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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論新聞媒體監(jiān)督的偏差與審判獨立</p><p> 摘要:近年來,新聞媒體不當行使監(jiān)督權,損害審判獨立的現(xiàn)象日漸增多。無論是保護言論自由優(yōu)先的美國模式、保護司法獨立優(yōu)先的英國模式還是保護當事人權利優(yōu)先的歐洲大陸模式,都存在一些共同特點,如嚴格限制對未決案件的報道,防止侵害當事人權利,新聞報道需遵守無罪推定原則等。我國在立法上須明確新聞媒體報道案件的基本規(guī)則,以及監(jiān)督失當?shù)呢熑?。司法機關須主動
2、向新聞媒體公布相關信息,同時要培養(yǎng)法官判決案件不受社會不當輿論影響的勇氣。 </p><p> 關鍵詞:新聞媒體;監(jiān)督;媒體審判;審判獨立 </p><p> 中圖分類號:G21;D912.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854X(2013)08-0119-04 </p><p> 近年來,我國新聞媒體監(jiān)督與審判獨立的沖突愈加明顯。一方面,新聞媒體抱怨
3、司法信息不公開;另一方面,“媒體審判”現(xiàn)象愈演愈烈,且產(chǎn)生了不良的社會后果。無論是早些年的張金柱案、劉涌案,還是近年來的彭宇案、藥家鑫案,“媒體審判”的影子都非常明顯。凡此種種,無不要求確定新聞媒體行使監(jiān)督權的邊界。 </p><p> 一、新聞媒體監(jiān)督權的不當行使及其消極影響 </p><p> 盡管我國法律沒有規(guī)定新聞媒體的監(jiān)督權,但是通常認為新聞媒體監(jiān)督權是憲法第35條關于公民言
4、論自由權的自然延伸。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的監(jiān)督有其必要性,但是該種監(jiān)督的限度和行使方式,卻沒有任何法律予以明確的規(guī)定?!笆裁词敲襟w超越監(jiān)督的合理界限?就是傳媒侵犯了司法的獨立,造成是傳媒而不是法院對案件進行審判的情況?!睆默F(xiàn)實的角度而言,新聞媒體不當行使監(jiān)督權的情形主要包括:第一,對案件事實的選擇性報道。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傳媒對案件的報道并不中立,從最初的案件材料的選擇、采集與整理就帶有明顯的媒介性特質,都包含著記者、評論員的個人立場
5、,而這種立場卻以公共媒介的方式表達與呈現(xiàn),從而影射給民眾,左右民眾的判斷方向?!钡诙侣劽襟w對案件的審判結果預先判定。第三,新聞媒體可能侵害當事人的利益。如隱私權等。 </p><p> 新聞媒體監(jiān)督不當?shù)脑蚝芏唷J紫仁欠墒聦嵟c客觀事實的不同。法院審判的基礎是由證據(jù)證明了的法律事實。但是新聞媒體報道的事實,卻沒有經(jīng)過嚴格的質證,很多報道都是傳聞或者轉載。其次是新聞媒體的行業(yè)特點,決定了其報道文字往往帶有一
6、定的感情色彩。新聞媒體的創(chuàng)意詞匯勝于法言法語,“躲貓貓”、“臨時性強奸”等詞匯就包含了極濃的情感色彩,帶有明顯的傾向性。第三是新聞報道的快捷性要求,導致新聞媒體即使有能力進行嚴格的事實證明,也沒有足夠的時間去核對事實。第四是一些當事人想借助媒體影響審判結果,“找關系不如找媒體”。如果媒體不能自律,則媒體成為對法院施加不當影響的工具。第五是一些非法律專業(yè)的公共人物的參與。微博時代的司法中,任何人在法律限度內都有言論自由,很多非專業(yè)人士也對
7、審理中的案件紛紛表態(tài),“人人皆為法官”,而新聞媒體對這些公眾人物的帶有情緒化的言論予以推廣,就造成了新聞媒體的監(jiān)督不當。第六是我國缺乏新聞法,沒有界定監(jiān)督的邊界。第七是司法的被動,法院對一些案件未能及時公布信息。 </p><p> 新聞媒體監(jiān)督不當對法治進步的影響是消極的:第一,新聞媒體不當監(jiān)督將損害審判獨立。審判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如果“輿論審判”大行其道,則公正將不復存在。第二,新聞媒體的不當監(jiān)督將嚴重
