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與合同效力的關系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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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行政審批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直接表現為限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目的在于進行市場和交易行為管制,使當事人在一個秩序良好的市場環(huán)境中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實現自由。未經行政審批的合同效力依舊有效,符合我國相關條文修改過程以及去“行政化”大背景下的趨勢,實際上“合同有效說”有效化解了“未生效說”法律解釋上的緊張,更符合民法比例原則,更有利于民法自由精神之實現。實踐操作中涉及外商投資企業(yè)股權轉讓合同,在沒有其他效力瑕疵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有效合同,在行政審

2、批通過之前股權不發(fā)生轉讓。
  本文除了引言,分為四部分:
  第一部分由“遠星公司股權轉讓”案引出實踐中處理“行政審批與合同效力”關系之難題,學界關于這一問題歷來存在的三種學說,三種學說的更迭反映了私權利擴張,經濟更加自由開放,弱化行政權力的趨勢,故本文提出未經行政審批的涉及外商投資企業(yè)股權轉讓合同在沒有其他效力瑕疵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有效合同,在行政審批通過之前股權不發(fā)生轉讓。
  第二部分反思行政審批與合同效力關

3、系,并尋求解決二者關系難題之價值取向,行政審批從性質上講屬于強制性規(guī)定,故結合強制性規(guī)定本身性質,以及國內外相關問題的研究現狀,提出在當下我國司法環(huán)境下,處理二者關系時應當充分尊重合同自由,對私權應當傾向性保護。
  第三部分著重對現行相關法規(guī)進行梳理,以解釋論之視野剖析現行法律之困境與矛盾,在此基礎上回歸行政審批之目的,提出認定合同有效符合我國法律解釋更迭之趨勢。
  第四部分從立法論的角度探索二者關系之路徑選擇,進而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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