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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庭前會議中的被告人權益保護問題研究</p><p> 摘 要 為提高訴訟效率、節(jié)約司法資源,2012年《刑事訴訟法》初步構建了庭前會議制度,但立法規(guī)定過于原則性,缺乏具體操作方法,導致被告人的權益保護不力。鑒于刑事訴訟肩負效率與公平雙重職責,有必要以司法解釋的方式從辯方參與和庭前會議的效力與救濟兩個方面對庭前會議制度進行完善。 </p><p> 關鍵詞 庭前會議
2、 被告人 權益保護 </p><p> 作者簡介:楊思佳、高昕、程方,吉林大學法學院。 </p><p>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5)04-130-02 </p><p> 一、庭前會議中被告人權益保護的必要性及其面臨的問題 </p><p>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在開庭以前,審
3、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jù)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庭前會議由控辯審三方參與,目的是使審判人員了解案件情況、聽取控辯雙方意見。辯方在三方會議中扮演重要角色,庭前會議的內(nèi)容也涉及被告人的申請回避權、辯護權、質(zhì)證權等訴訟權利。因此,保障庭前會議中的被告人權益十分必要。但考慮到庭前會議的特征和我國立法現(xiàn)狀,被告人的權益保護面臨諸多問題。 </p><p
4、> ?。ㄒ唬┩デ皶h非公開 </p><p> 程序公開是保護當事人正當權益的重要途徑,也是程序正義的要求。在司法實踐中,程序公開多體現(xiàn)在審判環(huán)節(jié)①。刑事訴訟法修訂后,庭前會議將回避、非法證據(jù)排除等問題提前處理,但庭前會議具有非公開性,相比審判程序缺少透明度和公眾監(jiān)督,客觀上削弱了對被告人的權益保護。 </p><p><b> ?。ǘ┝⒎ú幻鞔_ </b>&
5、lt;/p><p> 庭前會議將原散布于庭前和庭審中的諸多事項集中解決,可提高效率、節(jié)約司法資源。眾所周知,繁瑣的程序?qū)е赂甙旱乃痉ǔ杀?,使正義失去價值。但程序的簡化也伴有損害公正的危險。因此,在力圖提高效率、節(jié)約成本的庭前會議中,為保證公正不受貶損,須提高法的明確性,對會議實施細節(jié)作出具體規(guī)定,降低因簡化程序而損害被告人權益的可能。但三年以來,不論刑事訴訟法還是司法解釋,都沒有對庭前會議的實際操作做具體規(guī)定,這使
6、一系列相關事項都處于法官自由裁量的狀態(tài),如控辯雙方可否申請召開庭前會議、被告人是否參與會議等。筆者調(diào)研時發(fā)現(xiàn)各地法官對上述問題的理解各異,有相似情況不同處理的現(xiàn)象,導致了某種程度的司法不統(tǒng)一。在庭前會議環(huán)節(jié),由于法之明確性的欠缺,導致了法的可預期性下降,被告人的相關權利處于不確定的狀態(tài)。 </p><p> ?。ㄈ┓z雙方的利益趨同 </p><p> 效率是庭前會議的重要目的,但刑事
7、案件的效率對控辯審三方的意義不同。對被告人來說,因為羈押可折抵刑期,案件效率不關乎其重要利益,辦案成本更是不在被告人的考慮范疇。但對法院和檢察院來說,由于辦案量大、時間限制嚴格,刑案的高效率和低成本是法檢雙方的共同追求。在立法未對庭前會議的實際操作做具體規(guī)定時,被告人與法檢之間需求的錯位可能導致被告人權益受損。以被告人參與庭前會議為例,這一環(huán)節(jié)中律師無法替代被告,被告的參與至關重要。而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多處于羈押狀態(tài),讓被告參與庭前會
8、議只有兩種方案,一是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齊聚看守所召開庭前會議(劉志軍案的庭前會議就采取此方式),另一種是將被告人從看守所押解出來參與庭前會議。毋庸置疑,法官與檢察官離開工作單位前往看守所會增加辦案成本,出動獄警押解被告人也會增加辦案成本,這似乎與庭前會議節(jié)約司法資源的追求相悖。在這種情況下,由于法官對庭前會議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基于對成本和效率的考量,其很可能做出被告不參與庭前會議的決定。而在筆者調(diào)研的過程中也發(fā)現(xiàn)了這一現(xiàn)象的存在。 &
9、lt;/p><p> 綜上所述,由于庭前會議制度實施細節(jié)缺乏法律的具體規(guī)定,導致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再加上庭前會議的非公開性和法檢雙方對高效率和低成本的共同追求,客觀確實存在被告人權益保障不力的隱患。 </p><p> 二、庭前會議中被告人權益保護的三個重要方面 </p><p> 如前文所述,庭前會議的一系列問題處于未明狀態(tài),如控辯雙方可否申請召開庭前會議、被
