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欺詐行為——兼論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的區(qū)別.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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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論欺詐行為——兼論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的區(qū)別姓名:王重國申請學位級別:碩士專業(yè):民商法學指導教師:王麗萍2002.10.22__—___—————_ii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i_—_———_———一_■■■●■●__●●■●_I___●●l●__l●l_目_通則采取的是無效主義,而合同法對欺詐損害國家利益的采無效主義,對其他采可撤銷或可變更主義如何處理民法通則與合同法關于因欺詐訂立的合同的效力的矛盾,筆者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2、。刑事詐騙的構成要件如下:(一)刑事詐騙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二)刑事詐騙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公私財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信以為真,并產生錯誤認識,從而“自愿”地將財物交給行為人或其授意的第三人的行為。(三)刑事詐騙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四)主觀方面必須具有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涉騸型欺詐性犯罪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經濟型欺

3、詐性犯罪,即指在我國經濟領域中出現(xiàn)的各種帶有經濟欺詐性質的諸種犯罪的總稱。二是特殊型欺詐性犯罪,指由特殊主體或采用特殊手段以及侵害特殊對象的欺詐性犯罪的總稱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的界限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本文重點探討了二者的區(qū)別。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區(qū)分民事欺詐和刑事詐騙的關鍵所在。而人的主觀心理活動看不見,摸不者,不容易把握。本文以司法推定的方法,綜合所有事實,從考察行為人的主體資格是否真實等五個方面對民事欺詐和刑事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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