8、影響司法權威。如果法院的判決因新聞媒體的報道而改判,則司法權威蕩然無存,法院成了媒體的附庸。第三,新聞媒體的不當監(jiān)督還養(yǎng)成當事人借助社會輿論獲取不當利益的慣性??傊?,新聞媒體的不當監(jiān)督,非但無助于法治的進步,反而會嚴重影響法治的進程。 </p><p> 二、新聞媒體監(jiān)督的邊界:國外模式分析 </p><p> 盡管我國尚無新聞法或相關法律界定新聞媒體與審判獨立的關系,但是其他國家的立
9、法可以為我國提供一些借鑒。關于媒體與司法的關系,目前國外主要有美國模式、英國模式與歐洲大陸模式三大類型。 </p><p> (一)保護言論自由:美國模式 </p><p> 由于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的重要意義,美國學術界與司法界均推崇新聞自由,并認為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并不沖突,相反,二者存在相互支持的作用。由于對司法的新聞報道有助于提高公眾對法律的信心,增強對不當行為的威懾,因而新聞
10、自由具有極高的價值。新聞自由對民主也是有利的,因為新聞媒體對司法機關進行了外部監(jiān)督,從而防止了司法權的濫用。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采取的就是這種模式,在言論自由與公正審判之間達成平衡,并對言論自由更加重視。 </p><p> 但是,美國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的報道并非是沒有邊界的。對新聞媒體的限制主要表現(xiàn)為:第一,法官可以采取程序性措施避免未決案件受到片面報道的影響,例如中止審理或者移送其他地方審理,陪審團成員、證人等
11、須與新聞媒體隔絕,禁止相關人員向新聞媒體作出傾向性的陳述等;第二,對正在進行的庭審活動的新聞報道進行限制:第三,如果法院認為審理中的案件的某些信息的公開會影響公正審理,法院可頒發(fā)禁止令,禁止這些信息的公開;第四,片面新聞報道將在事后被追究法律責任。 </p><p> (二)保護司法:英國模式 </p><p> 這種模式比較關注媒體對司法獨立和公正的損害。英國認為,審判的公正及公眾對
12、法院作為糾紛解決場所的信心,比起不受限制的新聞自由更值得保護。因此,對未決案件的新聞報道,會受到更多的嚴格的限制。 </p><p> 這種模式采用了一些刑罰措施,例如為了抑制新聞媒體對某些事實的披露或者觀點的發(fā)表可能導致審理的不公,英國規(guī)定了藐視法庭罪。為了防止報道某些具有偏見性的信息,基于法律規(guī)定或者法院裁定的限制措施也被采用。這種模式主要被英國及英聯(lián)邦國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亞及新西蘭等國所采用。其特點是:
13、第一,新聞媒體披露可能妨礙正當司法程序的信息,將受到嚴厲的刑事制裁:第二,為防止某些特定信息被公開,可以采取預先限制措施;第三,對案件當事人適用保護性的命令;第四,其他一些程序上的附屬救濟措施。 </p><p> (三)保護當事人權益:歐洲大陸模式 </p><p> 歐洲大陸對媒體與司法之間沖突的解決態(tài)度及解決辦法與英美均有所不同。英美法傳統(tǒng)上關注新聞自由與審判獨立之間的沖突,但是
14、對新聞媒體的偏見性報道侵害當事人權利的問題卻重視不夠。歐洲大陸相對較少關注新聞與審判之間的關系,更多的是關注保護當事人的隱私、人格尊嚴及無罪推定原則等不被新聞媒體所踐踏。 盡管歐盟部長理事會的建議不具有約束力,但是反映了歐盟國家的一些共識。該建議指出:盡管公眾有權得知司法機關活動的信息,且媒體也可自由提供這些信息,但是須遵守一些重要的規(guī)則:第一條規(guī)則是無罪推定。對正在進行的刑事程序的新聞報道,媒體不得損害無罪推定的原則。第二條規(guī)則
15、是保護訴訟參與人的隱私。特定案件中,證人的身份是不能被披露的。第三條規(guī)則是信息的非歧視性給出。當記者合法地從司法機關得到正在審判的案件的信息時,司法機關應確保這些信息沒有歧視地給予所有提出要求的記者。最后一條規(guī)則是禁止將這些信息用于商業(yè)目的或者與法律執(zhí)行無關的目的。 </p><p> ?。ㄋ模追N模式的共同特征 </p><p> 無論是傾向保護言論自由的美國模式,或是傾向保護司法獨立
