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考研英語一試題真題(含答案詳解+作文范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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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法理學導論,第三章 西方法學的歷史,一、古希臘二、羅馬法學 三、歐洲中世紀法學四、西方近代法學五、西方現(xiàn)代法學,一、古希臘,以雅典為代表的古希臘城邦國家的成文法不多,沒有健全的專門法律機構(gòu)和職業(yè)法學家集團,沒有獨立的法學。但以習慣法為主體的法律制度已有相當程度的發(fā)展。,法律在古希臘的城邦政治生活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希臘人把國家視為一個倫理的、具有共同精神本質(zhì)的社會,其機構(gòu)的活動從根本上講是一種教育活動,通過教育使其成員能

2、享有那種精神本質(zhì),并使整個社會凝聚在一種共同的心靈本質(zhì)之中。這種本質(zhì)對希臘人來說,不是純粹的抽象,而是具體地凝聚和體現(xiàn)在法律之中,法律體現(xiàn)政體及其精神要求,法律就是國家的凝聚力,它凝聚和團結(jié)了社會。,二、羅馬法學,(一) 羅馬法學的歷史地位 盡管羅馬人在文學、藝術(shù)、哲學等方面不及希臘人,但羅馬人的專長是以帝國統(tǒng)治萬民,以法為和平的王冠。羅馬人三次征服世界:武力、宗教、法律。(耶林)馬克思:羅馬法是簡單商品生產(chǎn)即資本主義前的商品

3、生產(chǎn)完善的法。 馬克思:羅馬法是純粹私有制占統(tǒng)治的社會的生活條件和沖突的十分經(jīng)典性的法律表現(xiàn),以致一切后來的法律都不能對它做任何實質(zhì)性的修改。,(二)羅馬法學的歷史進程 1.羅馬法學的形成時期。其產(chǎn)生始于公元前3世紀。2.羅馬法學的發(fā)展時期。指公元前2世紀到公元前1世紀。涌現(xiàn)出了不少有名的法學家,后世稱他們?yōu)楣欧▽W家。,3.羅馬法學的昌盛時期。公元1世紀到3世紀,羅馬法學進入了昌盛時期。奧古斯都授予部分法學家以解答權(quán)。公元1世

4、紀形成了兩大學派——薩賓派[帝制派]和普羅庫斯派[共和派]。五大法學家——蓋尤斯,保羅,烏爾比安,帕比尼安,莫蒂斯蒂魯斯,他們協(xié)助皇帝立法、解答法律問題、撰寫法學著作、從事法學教育,對羅馬法學做出了杰出貢獻。,,蓋尤斯(Gaius,130—180)保羅(Paulus,?—222)烏爾比安(Ulpianus,166—228)帕比尼安(Papinionus,150—212)莫蒂斯蒂魯斯(Modestinus,?—224),蓋尤斯

5、 帕比尼安,4.羅馬法學的衰落時期。公元4世紀到5世紀,羅馬帝國出現(xiàn)了全面的政治經(jīng)濟危機,這是導致羅馬法學衰落的主要原因。公元426年,東羅馬帝國皇帝狄奧多西二世與西羅馬帝國皇帝瓦倫提安三世(帝國分裂是公元395年)聯(lián)合頒布“引證法”。明確宣布只有五大法學家的著述才具有法律效力,“五大法學家”的稱號從此建立;當五大法學家意見不一致時,以多數(shù)為準;如果勢均力敵時,以帕比尼安為準;如果帕比尼安沒有談到,就以五大

6、法學家中比較公正的為準。,5.羅馬法學的中興時期。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時期,任命了一個由法學家和法官組成的法典編篡委員會,先后經(jīng)過六年的努力,于533-534年先后頒布:《查士丁尼法典》[歷屆皇帝敕令匯編]《學說匯纂》[收集了四十名羅馬歷史上著名法學家著作的片斷,匯編為50卷]《法學階梯》[又譯《法學總論》,法學教科書,有法律效力];565年,法學家將查士丁尼在法典編完后發(fā)布的168條敕令匯編成集,稱《查士丁尼新律》。

7、統(tǒng)稱“國法大全”,又稱“民法大全”。查士丁尼《學說匯篡》和《法學階梯》對對近代民法典和民法學的影響是直接而深刻的,它在內(nèi)容和體例上為大陸法系的德國派和法國派樹立了范例。,三、歐洲中世紀法學,(一)中世紀法學的歷史意義 中世紀法學所取得的成就主要體現(xiàn)在注釋法學和教會法學之中。注釋法學的形成和發(fā)展即是羅馬法和羅馬法學的復興,與文藝復興、宗教改革相并列。注釋法學從方法論上標志著世俗法學的新生,使法學擺脫了神學的控制而成為獨立的學科,注

