件或網站資訊等,如果自己看到也不要再傳送出去害人。 ·不理不睬 收到奇怪或陌生的電子郵件、檔案、文字或圖片時,最好不理不睬,並且不要轉寄給別人。·科南精神 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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