16、的英國模式,還是傾向保護當事人權益的歐洲模式,對新聞媒體關于司法活動的報道行為均有明確的限制。這些限制總結起來,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p><p> 1.限制對正在進行的審判活動的新聞報道。對正在進行的審判的新聞報道,可能不僅僅與審判公正產(chǎn)生沖突,而且可能與其他個人和社會利益產(chǎn)生沖突。早在1862年,奧地利就對未決案件的新聞報道進行了規(guī)制:如果刑事審判程序正在進行。任何人以書面方式發(fā)表關于證據(jù)的價值、審判結果
17、的推測等的言論,能夠影響公眾輿論,從而使法官產(chǎn)生偏見的,應判處1到3個月的監(jiān)禁。這是典型的新聞犯罪。當時的法律只是限制公開出版的印刷媒體,隨著電子出版物的出現(xiàn),該條款作了修改,出版物包括了其他類型的出版物。奧地利1981年的媒體法在1992年作了修改,進一步規(guī)定禁止新聞媒體對刑事程序施加任何影響:任何人在起訴之后和一審判決之前討論審判的可能結果或者證據(jù)的價值,且能夠對審判結果產(chǎn)生影響的,將受到180天監(jiān)禁或者罰款的處罰。法國1994年的
18、新刑法典第434-16條規(guī)定:在最終判決公布之前,禁止任何試圖對證人或者對司法當局決定施加影響的言論的出版。英國和歐洲大陸之間的區(qū)別不在于法律的規(guī)定。而在于實施的方法。在英國,關于未決案件規(guī)則的一系列判例影響巨大,每一個英國記者或新聞媒體人都清楚在報道刑事案件時所面臨的風險。盡管最近以來管制有所放</p><p> 2.限制新聞媒體對當事人的報道。如果媒體披露了嫌疑人的身份,則言論自由與個人的隱私和匿名權利就產(chǎn)
19、生了沖突。如果涉嫌重大罪行的嫌疑人是公眾人物,則公眾的知情權應優(yōu)先于個人的匿名權利。但是,無論是公眾人物還是平民百姓,被告的名譽和隱私須予以高度珍視,言論自由在這些價值面前應當受到限制。不公正的媒體報道,不僅僅妨礙司法公正,而且可能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即使犯罪嫌疑人最后被無罪釋放,當初的新聞媒體報道帶來的羞辱也可能會持續(xù)很久。另外,如果新聞媒體的自由不受限制,則受害人或者刑事案件的證人的正常生活也將受到影響。因此,很多國家規(guī)定了新
20、聞媒體報道案件當事人時需要遵守的一些基本規(guī)則。不過,在不同國家,保護的傾向是不同的。例如在美國,嫌疑人的身份通常被認為是公眾所應知曉的,在言論自由與匿名權利之間,美國法律更傾向保護前者。相反地,歐洲大陸國家更注重保護后者,特別是在嫌疑人或者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的情況下。被告的身份信息是否公開,犯罪的性質、被告的社會地位及證據(jù)的價值等,均需考慮。這個問題在奧地利、瑞士及德國等都曾被廣泛地討論過。這些國家的法律大都認為,當事人的身份與公共利益無
21、關。因此在判決之前,其姓</p><p> 3.限制新聞媒體對審判秘密信息的報道。當涉及審判秘密信息時,新聞自由也將受到限制。例如歐洲很多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披露某些特定信息將受到刑事處罰。盡管有法律上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的落實又是一回事。在意大利,證人證言經(jīng)常被媒體公之于眾。在最近的一些謀殺案件中,媒體審判成了普遍現(xiàn)象。相同的情形在法國、比利時都有發(fā)生。德國的情形要稍好一些。審判的秘密信息,主要是未決案件的一些定罪量
22、刑的信息,例如刑事審判中當事人的有罪供述。審判之前對指紋、測謊或精神健康的檢查、現(xiàn)場或實驗室測試的結果,在調查過程中對搜查到的物證的精確描述等。這些信息在判決之前是不應被公布的。 </p><p> 4.新聞報道須遵守無罪推定原則。不當?shù)男侣剤蟮澜?jīng)常表現(xiàn)為不遵守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也應成為新聞報道的基本原則。1993年法國民法典經(jīng)修正后,加強了對無罪推定的保護。1995年,奧地利憲法法院
23、駁回了一些出版商的請求。奧地利的新聞出版商請求憲法法院認定奧地利媒體法第7條B款違憲。該條款規(guī)定了對無罪推定的保護:如果一個人涉嫌犯罪但還沒有被終審,任何媒體如果將其描述為有罪或者確定的罪犯,而不是嫌疑人,該人可以要求賠償,賠償金最高為2萬歐元。奧地利憲法法院認為,無罪推定原則是新聞媒體在新聞報道時應遵守的基本準則。 </p><p> 5.新聞媒體不得商業(yè)化利用司法信息。一方面,媒體被認為具有監(jiān)督的作用。另一
