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權的定位與民事訴訟體制轉型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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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經(jīng)過十余載的研究討論和改革實踐,關于民事訴訟體制轉型的討論已經(jīng)取得一定程度的共識。即我國的民事訴訟體制應當從超職權主義模式向當事人主義模式轉變,弱化訴訟過程中的法院職權,強化當事人的積極作用,突出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的主體地位,建構起以當事人主義為主、職權主義為輔的訴訟體制。在這一轉型過程中,需要對以往的法院職權和當事人作用重新審視,本文對我國在民事訴訟體制轉型中的法官職權定位、法官職權與當事人主體地位的平衡問題進行初步探討,希望可以從中

2、得出一些有益的啟示。 本文除引言、結語外共分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我國民事訴訟體制轉型及存在的問題。我國的民事訴訟體制正在從之前的超職權主義模式向當事人主義轉變,弱化訴訟過程中的法院職權,強化當事人的積極作用,突出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的主體地位。在轉型過程中,存在著當事人平等地位的缺失、程序主體性地位建構的不健全、權利和責任的不對等,以及法官行使職權的不當?shù)戎T多問題。 第二部分:比較法視野下的法官職權定位。在大陸法

3、系,法官的傳統(tǒng)職權相對較強,經(jīng)歷過多年的司法改革后,法官在訴訟中的職權進一步擴張,表現(xiàn)為在訴訟過程中的實質性訴訟指揮。在英美法系,則表現(xiàn)為“管理型法官”的興起,法官一改以往那種消極、中立的形象,開始在訴訟中進行積極的案件管理,以防止當事人權利濫用,保證訴訟的效率。 第三部分:兩大法系法官職權定位對我國民事訴訟體制轉型的啟示。在向當事人主義模式挺進過程中,不能對法官職權不加區(qū)分的簡單予以削弱,而應區(qū)別對待。對法官在訴訟中的絕對主導

4、職權和證據(jù)制度中的調查取證權予以削弱,對法官的釋明予以明確和強化。對法官職權的部分強化,可以保障當事人訴訟地位的實質平等,保障當事人程序主體性地位的實現(xiàn),可以保證當事人的程序參與和程序自治結果的形成、防止訴訟突襲,還可以實現(xiàn)司法中立的實質意義,以及保證訴訟的經(jīng)濟性和快捷性。 第四部分:我國的民事訴訟體制轉型中法官職權的重新定位。在我國的民事訴訟體制轉型過程中,可以借鑒兩大法系法官職權的定位,來對體制轉型下的法官職權進行重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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