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考研英語一試題真題(含答案詳解+作文范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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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我國自1986年通過《企業(yè)破產法(試行)》引入破產制度至今,企業(yè)破產已經成為相當普遍的現(xiàn)象。但在破產案件中,欺詐行為也十分嚴重,不僅侵害債權人利益、損害職工利益而且破壞誠實信用原則與經濟秩序。破產法律的不健全是造成這種現(xiàn)象的原因之一,破產制度是否完善被經濟和法律界看成是市場經濟是否成熟的標志之一,我國破產制度也在緩慢的不斷完善中。為打擊破產欺詐行為,新破產法中設置了較舊法更為完善的破產撤銷權與無效行為制度。本文基于我國現(xiàn)行破產法之規(guī)定,

2、比較、借鑒當今發(fā)達國家之立法,對欺詐性轉讓之構成、效力和法律責任方面進行了闡述,最后提出對我國欺詐性轉讓破產法規(guī)定的若干見解。 全文分五個部分,共三萬余字。 第一部分通過司法實踐中三個真實案例呈現(xiàn)出我國破產案件中欺詐行為的現(xiàn)實狀況,并由此引出本文探討的問題——破產法視野下的欺詐性轉讓。 第二部分欺詐性轉讓的構成。筆者首先將欺詐性轉讓界定為債務人以欺詐債權人的意圖轉讓財產或在支付能力不足的狀態(tài)下不當轉讓財產,使破產

3、財產減少從而損害一般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其次概括了欺詐性轉讓的一般構成要件:債務人的行為具有欺詐性;債務人實施了財產損減行為;行為損害了一般債權人的利益。通過對美國、英國、日本、德國破產法上欺詐性轉讓類型的考察,筆者將欺詐性轉讓分為故意轉讓和無清償能力下的不當轉讓。故意轉讓的構成要件為:債務人具有損害破產債權人的故意、債務人實施了損害破產債權人利益的財產轉讓行為、債務人的行為造成破產債權人利益的損害。無清償能力下的不當轉讓構成要件為:債務

4、人無清償能力或因轉讓而無清償能力、債務人的轉讓無對價或對價不足、債務人的行為造成破產債權人利益的損害。 第三部分欺詐性轉讓的效力。對欺詐性轉讓行為的效力有破產撤銷權制度和破產無效行為制度兩種立法例,目前大多數(shù)國家采破產撤銷權制度,我國從破產無效行為制度轉為破產撤銷權制度,并規(guī)定了破產無效行為。筆者認為新破產法上的無效行為是民事無效行為在破產法上的延伸,與破產無效行為制度不同。破產撤銷權的合理性在于:立法基礎更具有妥當性、功能實現(xiàn)

5、更具有現(xiàn)實性、更有利于平衡當事人間的利益、更有利于法律概念的清晰界定。破產撤銷權的實施涉及諸多方面,本文分別闡述了撤銷權行使的方式、當事人的地位、撤銷權行使的期間、對轉得人行使撤銷權的限制、撤銷權行使的效果、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受讓人善意對撤銷權行使的影響以及善意的認定。 第四部分欺詐性轉讓的責任。筆者按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對欺詐性轉讓的法律責任進行了分類。賠償性責任承擔的是填補破產財產的損失、彌補欺詐性轉讓對債權人的損害,責任

6、的承擔主體是個人即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懲罰性責任有對責任人的任職資格限制、罰款以及構成犯罪的承擔刑事責任,懲罰性責任部分著重論述了破產犯罪,分析了破產犯罪的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客體以及欺詐性轉讓涉及的罪名。 第五部分對我國欺詐性轉讓法律規(guī)定的見解。新破產法設置了較舊法更為完善的破產撤銷權與破產無效行為,糾正了舊法對違法行為定性混亂、列舉不全、時效過短、法律責任缺失等問題,尤其是填補了民事責任的空白。但對欺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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