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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四章 國際法上的居民(Popul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Zhang Lijuan,第一節(jié) 國籍制度,(The Institution of Nationality),一、國籍的概念,國籍(nationality)是個人作為一個特定國家的成員而隸屬于這個國家的一種法律上的身份。 國籍問題原則上屬于每個國家的國內管轄事項。 一個自然人是否具有某一國的
2、國籍,原則上應依該國法律決定。,國籍在國際法上的作用和意義表現(xiàn)為:,國籍是國家確定某人為其公民或國民的根據(jù)。。國籍是國家所行使屬人管轄權的法律依據(jù)。國籍是一個人的本國對他提供外交保護的依據(jù)。,二、國籍的取得和喪失,2、國籍的喪失,指一個人喪失某一特定國家的國民身份。分為自愿的和非自愿兩類。自愿喪失國籍是以當事人的意思為基礎,如聲明放棄國籍或申請解除國籍。非自愿喪失國籍是不以當事人的意思為轉移的。由于法律規(guī)定或主管機關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
3、剝奪當事人國籍的結果。,國籍積極抵觸(沖突)?雙重國籍(double nationality):具有兩國國籍?多重國籍 :具有多國國籍國籍消極抵觸(沖突)?無國籍(statelessness):不具有國籍。,三、國籍沖突的解決,1995年12月,一架拉脫維亞的安-26運輸機上的5名機組人員在印度被捕,他們被指控在印度西孟加拉邦向分離主義分子空投大批武器,企圖顛覆印度政府。5名機組人員均為俄羅斯族人,但既非拉脫維亞公民,也沒有俄羅
4、斯國籍,而是生活在拉脫維亞的“永久性居民”。2000年2月,5名飛行員被印度加爾各答德院判處終身監(jiān)禁,其在押間,俄羅斯政府批準他們加入了俄羅斯國籍,俄總統(tǒng)普京親自過問此事并致函印度領導人,請求釋放飛行員。2000年7月25日,5名飛行員被印度釋放。,國籍沖突的解決,大多數(shù)國家不承認自己公民因外國國籍而喪失本國籍;通過國內立法來防止和消除;制定國際公約。如1930年《關于國籍法抵觸的若干問題的公約》、1961年《減少無國籍狀態(tài)公約》等
5、。,四、中國的國籍法,1980 年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平等原則;雙系血統(tǒng)主義與出生地主義相結合原則 ;不承認雙重國籍原則。,第三條: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防止和減少無國籍人原則。,,,,,,,第二節(jié) 外國人的法律地位,(Legal Status of Aliens),一、外國人的法律地位,外
6、國人是指在一國境內不具有居留國國籍而具有他國國籍的人。無國籍人也被歸入外國人。 外國人受雙重管轄。 外國人的法律地位,由所在國加以規(guī)定,但需參照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和國際通例。,二、外國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1、入境外國人入境須經所進入的國家許可。 一般依照互惠原則進行。須持有護照和簽證。為了本國的安全和利益,可以禁止具有下列情況的外國人入境:精神病或危險傳染病患者和刑事罪犯等。,2、居留,一國有權規(guī)定外國人居留的條件和待遇。
7、外國人在居留期間,其合法權利應得到保護。權利:人身權、財產權、著作權、發(fā)明權、勞動權、繼承權等民事及訴訟權利。但不享有政治權利。,3、出境,外國人有離境的權利。須了結民刑案件,交付應交的捐稅、罰款,清償債務,并辦理了出境手續(xù)。國家有權在特定情況下驅逐其境內的外國人。(受到限制),三、外國人待遇的一般原則 (treatment of aliens),指某一國給予長期居留該國的外國人的待遇,國家可以自由決定給予其何種待遇。
8、 國際法對此無具體規(guī)定,除非受條約約束,實踐中各國都給予外國人以正常生活所不可缺少的那些權利。,1、國民待遇 (national treatment),指一個國家在某些事項上給予外國人與本國國民同等的待遇。主要是通過國內立法反映的。以互惠為基礎。主要是在民商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范圍內方面。,2、最惠國待遇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指一國(施惠國)給予另一國(受惠國)的國民或法
9、人的待遇,不低于現(xiàn)在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國民(或法人)的待遇。,,↗ 受惠國施惠國 ‖ ↘ 第三國,3、普遍優(yōu)惠待遇 (Treatment of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指發(fā)達國家單方面給予發(fā)展中國家以免征關稅或減征關稅的優(yōu)惠待遇。特點: 普遍的;非歧視的;非互惠的。,四、外交保護(diplomatic protecti
10、on),1、概念 指國家根據(jù)屬人優(yōu)越權而對在國外的本國僑民的正當利益通過外交途徑所進行的保護。,2、外交保護的條件,受害人持續(xù)具有保護國的實際國籍(effective nationality)即持續(xù)國籍原則。 本國國民的合法權益遭到所在國的非法侵害。用盡當?shù)鼐葷╡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 行政、司法等救濟,條約另有規(guī)定排除外。,第三節(jié) 引渡