10、告人是否參與會議、會議可否涉及實體問題、會議決定是否有效力和被告人權益通過何種方式救濟等,學界也圍繞上述問題展開了諸多討論。筆者認為,其中對被告人權益保護最緊要的、最亟待明確的是“辯方參與”、“庭前會議的效力和救濟”兩個問題。下面,筆者將結合自身調(diào)研經(jīng)驗對其進行分析。 </p><p><b> ?。ㄒ唬┺q方參與 </b></p><p> 刑事訴訟中,辯方包括被告
11、人與辯護人,因此庭前會議的辯方參與包括被告人的參與和辯護人的參與兩方面。 </p><p> 1.被告人參與。我國刑事案件審前羈押率相當高。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王路真曾對廣東省三級法院刑庭所召開的庭前會議案例進行統(tǒng)計――其收集的十一個案件中只有四個案件的被告人出席了庭前會議②??梢娫谕デ皶h召開時,處于被羈押狀態(tài)的被告,參與庭前會議的概率不大。 </p><p> 由于被告被羈押
12、,律師與被告人聯(lián)系不方便,無法從被告處細致、全面地了解證據(jù)信息以及偵查和強制措施的實施細節(jié)。而庭前會議的重要內(nèi)容之一是證據(jù)展示,經(jīng)展示無異議的證據(jù)即在庭審時簡化舉證、質(zhì)證,如果被告人不出席,律師很難就其掌握的有限信息對證據(jù)合法性和真實性做出準確判斷,可能錯過申請非法證據(jù)排除的時機,導致被告人權益受損。 </p><p> 庭前會議被告人出席率低是我國的高羈押率導致,但我國公檢機關工作任務重、非羈押強制措施實施不
13、力、外來人口控制難,高羈押率問題無法在短期內(nèi)解決。在這種情況下,更要切實保障在押被告人在證據(jù)展示階段的質(zhì)證權。 </p><p> 筆者在調(diào)研時,發(fā)現(xiàn)被告人的庭前會議參與率著實不高。部分法院的法官認為若被告處于羈押狀態(tài)則不能參加庭前會議,還有法院認為律師有會見權可以代替被告,所以被告不需要參與庭前會議??梢娫谶@一方面,被告人的權益保障并不理想。 2.辯護人參與。辯護人(尤其是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是不
14、言而喻的,在庭前會議中尤是如此。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庭前會議需要集中解決程序性問題,而許多程序性請求專業(yè)性極強,如果沒有律師協(xié)助,無法律專業(yè)知識的被告人不可能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權益。另外,相比公開的庭審,庭前會議具有不透明性、無法得到公眾監(jiān)督,庭前會議中的法官對沒有律師的被告人做出的決定可能難以獲得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信任,這對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也是不利的。 </p>
15、<p> 在筆者的調(diào)研中,在安徽、陜西、吉林三省的七所法院庭前會議的律師參與率都達到了百分之百,這顯示了我國刑事被告人權益保護的進步,但小樣本的調(diào)查并不能說明在全國范圍內(nèi)庭前會議的律師參與率都如此理想。 </p><p> ?。ǘ┩デ皶h的效力和救濟 </p><p> 庭前會議的決定是否有效,決定了被告人對其有異議時的救濟途徑,若決定有效則異議需作為上訴理由,若決議無效
16、則可在一審過程中再次提出。對于庭前會議的效力,法律條文表述為“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并沒有給法院過多的權利,但也沒有明確限制。就這一問題,學界有不同的觀點。部分學者認為庭前會議只是庭前準備程序的一個環(huán)節(jié),不應有實體效力。部分學者認為若庭前會議毫無效力,其為庭審掃清障礙的本意就無法實現(xiàn),反而會降低庭審效率、浪費司法資源。因此,庭前會議作為一種程序設計需要有效力,會議中無異議的事項應具有約束性、在庭審中不得再次提出;應在會議中提出的程序性請
17、求如未被提出,也不得在庭審時再提③。還有學者認為應該采取折中方法,對需要實質(zhì)調(diào)查的事項無效力,對不需要實質(zhì)調(diào)查的事項有效力④。 </p><p> 筆者在調(diào)研中發(fā)現(xiàn)各地法官對庭前會議的效力和救濟的認識很統(tǒng)一。效力上,均認為庭前會議的效力不能高于庭審的效力。救濟上,認為應以庭審為準,把一審作為庭前會議的救濟途徑。即,若控辯雙方在庭前會議中對某事項達成了合意,則合意有效但不具備終局效力。在庭審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仍