8、釋法學、世俗法學的發(fā)展,導致中世紀與教會法學對立的二元法學局面的出現(xiàn)。,(二)注釋法學 注釋法學分前期注釋法學派和后期注釋法學派(又稱評論法學)。二者在研究的著眼點與研究方法上都有很大的區(qū)別:【前期注釋法學派】著眼于過去,是為了恢復羅馬法的本來面目,采用的是機械注釋的方法;【后期注釋法學派】著眼于現(xiàn)在,是為了將歷史與現(xiàn)實結(jié)合起來,以解決現(xiàn)實問題并發(fā)展羅馬法傳統(tǒng),采用的是評論的研究方法。,【前期注釋法學派杰出法學家】從11世紀末到

9、13世紀前半葉,作為注釋法學第一階段的前期注釋法學派在其存在的150余年間,經(jīng)過五代人的辛勤耕耘,涌現(xiàn)了一大批有名望的法學家,其中,伊爾納留斯(Irnerius,約1055—1130)、阿佐(Azo Portius,約1150—1230)、阿庫修斯(Accursius,約1182—1260)是主要代表。,,【后期注釋法學派杰出法學家】從13世紀下半葉到14世紀末、15世紀初,作為注釋法學第二階段的評論法學派也經(jīng)歷了150余年的發(fā)展,其

10、代表人物是阿爾伯特魯斯(Albertus Gandinus,?—1310)、巴爾多魯(Bartolus de Saxoferrato,1314—1357)、巴爾都斯(Baldus de Ubaldis,1327—1400)。,(三)教會法學 教會法學作為研究教會法的一門學問,是在教權(quán)與王權(quán)的斗爭中發(fā)展起來的。格拉提安于1140年完成的《教會法矛盾調(diào)和集》是第一本系統(tǒng)整理教會法并解決其中差異和矛盾的著作,這是教會法學產(chǎn)生的標志。教會

11、法學家大多精通羅馬法,甚至也是羅馬法學家。在方法論上,教會法學家也主要使用的是注釋方法。,(四)經(jīng)院哲學家的法律觀 教父學的代表是圣奧古斯丁。托馬斯·阿奎那則是經(jīng)院哲學最偉大的代表人物。他把法律分成四類:永恒法。即上帝的理性,是神圣的智慧的永恒計劃 ;自然法。是神圣的理性在造物中的反映,是人作為理性動物對永恒法的參與 ;神法。指神的啟示,即圣經(jīng),是上帝恩賜的一份禮物,而不是天生的理性的發(fā)現(xiàn) ;人法。以公眾利益為目的

12、的合乎理性的法令,它是由負責管理社會的人作出和公布的 。,四、西方近代法學的開新,(一)古典自然法學派 跨國界的統(tǒng)一學派,其發(fā)展經(jīng)歷了三個階段:一是從17世紀初到17世紀中葉的形成階段,其特點在于思想家們雖強調(diào)法學與神學的分離,卻又并未能完全脫離神學痕跡,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的《戰(zhàn)爭與和平法》、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的《利維坦》是這個階段的代表作;,,二是從17世

13、紀末到18世紀中葉的完備階段,其特點在于從人的理性中推導出個人權(quán)利,并進行相應的政治法律制度構(gòu)架的設計: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的《政府論》、孟德斯鳩(Baron de Montesquieu,1689—1755)的《論法的精神》、盧梭(J.J. Rousseau,1712—1778)的《社會契約論》是其代表作;,,三是應用階段,19世紀以前都屬于應用階段,人們一方面將自然法學說應用于實際的政治斗爭,另一方面根據(jù)

14、自然法理論創(chuàng)立各部門法學。[法國民法典;普魯士的立法]西方17、18世紀是古典自然法學占主導地位的時代。古典自然法學派論說的主題是自然狀態(tài)、自然權(quán)利、自然法與社會契約論。,(二)哲理法學派 哲理法學亦稱法的形而上學,它用抽象的思辨方法來研究法律問題。其代表人物是康德和黑格爾。代表作有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學原理》和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三)歷史法學派 歷史法學派法學家們使用的方法是歷史比較的方法,反對抽象推理。歷史法學派的

15、創(chuàng)始人是胡果,但歷史法學的主要觀念則是由其學生薩維尼(Fredrich Karl von Savigny,1779—1861)提出來的。,,他們主張:第一、應當用歷史的方法來研究法律,古典自然法學的理性主義立法觀點在德國行不通,只是一種幻想;第二、法律是民族精神的體現(xiàn),是隨著民族的發(fā)展而自發(fā)地形成的,它不能人為地通過立法來建立,因為人為的法律必然失真而喪失民族精神。因此,法律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是習慣法,習慣法優(yōu)于成文法。,(四)功利主義