24、方面,媒體也被認為是名利場,可能會利用轟動性司法信息獲取商業(yè)利益。一些新聞媒體獲取司法活動的信息是為了商業(yè)上的考慮,因此往往會創(chuàng)造吸引眼球的詞匯,挑動受眾的情緒。不過,規(guī)制新聞媒體商業(yè)化利用司法活動信息是比較難的。原因在于,有時很難區(qū)分商業(yè)化與非商業(yè)化的使用。 </p><p> 三、新聞媒體監(jiān)督不當?shù)牧⒎ㄅc司法對策 </p><p> 我國并無法律規(guī)定新聞媒體與審判獨立之間的關系。2
25、009年11月9日修訂的《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yè)道德準則》第6條第4項規(guī)定:維護司法尊嚴,做好案件報道,不干預依法進行的司法審判活動,在法庭判決前不作定性、定罪的報道和評論。但是這僅僅是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且其規(guī)定過于簡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jiān)督的若干規(guī)定》第9條,確定了新聞媒體采訪法院工作的規(guī)范。最高人民法院的規(guī)定,初步確定了新聞媒體行使監(jiān)督權的邊界。但是,該規(guī)定存在一些問題。第一,由法院自行規(guī)定新聞媒體與審判獨立的關系
26、,有失公允。第二,該規(guī)定均為禁止性規(guī)定,缺乏引導性規(guī)定。第三,該規(guī)定在內容上過于簡單,表述上不夠明確。因此,筆者希望通過新聞基本法的形式,確立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的監(jiān)督權的地位及其限制,避免出現(xiàn)“媒體審判”的現(xiàn)象。就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p><p> 第一,明確新聞媒體報道案件的基本規(guī)則。通常,新聞媒體在司法案件報道中,對以下幾個方面須小心謹慎,避免損害審判獨立和當事人的權益:對未審結案件的報道;對當事人
27、身份的報道:對案件事實的定性以及案件結果的評論性報道等。新聞媒體對司法的監(jiān)督的重點,應是對司法腐敗行為的監(jiān)督,而非對個案的監(jiān)督,特別是不能對審理中的案件施加影響,從而損害法官的內心獨立判斷。 </p><p> 第二,建立對影響審判獨立的新聞媒體的懲戒制度。目前,由于沒有一部法律規(guī)定新聞媒體應如何正確行使監(jiān)督權,因此也談不上什么法律責任。即使新聞媒體對一些未決案件進行了不恰當?shù)膱蟮溃瑩p害了司法權威,但由于懲戒制
28、度的缺位,司法機關對這些新聞媒體的責任追究也往往是不了了之。因此,須通過立法形式,確定新聞媒體監(jiān)督權的邊界,以及損害審判獨立的法律責任。 </p><p> 第三,建立司法機關向新聞媒體主動公布信息的制度。法院應依據(jù)案件性質與公眾對案件的期待,適時恰當?shù)貙⒁恍┌讣畔⒐冀o新聞媒體。如果公眾對案件信息很渴望,但司法機關又不能及時提供信息,則新聞媒體很可能“捕風捉影”,臆造一些事實并大膽揣測判決結果,從而誤導大眾
29、。因此,要構建司法機關與新聞媒體之間信息互動的良好平臺。新聞媒體應當維護司法權威。促進法治進步,而法院也應信任新聞媒體,做到定期溝通。 </p><p> 第四,健全新聞媒體的自律制度。新聞媒體應承擔起促進社會法治進步的社會責任,但不是充當“媒體法官”,更不能成為一方當事人的“新聞發(fā)言人”。 </p><p> 第五,培養(yǎng)法官判決案件不受社會不當輿論影響的勇氣。一個法官應當具有勇氣,這
30、種勇氣包括兩層意思。首先是不懼暴力威脅的勇氣。一個法官如果懼怕外在的暴力威脅,是不太可能主持正義的。法官的勇氣還包括第二層意思。法官像大多數(shù)人一樣,在乎自己的名聲和社會地位,也喜歡得到同僚們的肯定。他們也可能會擔心其行為的后果威脅到自己的社會地位和名聲。這種擔心是危險的,因為法律可能要求法官作出一個不受大眾歡迎的判決。一個具備勇氣的法官,將會嚴格依法辦案,不會為了迎合大眾的口味而犧牲法律的正義。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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