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258標準條款說明-20130528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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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條款內(nèi)容實驗建議實施建議需要再進行試驗無需試驗,直接換版4整車4.1整車標志4.1.1機動車在車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見部位上應至少裝置一個能永久保持的商標或廠標。對汽車標記項目修改報告模板即可,無需進行專項試驗A規(guī)則010101已要求√2004版有這個內(nèi)容4.1.2機動車應至少裝置一個能永久保持的產(chǎn)品標牌,該標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應符合GBT18411的規(guī)定;如采用標簽標示,則標簽應符合GBT25978規(guī)定的標簽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防偽性

2、能要求。改裝車應同時具有改裝后的整車產(chǎn)品標牌及改裝前的整車(或底盤)產(chǎn)品標牌。機動車均應在產(chǎn)品標牌上標明品牌、整車型號、制造年月、生產(chǎn)廠名及制造國,各類機動車產(chǎn)品標牌應標明的其他項目見表1。產(chǎn)品標牌上標明的內(nèi)容應規(guī)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識別,項目名稱均應有中文名稱。對汽車標記項目修改報告模板即可,無需進行專項試驗A規(guī)則010101已要求√7258技術決議已換版4.1.3汽車、摩托車、半掛車和中置軸掛車應具有唯一的車輛識別代號,其內(nèi)容和構成應

3、符合GB16735的規(guī)定;應至少有一個車輛識別代號打刻在車架(無車架的機動車為車身主要承載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銹蝕、磨損的部位上。乘用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應打刻在發(fā)動機艙內(nèi)能防止替換的車輛結構件上,或打刻在車門立柱上,如受結構限制沒有打刻空間時也可打刻在右側除后備箱(后行李區(qū))外的車輛其他結構件上;其他汽車、半掛車和中置軸掛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應打刻在前部右側,如受結構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側其他車輛結構件上。其他機動車應在相應的易見位置打刻整車

4、型號和出廠編號,型號在前,出廠編號在后,在出廠編號的兩端應打刻起止標記。打刻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的部件不得采用打磨、挖補、墊片等方式處理,從上(前)方觀察時打刻區(qū)域周邊足夠大面積的表面不應有任何覆蓋物;如有覆蓋物,該覆蓋物的表面應明確標示“車輛識別代號”或“VIN”字樣,且覆蓋物在不使用任何專用工具的情況下能直接取下(或揭開)及復原,以方便地觀察到足夠大的包括打刻區(qū)域的表面。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從上

5、(前)方應易拓印。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的字母和數(shù)字的字高應大于等于7.0mm、深度應大于等于0.3mm(乘用車深度應大于等于0.2mm),但摩托車字高應大于等于5.0mm、深度應大于等于0.2mm。打刻的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字高應為10.0mm,深度應大于等于0.3mm。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一經(jīng)打刻不得更改、變動,并符合GB16735的規(guī)定。同一輛機動車的車架(無車架的機動車為車身主要承載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得既打刻車輛

6、識別代號,又打刻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同一輛車上標識的所有車輛識別代號內(nèi)容應相同。打刻區(qū)域周邊足夠大面積的表面(足夠大的包括打刻區(qū)域的表面)是指打刻車輛識別代號的部件的全部表面;但所暴露表面能滿足查看打刻車輛識別代號的部件有無挖補、重新焊接、粘貼等痕跡的需要時,也應視為滿足要求。對汽車標記項目修改報告模板即可,無需進行專項試驗A規(guī)則010101已要求√條款內(nèi)容實驗建議實施建議需要再進行試驗無需試驗,直接換版4.5核載4.5.1質(zhì)量參數(shù)核定

7、4.5.1.2機動車在空載和滿載狀態(tài)下,轉向軸軸荷(或轉向輪輪荷)分別與該車整備質(zhì)量和總質(zhì)量的比值應大于等于:乘用車30%;三輪汽車、正三輪摩托車18%;其他機動車20%。鉸接列車應在空載和滿載狀態(tài)下對牽引車部分進行核算,鉸接客車和鉸接式無軌電車應在空載和滿載狀態(tài)下對前車進行核算。建議進行機動車安全運行專項檢驗A規(guī)則010203已要求,GB15892004標準中無相關限值要求√4.5.1.3清障車在托舉狀態(tài)下,轉向軸軸荷應大于等于總質(zhì)量

8、的15%。建議進行機動車安全運行專項檢驗B其他標準無此要求√4.5.1.4汽車或汽車列車驅動軸的軸荷應大于等于汽車或汽車列車總質(zhì)量的25%。汽車尺寸項目中已含此內(nèi)容A規(guī)則0102已要求,同GB15892004標準4.4.1條√汽車尺寸的報告中有這個內(nèi)容4.5.1.5貨車列車的掛車的最大允許裝載質(zhì)量應小于等于貨車的最大允許裝載質(zhì)量。建議不進行檢驗D車輛使用中的要求上次換版通知里有此條款,本次去掉?4.5.1.6鉸接列車的半掛車的總質(zhì)量應小

9、于等于半掛牽引車的最大允許牽引質(zhì)量。建議不進行檢驗D車輛使用中的要求上次換版通知里有此條款4.5.2乘用車乘坐人數(shù)核定4.5.2.1前排座位按乘客艙內(nèi)部寬度(系指駕駛人兩側門窗下緣,并在車門后支柱內(nèi)側量?。┐笥诘扔?200mm時核定2人,大于等于1650mm時核定3人,但每名前排乘員的座墊寬和座墊深均應大于等于400mm,且不得作為學生座位核定乘坐人數(shù)。建議進行機動車安全運行專項檢驗B其他標準無此要求√4.5.2.2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

10、座位,在能保證與前一排座位的間距大于等于600mm且座墊深度大于等于400mm(對第二排以后的可折疊座椅座間距大于等于570mm且座墊深度大于等于350mm)時,按座墊寬每400mm核定1人;但作為學生座位使用時,對幼兒校車按每280mm核定1人,對小學生校車按每350mm核定1人,對中小學生校車按380mm核定1人。單人座椅座墊寬大于等于400mm時核定1人。學生座位(椅)是指幼兒校車上專門供幼兒乘坐的座位(椅)、小學生校車上專門供小

11、學生乘坐的座位(椅)及中小學生校車上專門供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使用的座位(椅)??烧郫B座椅是指靠背、座墊鉸接且折疊在一起后能完全收起的座椅。座間距是指座椅座墊和靠背均未被壓陷、駕駛人座椅和前排乘員座椅處于滑軌中間位置、靠背角度可調(diào)式座椅的靠背角度及座椅其它調(diào)整量處于制造廠規(guī)定的正常使用位置時,在通過(單人)座椅中心線的垂直平面內(nèi),在座墊上表面最高點所處平面與地板上方620mm高度范圍內(nèi)水平測量所得的座椅間距數(shù)值。建議進行機動車安全運行專項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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