16、法學 功利主義法學的理論淵源部分地可以追溯到18世紀蘇格蘭哲學家大衛(wèi)·休謨,其杰出代表則是杰里米·邊沁和約翰·斯圖爾特·密爾。,,邊沁認為苦與樂才是決定人應當做什么和不應當做什么的根本原則,衡量人類行為之善或惡的標準也應當是行為本身所引起的苦與樂的大小程度。政府的職責正在于通過避苦求樂以增進社會的幸福,立法者要保證社會的幸福,就必須達到四個目標:保證公民的生計(口糧)、富裕、平等和安全。密爾對

17、邊沁的學說進行了改造。,(五)分析實證法學 分析實證法學與古典自然法學、歷史法學并列,被稱為西方十九世紀三大法學。其主要代表是奧斯?。↗ohn Austin,1790—1859),1832年他出版《法理學的范圍》一書,詳細論證了分析實證法學的基本主張。,,第一,在研究范圍上,奧斯丁將其分析法學的任務確定為對從實在法律制度中抽象出來的一般概念和原則予以分析和說明,也即他所謂的“一般法理學”;第二,在法的概念上,奧斯丁提出了主權(quán)、命令

18、和制裁三要素說,法律被認為是主權(quán)者的一種命令,而實在法最本質(zhì)的特征在于其強制性;,,第三,在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問題上,奧斯丁認為二者沒有內(nèi)在的必然聯(lián)系,道德上的好與壞是沒有確定的標準的,因此應該把道德因素從法律研究中剔除出去;第四,在研究方法上,采用實證主義的方法,不以任何先驗的假設和推論作為前提,只注重實證分析,它標志著西方法學從傳統(tǒng)的形而上學轉(zhuǎn)向?qū)iT的法律思維。,五、西方現(xiàn)代法學的多元格局,(一)自然法學的復興 隨著自然法學在20

19、世紀初的復興,西方出現(xiàn)了一些關注法律制度的基本價值的法理學。推動自然法學復興的主要學者有意大利法學家韋基奧(G.D.Vecchio,1876—1910)、德國法學家施塔姆勒(R.Stammler,1856—1938)等,以美國法學家富勒(Lon Fuller,1902—1978)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1921—2002)和德沃金(Ronald Dworkin)等人為代表。,(二)新分析法學 自然法學的復興給

20、分析實證法學帶來了強有力的挑戰(zhàn),分析實證法學發(fā)展為新分析法學。凱爾森(Hans Kelsen,1881—1973)的純粹法學將分析實證的立場和方法貫徹到底。哈特(H.L.A.Hart,1907—1993)的新分析法學與凱爾森有所不同。他法律稱作規(guī)則體系,并區(qū)分為主要規(guī)則和次要規(guī)則。前者是“設定義務的規(guī)則;后者是“關于規(guī)則的規(guī)則。,(三)社會學法學 社會學法學將研究的重點放在法律的社會目的、作用和效果的考察之上,強調(diào)社會不同利益的整

21、合。就其形成和發(fā)展的歷史而言,社會學法學主張在法律與社會的關系中理解法律的一貫立場至少可以追溯到近代哲學家休謨,而孟德斯鳩、孔德、斯賓塞等人則起到了重要的推進作用。美國社會學法學的創(chuàng)始人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1874—1964)既對實用主義法學抱有一定的同情,又接受了自然法學的某些思想,提出了法律的社會控制理論。,,與龐德同時代的卡多佐(Benjamin Cardozo,1870—1938)、霍姆斯(O.

22、W.Holmes,1841—1935)等人贊同龐德的觀點,同時還強調(diào)法律滿足社會需要的模式是通過司法程序和司法保護來實現(xiàn)的???#183;盧埃林(Karl.N.Llewellyn,1893—1962),杰羅姆·弗蘭克(Jerome.N. Frank,1889—1957)同為法律現(xiàn)實主義的主要代表。,(四)經(jīng)濟分析法學 經(jīng)濟分析法學最初是作為法學研究的一種新方法而出現(xiàn)的,它將法律與經(jīng)濟效益聯(lián)系起來,對法律進行經(jīng)濟分析。美國

23、法學家理查德·波斯納的《法律的經(jīng)濟分析》是其代表性著作。這個理論是建立在這樣的假設之上的,即人作為理性動物,必然努力使自己的滿足得以最大化。由此,一個理性的法律制度應該最大限度地利用人們的本性,促進自然資源和社會財富的最有效利用。,(五)批判法學 20世紀七、八十年代在美國出現(xiàn)了批判法學運動。之所以被稱為批判法學,是因為這場運動的基本精神是對西方國家,尤其是對美國主流法律思想和現(xiàn)行法律制度持嚴厲的批判態(tài)度。這一運動的經(jī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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