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礦山企業(yè)違法發(fā)包、轉包中勞動關系的認定.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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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建筑、礦山領域違法發(fā)包、轉包中,建筑、礦山企業(yè)與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是實務中的一個難點,審判機關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法院民事審判部門和行政審判部門,甚至同一家法院的民事審判部門之內都沒有完全統(tǒng)一意見。其主要原因是勞社部發(fā)【2005】12號文件第4條使用了一個模糊性詞匯“用工主體責任”,用工主體責任是一種什么樣的責任,是否就是用人單位責任?如果不是,又具有什么的內涵與外延,如何對其界定?正確認識建筑、礦山企業(yè)與實際施

2、工人招用的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和厘清用工主體責任的內涵與外延,有助于統(tǒng)一裁判尺度,又可以提升自己對勞動關系的認識。
  本文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所終審的兩個案件為例,對建筑、礦山企業(yè)與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之間的關系進行分析并提出用工主體責任的內涵與外延。本文分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問題的提出。在這部分介紹了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所終審的案情相似,裁判結果迥異的兩個案件,引出了實務中對建筑、礦山領域里,違法發(fā)包方與實際施

3、工人招用的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認識不統(tǒng)一這一問題。通過對各地、各級法院的指導意見和相關會議紀要予以梳理,得出對該問題的分歧是一個普遍的現(xiàn)象,有必要對其予以厘清。
  第二部分是勞社部發(fā)勞社部發(fā)【2005】12號第4條規(guī)定的歷史意義和現(xiàn)實反思。該文件的出臺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也確曾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有效降低了維權成本。但隨著社會的進步和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健全,其回避勞動關系的認定、直接規(guī)定責任的方式帶給實務中的困擾開始顯現(xiàn)。筆者結

4、合案例對其反思,提出了應然層面的勞動關系認定標準并對我國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予以反思,指出其存在的不足之處。
  第三部分是違法發(fā)包方、轉包方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認定。該部分結合案例,以認定勞動關系的標準——從屬性分析,得出建筑、礦山企業(yè)與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之間不具有勞動關系。同時從法律解釋的角度探析“用工主體責任”的真實含義,無法得出“用工主體責任”就是用人單位責任,否定了擬制勞動關系。
  第四部分是用工主體責任的內涵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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