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準共有的思考:共同肖像的民法保護.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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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在這個日新月異、瞬息變化的社會里,科技的發(fā)展使得數(shù)字技術得到普遍應用,從而促使影像作品的制作過程更加簡單和傳播方式更為快捷,傳播的范圍也更加廣泛。影像作品制作和傳播技術的進步有利于加強社會經濟發(fā)展與聯(lián)系,并且使得人們接觸和使用這一類的作品也變得更加方便快捷。然而,影視作品給我們帶來各種利益以及便利的同時,也引發(fā)了諸多與保護共同肖像相關的法律問題,諸如共同肖像中各肖像人的權利應當如何進行保護的問題,如何分配共同肖像中個人的肖像權的問題,以

2、及在利用共同肖像的過程中權利主體之間的主張應如何協(xié)調的問題,等等。此類問題給司法實務操作帶來了諸多不便。近年來,我國有關共同肖像的案件屢見不鮮,但是我國現(xiàn)行的民事法律法規(guī)卻缺乏針對共同肖像的專門規(guī)定,而法學理論界對于如何保護和協(xié)調共同肖像中各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以及是否應當設置專門的法律制度來調整因共同肖像而產生的法律關系也存在很大分歧。各地法院在審理這一類案件時,由于遭遇法律空白,缺乏統(tǒng)一的裁判標準,導致庭審結果各有不同。隨著公民權利保

3、護意識的不斷加強和科技文明的日益進步,越來越多的新型權利應運而生。為使人們對自身權利保護的需求得到最大的滿足,肖像利益的準共有應當作為一項新型權利樣態(tài)納入肖像權的保護規(guī)范當中。筆者在重點研究我國有關肖像權糾紛判決的基礎上,結合國內對肖像權保護的理論,以準共有制度思考解決共同肖像中各方權利主體的肖像權益協(xié)調與保護。
  第一部分,通過姚明訴可口可樂公司案提出問題。在介紹和分析具體案件后得出,當代社會中“人的肖像”早已遠遠超出了其固有

4、的基礎范圍,成為了政治經濟文化活動的重要構成部分。近年來,又陸陸續(xù)續(xù)出現(xiàn)了許多有關所謂的“集體肖像權”的案件,引起司法實務界和法學理論界的激烈爭論。
  第二部分,公民肖像權益的法律界定。在提出問題的基礎上具體分析公民的肖像利益的內涵和外延。一方面是分析肖像、肖像權、肖像利益等的含義、特征、性質等基礎問題以探討肖像利益是否具有適用準共有的可行性,另一方面則是引用司法裁判案例對所謂的集體肖像權進行否定性分析,集體不能作為主體享有肖像

5、權,有關集體肖像的權利主體應當是集體肖像中的單個自然人而不是集體,而且,集體肖像的概念也是不成立的,應用共同肖像的概念取而代之。
  第三部分,具體探討肖像利益的準共有以及肖像利益準共有法律制度的內涵,對肖像利益準共有進行理論思考。既然說集體肖像的實質就是肖像利益的準共有,那么就有必要弄清楚肖像利益的準共有的概念、特征和性質以及其法律制度的內容。
  第四部分,闡明關于我國肖像利益準共有法律制度的設想。首先強調在我國構建肖像

6、利益準共有制度具有現(xiàn)實需要和深遠意義,緊接介紹肖像利益準共有應以肖像權的財產利益為前提,同時得注意在引入共有制度解決共同肖像問題應顧及肖像權的人格權的基本屬性,最后在結合我國物權法上的共有制度提出肖像利益準共有制度基本規(guī)則的建議,采用共有制度的特殊形式——準共有制度解決共同肖像引起的一系列法律問題。
  肖像利益準共有的權利主體仍然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能成為這項權利的權利主體。肖像利益準共有是通過借鑒物權法中的共有制度而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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