18、可就該事項提出請求,一切以庭審為準。筆者認為這是解決庭前會議效力與問題的可取方法。一方面,其是對會議決議的肯定,若雙方無異議決議即生效,可發(fā)揮庭前會議的積極作用;另一方面,庭審中當事人仍可就同一事項提出請求。在一審中給當事人救濟機會,而不是令其作為上訴理由提起二審,為保護被告人的權益提供了有效、快捷的途徑,也有利于降低上訴率,維護社會穩(wěn)定。另外,當事人在庭審時推翻庭前會議中決議的畢竟是少數(shù),不會為庭審帶來過大的負擔。 </p>
19、;<p> 三、如何完善庭前會議制度、保障被告人權益 </p><p> 前文中,我們分析了立法的模糊性導致庭前會議制度存在的隱患,也陳述了庭前會議中對被告人權益保護最重要的兩個問題,下面筆者將謹慎地就庭前會議制度的完善和被告人權益的保護提出建議。 </p><p> ?。ㄒ唬┩ㄟ^司法解釋對被告的參與做出底線規(guī)定 </p><p> 由于適用庭前
20、會議的案件種類多樣、事實千變?nèi)f化,訴訟法不必也不能對被告人參與庭前會議的標準做統(tǒng)一的具體規(guī)定。但,由于法官有希望降低庭前會議成本的傾向,如果法律對被告人參與庭前會議的標準不作規(guī)定、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又可能導致部分應該參與會議的被告人得不到參與機會。 </p><p> 因此筆者建議通過司法解釋對被告的參與做出底線規(guī)定,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必須保證其參與,其他的情況可以由法官自由裁量。這一底線應該是――當被告人對案
21、件實體問題有異議時,必須參加庭前會議。首先,被告人不認罪時必須參與庭前會議;其次,被告人對公訴方的證據(jù)有異議或申請非法證據(jù)排除的時必須參與會議。 </p><p> (二)逐漸實現(xiàn)為庭前會議中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 </p><p> 刑事訴訟中辯護人的重要性不言自明的\,就筆者調(diào)研結果來看,我國庭前會議召開率不高且律師多有參與,可見庭前會議中沒有律師的案件很少,為被告指定律師不會給司法
22、工作帶來過大的負擔。另外,隨著法治建設的推進、法學教育的發(fā)展,執(zhí)業(yè)律師量不斷增加,有利于為庭前會議中的被告人指定律師。當前,如果確實無法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法院應該在召開庭前會議前詳細告知被告其在庭前會議中享有的權利以及相關行為的法律后果,但這一無律師的情況是應該極力避免的! </p><p> ?。ㄈ┛隙ǚㄔ涸趯崉罩械南冗M經(jīng)驗 </p><p> 由于沒有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各地法院在
23、三年間對庭前會議的摸索出了一些先進經(jīng)驗,如庭前會議的效力不能高于庭審的效力、在庭審中對被告進行救濟。但由于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規(guī)定庭前會議的效力,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心里沒底”,常對庭前會議有避而遠之的情緒,不利于提高庭審效率。因此,筆者建議通過司法解釋對此類經(jīng)過實踐檢驗的經(jīng)驗予以肯定,使法官“心中有數(shù)”。 </p><p><b> 四、結語 </b></p>&l
24、t;p>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庭前會議制度基于良好的出發(fā)點創(chuàng)設,即提高訴訟效率、節(jié)約司法資源。但由于立法技術等原因,庭前會議缺乏具體的操作方案、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導致被告人的權益保護存在隱患。刑事訴訟肩負追訴犯罪和保障人權雙重職責,有效率與公平的雙重價值追求,因此需要明確相關制度、是被告人權益保護落到實處??紤]到法的權威性與穩(wěn)定性,建議通過司法解釋解決上述問題,使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向人民展現(xiàn)。 </p><p&
25、gt;<b> 注釋: </b></p><p> ?、傩禚Q鳴.刑事訴訟程序公開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頁. </p><p> ②王路真.庭前會議制度的實踐運作狀況和改革前瞻.法律適用.2013(6). </p><p> ?、坶h春雷,賈志強.庭前會議制度探析.中國刑事法雜志.2013(3).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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