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考研英語一試題真題(含答案詳解+作文范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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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脅迫?最早羅馬法是從債務的角度討論脅迫,包括對人身施加暴力的絕對脅迫和對人的心素施加強制的精神脅迫,肯定了脅迫形成的意思表示具有不完善性。后世以法德為代表的大陸法國家發(fā)展了脅迫法的規(guī)則,脅迫被理解為僅指對他人的意愿施加壓力的精神脅迫,暴力不再被視為脅迫。我國立法和學界亦采精神脅迫的立場,但存在立法不夠完備,研究不夠深入,實務認定不一致等諸多問題。目前,國內(nèi)法上認定脅迫的通說是五要件理論,此理論邏輯完備但實務操作性并不強。從實務角度

2、出發(fā),脅迫構成要件可以歸納為客觀層面的脅迫行為、意思表示和主觀層面的脅迫故意、內(nèi)心恐懼四要件,最大限度降低主觀性構成要件,以客觀性構成要件事實為司法認定依據(jù),能夠增強裁判的一致性。構成脅迫的前提是脅迫行為具有非法性,但對于如何認定非法性,國內(nèi)法的規(guī)定仍是空白。對此,德國學理從手段、目的、手段和目的關聯(lián)三方面來判斷脅迫的非法性,值得我國吸收借鑒。關于第三人脅迫問題,不論立法還是學界的主流觀點均認同脅迫人可以是第三人,但此觀點有悖民事行為信

3、賴原則和相對性原則,使民事行為處于一種不確定的風險之中,不利于維護交易的安全性。換一種新思路,將第三人脅迫視為行為人主觀的延伸,可以有效解決主流觀點所產(chǎn)生的弊端。行為人主觀上對于第三人脅迫的基本樣態(tài)可以是串通、利用、知曉和受益,因主觀樣態(tài)不同,相應的行為后果或者救濟方式應當不同。恐懼心理使脅迫行為與意思表示之間建立了邏輯聯(lián)系,因此也是判斷是否構成脅迫的因果關系要件。實務中,可以從脅迫目的、意思表示和恐懼心理的關系,脅迫的內(nèi)容與受脅迫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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