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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鄭州市房屋建筑面積測算及共有共用建筑面積分攤規(guī)則鄭政[2001]20號一、一般規(guī)定(一)房屋面積測算的內容。房屋面積測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積、使用面積、產權面積、共有共用建筑面積等的測算。(二)房屋的建筑面積。房屋建筑面積系指房屋外墻(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臺、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層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下同),有上蓋,結構牢固的永久性建筑。(三)房屋的使用面積。房屋使用面積系指房屋戶內全部可供使用的
2、空間面積,按房屋的內墻面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四)房屋的產權面積房屋產權面積系指產權主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建筑面積。房屋產權面積由市、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確權認定。(五)房屋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積。房屋共有共用建筑面積系指各產權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積。二、房屋建筑面積測算范圍(一)計算全部房屋建筑面積的范圍。1、永久性結構的單層房屋,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多層房屋按各層建筑面積的總和計算。2、房屋內的夾層、插層、技術層及梯間
3、、電梯間等,其層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計算建筑面積。3、穿過房屋的通道,房屋內的門廳、大廳,均按一層計算面積。門廳、大廳內的回廊部分,層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4、樓梯間、電梯(觀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層計算建筑面積。5、房屋天面上,屬永久性建筑,且層高在2.20米以上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及斜面結構屋頂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6、挑樓、規(guī)劃
4、部門批準的全封閉陽臺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7、屬永久性結構并作為主要通道的室外樓梯,均按各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8、與房屋相連的有柱走廊,兩房屋間有上蓋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9、房屋間永久性的封閉的架空通廊,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應出入口,層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墻(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層及保護墻)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11、有柱或有圍護結
5、構的門廊、門斗,按其柱或圍護結構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12、玻璃幕墻等作為房屋外墻的,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13、屬永久性建筑的有柱車棚、貸棚等,按柱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腳所做的架層,有圍護結構,層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計算建筑面積。15、有伸縮縫的房屋,若該縫與室內相通,伸縮縫也計算建筑面積。16、體育館、影劇院等房屋按實際層數計算建筑面積。體育場(館)看臺下空間加以利用
6、的,其凈高超過2.20米的,計算其建筑面積(多層按多層計算)。(規(guī)范無此項)(規(guī)范無此項)(二)計算一半建筑面積的范圍。1、與房屋相連的有上蓋無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2、獨立柱、單排柱的門廊、車棚、貸棚等屬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等和為多幢房屋服務的管理用房、公共用房以及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計入共有共用建筑面積。2、共有共用建筑面積的
7、計算方法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積扣除整幢房屋各套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并扣除已作為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房屋服務的管理用房、公共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積,即為整幢房屋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積。(四)共有共用建筑面積的分攤方法。1、共有共用建筑面積分攤原則及基本規(guī)定。(1)產權各方有合法產權分割文件或協(xié)議的,按文件或協(xié)議規(guī)定執(zhí)行;無合法產權分割文件或協(xié)議的,可依相關房屋的建筑面積按比例進行分攤。(2)房屋共有共用建筑面積分攤以幢為單位,僅
8、限于分攤本幢房屋內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積。與本幢房屋不相連以及為多幢房屋服務的變電室、設備間、水泵房、門衛(wèi)房等管理用房,不得分攤到本幢房屋內。(3)房屋共有共用建筑面積分攤后,不劃分各戶分攤面積的具體部位。共有共用建筑面積一經分攤,任何人不得侵犯或改變其原始設計的使用功能。(4)共有共用建筑面積按以下規(guī)定分攤:①多層住宅樓原則上采用一級分攤,如有一梯一戶的單元應采用多級分攤。②商住樓、非住宅綜合樓,其房屋內各部位使用功能差異較大,應根據其用
9、途不同按相關面積比例進行多級分攤。③商住樓的商用部位的樓梯間(不含商業(yè)自用的)和突出屋面的樓梯間由全樓分攤;住宅部位的樓梯間由住宅分攤。2、共有共用建筑面積分攤計算公式。按相關建筑面積進行共有或共用面積分攤,計算公式如下:δSi=K?SiK=ΣδSiΣδSi??(K=ΣSiΣδSi)或中:K—為共有共用建筑面積的分攤系數;Si—為各單元參加分攤的建筑面積,m2(單位為平方米,下同);δSi—為各單元參加分攤所得的分攤面積,m2;ΣδSi
10、—為需要分攤的面積總和,m2ΣSi—為參加分攤的各單元建筑面積總和,m23、住宅樓共有共用建筑面積的分攤方法。住宅樓以幢為單元,依照上述方法和計算公式,根據各套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求得各套房屋應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積。4、商住樓共有共用建筑面積的分攤方法。首先根據住宅和商業(yè)等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積將全幢樓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積分攤成住宅和商業(yè)兩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攤得到的全幢樓共有共用建筑面積,然后住宅和商業(yè)部分所得的分攤面積再各自進
11、行分攤。住宅部分:將分攤得到的全幢樓共有共用建筑面積,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積,依照上述方法和公式,按各套的建筑面積分攤計算各套房屋的分攤面積。商業(yè)部分:將分攤得到的全幢樓共有共用建筑面積,加上本身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積,按各層套內的建筑面積依比例分攤至各層,作為各層共有共用建筑面積的一部分,加至各層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積中,可以得到各層總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積;然后再根據層內各套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按比例分攤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攤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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