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考研英語一試題真題(含答案詳解+作文范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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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法官庭外調查是指在刑事審判階段,法官在法庭之外進行的調查活動。刑事訴訟中法官庭外調查可以分為不同的情形,有開庭前的調查、庭審過程中的調查和庭審后的調查;有依申請的調查和依職權的調查;有實體性調查和程序性調查;有對證據的調取和對證據的審核;有直接調查和間接調查等。法官庭外調查具有收集證據、保全證據和審查證據的功能。 盡管如此,法官庭外調查活動仍然備受爭議。英美法系國家一般禁止法官的庭外調查,法官庭外調查通常被認為是大陸法系職權主義

2、訴訟模式的表現(xiàn),因為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官擁有司法調查職能,法官承擔著運用職權查明案件實體真實的職責。在法國和德國的刑事訴訟中,法官的庭外調查是廣泛存在并經常適用:不僅存在于審判階段,在庭審前階段也可以進行庭外調查;不僅控辯雙方可以申請法官庭外調查,法官也可以主動提起庭外調查。而被認為是折中式訴訟模式典型代表的日本和意大利,雖然都允許法官庭外調查,但已經與傳統(tǒng)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國家——法國和德國有了很大的不同。 我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

3、保留了法官庭外調查的權力,即“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边@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實現(xiàn)實體公正。但法官的庭外調查,尤其是法官提起的于被告人不利的調查,混淆了控、審職能,與刑事訴訟中審判中立原則相背離,對于本來就處于弱勢地位的辯方而言更是雪上加霜。并且,與其他國家的法官庭外調查相比,我國法官庭外調查由于缺乏程序上的制約,導致司法實踐中法官庭外調查權的運用非?;靵y,無法保障控辯雙方的

4、訴訟權利。我國法官庭外調查的調整應該從我國的訴訟模式特點出發(fā)來考慮,并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 圍繞我國是否應該取消法官的庭外調查,法學理論界存在兩種觀點,即取消的觀點和保留加限制的觀點。我國由于訴訟傳統(tǒng)、訴訟理念、訴訟模式等均與英美法系國家明顯不同,因而照搬英美法系國家取消法官庭外調查的做法是不適宜的。從我國控辯雙方的力量對比、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價值對比、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的標準對比等情況考察,我國保留法官的庭外調查是相對合理的

5、。但法官庭外調查不能取代或超越法庭調查的地位;法官庭外調查與偵查是有區(qū)別的;法官庭外調查不能與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相違背,因此對法官的庭外調查必須予以限制和規(guī)范。 我國的法官庭外調查應該禁止以追訴為目的進行的調查,應該有利于保障法庭調查的順利進行,應該在法律的限定范圍內規(guī)范行使。在具體制度的設置上,對于庭外調查權的啟動,法官一般不應主動啟動庭外調查程序,法律應賦予控辯雙方向法官提出庭外調查的申請權;對于庭外調查申請的受理

6、,控辯雙方只有在具備法定理由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庭外調查,法官應對控辯的申請進行客觀地審查;對于庭外調查的程序,應該明確規(guī)定在庭審前進行調查的法官不得為庭審法官,法官在庭外調查核實證據時應通知控辯雙方到場,法官庭外調查時發(fā)現(xiàn)的新證據的處理,原則上應由法官通知控辯雙方取證;對于法官庭外調查的手段,除了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手段外,還可以采用詢問證人的方式;對于庭外調查結果的處理,對于通過庭外調查所取得的證據,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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