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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只能由法律規(guī)定,而不得由民事權利主體隨意創(chuàng)設。該原則自其誕生以來,已得到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qū)的普遍承認和廣泛適用,并一直被視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或存在于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中,或被明文規(guī)定于各國、各地區(qū)的民法典中。然而,隨著時代的變遷,物權法定原則略微顯現出些許的不適應,即法定物權種類難以完全滿足社會需求。物權法定原則存在的這一問題,在學界已引起越來越多學者的關注。在對物權法定原則存在的問題達成
2、共識的基礎上,許多學者從不同立場、不同角度對如何解決該問題進行探討。有的學者認為,應廢除物權法定原則,奉行物權自由原則,允許當事人自由創(chuàng)設物權,并通過完善登記制度來實現物權的公示。一方面應制定各類物權生成的一般規(guī)則,另一方面應仍然沿用現有法定物權的具體規(guī)則,但這些具體規(guī)則應為任意性規(guī)范而非強制性規(guī)范。多數學者仍堅持物權法定原則,并試圖通過對物權法定原則的“法”進行擴大解釋來解決該原則存在的問題。該學說又因不同學者對習慣法和物權法定原則的
3、“法”的關系的認識不同而略有分歧。另有學者對以上兩種學說各有取舍,將物權重新劃分為基礎性物權和功能性物權。建議基礎性物權應堅持物權法定原則,功能性物權應采用物權自由原則。 本文通過對各個學說的分析認為,雖然物權法定原則反對封建制度復辟的作用己不復存在,但鑒于物權是市場交易的前提和結果,鑒于物權法定原則保護第三人利益的作用,大陸法系國家仍應采用物權法定原則。在我國《立法法》有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下,經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也可創(chuàng)設物權。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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