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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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法規(guī)名稱】公共藝術設置辦法【頒布部門】【頒布時間】20031212【效力屬性】已修正【正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條本辦法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訂定之。第2條公共藝術應依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guī)定設置,并經(jīng)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之公共藝術諮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諮委會)或中央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審議通過。第3條文建會設諮委會,負責公共藝術

2、之諮詢、政策研擬、法令修訂建議及審議事項。諮委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文建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文建會業(yè)務處處長兼任;其余委員由文建會就下列人士遴聘之:一藝術行政、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藝術創(chuàng)作之專業(yè)人士五人至七人,其中各類至少一人。二都市設計、建筑設計、景觀造園之專業(yè)人士三人至五人,其中各類至少一人。三文化、法律或其他專業(yè)人士各一人。諮委會委員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

3、時會議;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xù)派(聘)之。中央部會得比照第一項設審委會,負責審議所屬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設置公共藝術事宜。第4條執(zhí)行小組應辦理下列事項:一研擬公共藝術設置計劃書。二辦理征選、民眾參與、評選及鑒價等作業(yè)。三研擬公共藝術征選結果報告書。四進行公共藝術委讬制作、安裝及勘驗。五編制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六其他相關事項。第8條前條之公共藝術設置計劃書,其內(nèi)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公共藝術設置理念。二征選方式。三民眾參與。四評選成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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