11、和庇護制度,(Extradition and Asylum),一、引渡制度(extradition),1、概念一國應他國的請求,將在其境內被該外國指控為犯罪的或已判刑的人移交給該外國審判或處罰。引渡是國家行為,除非負有條約義務,被請求國政府自行決定是否引渡。,(1)請求引渡的主體,即有權提出引渡請求的國家。罪犯本人所屬國(屬人);犯罪行為發(fā)生地國(屬地);受害國(保護性管轄)。被請求國有權決定將罪犯引渡給何國。,2、引渡的規(guī)
12、則,,(2)引渡的條件雙重罪原則(double criminality), 或稱相同原則(principle of identity);請求國與被請求國都認為構成犯罪。本國公民不引渡原則(大多數(shù)國家)。,(3)罪行特定原則和再引渡的限制,罪行特定原則(principle of specialty),即引渡與追訴一致原則;再引渡(reextradition)問題:可以再引渡;根據(jù)罪行特定原則,不能引渡;請求國同意,就可再
13、引渡。,(5)引渡的程序,引渡一般通過請求國與被請求國之間的外交途徑進行。,(4)引渡的對象,即被請求國指控為犯罪或判刑的人(也包括與犯罪有關的物品)。,3、引渡的例外,政治犯罪不引渡。法國大革命后逐漸確立的制度。實踐中的問題。軍事犯罪不引渡。宗教犯罪不引渡。死刑罪犯的引渡問題。,4、我國的引渡制度,依據(jù)條約或互惠關系。雙重罪原則和雙重可罰性原則;本國公民不予引渡;政治犯罪不引渡;被請求國程序優(yōu)先原則;人道主義原則;
14、時效原則;主權原則。,二、庇護(asylum),1、概念國家對于因被外國當局通緝或受迫害而來避難的外國人,許其入境和居留,并給予保護。庇護權是從國家屬地優(yōu)越權引伸出來的。,2、庇護的對象,主要是政治避難者 ,又稱政治避難;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相聯(lián)系;庇護的種類:領土庇護;域外庇護;(案例),庇護權案(the Asylum Case),1948年10月3日,秘魯發(fā)生一起未遂政變。秘魯總統(tǒng)下令取締政變的組織者“美洲人民革命聯(lián)盟
15、”,宣布對該聯(lián)盟領導人托雷進行刑事審訊,同時對其發(fā)布逮捕令。1949年1月3日,托雷到哥倫比亞駐秘魯使館請求政治避難。哥倫比亞使館接受了他的請求并通知秘魯政府,哥倫比亞根據(jù)1928年《哈瓦那庇護公約》第2條給予托雷庇護,并認為根據(jù)1933年《美洲國家關于政治庇護公約》第2條,秘魯政府應允許托雷安全離境。秘魯政府認為,托雷是普通刑事犯罪分子,無權享受庇護,更不可能獲得安全離境的權利。兩國在這些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經過多次外交交涉,雙方于1
16、949年8月31日簽訂《利馬協(xié)定》,同意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裁決。,第四節(jié) 難民,(Refugee),一、難民的概念,因種族、政治、宗教、特殊社會成員等原因留在本國之外,并不能或不愿接受本國保護的人,狹義僅指政治難民。1921年國際聯(lián)盟的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南森護照(Nsensen passport)或南森證件( Nsensen certification)。1943年設立聯(lián)合國家善后救濟總署。1946年成立國際難民組織。,二、難
17、民身份的確定,按照1951年《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和 1967年 《關于難民地位的議定書》:主觀條件指當事人畏懼迫害。客觀條件指當事人留在本國或經常居住地之外,并不能或不愿接受本國保護或返回經常居住地。,賴 昌 星 案,2000年11月,加拿大移民部門以非法移民罪將賴氏夫婦拘捕。次年7月3日,賴昌星難民案聽證會開始,移民部認定他不具備難民身份。 賴昌星認為自己屬于“特定的社會群體”。他稱自己是成功的商人,而“中國是共產主義國家
18、,要求‘共產’,是要對商人進行迫害的”;他還認為遠華案是假案,是對成功的商人進行迫害。Mackay法官認為,移民部提交的證據(jù)表明,中國不像是他說的對商人進行政治迫害的國家,因此,他不屬于這個人群。聯(lián)合國難民公約里還有一規(guī)定,凡是在原來的國家實施嚴重的非政治犯罪而擔心遭受懲罰的,這種恐懼是不受保護的。 難民裁判庭認定,有證據(jù)表明賴昌星和他的妻子有可能實施了非常嚴重的非政治犯罪,行賄,走私,詐騙,偷稅、欠稅,這四種犯罪即使在加拿大
19、也是非常嚴重的刑事犯罪。因此,“他擔心受到刑事追究,這與政治迫害無關。”,2004年2月3日,加拿大聯(lián)邦法院駁回賴昌星“難民資格”申請案的上訴,認為他本人及其全家不具備“難民資格” 。 加拿大聯(lián)邦法庭2006年5月31日開庭審理中國“遠華”走私案重要嫌犯賴昌星遣返案,但未當庭作出裁決。庭審從當?shù)貢r間上午10點開始,下午3點結束。賴昌星的律師馬塔斯首先作辯護陳述。加拿大移民部律師雷斯尼克隨后進行了逐條批駁,指出賴昌
20、星并非什么“政治犯”,只是一名普通的負罪逃犯,7年來他的難民申請案走完了正常的司法程序,其難民申請也已被聯(lián)邦法庭、聯(lián)邦上訴法庭和最高法院駁回。她指出,“目前執(zhí)行法律(遣返賴昌星)最符合公眾利益”,這一官司拖延了7年多,已經嚴重影響了人們“對加拿大移民體制的信心”。 如果加拿大聯(lián)邦法庭最后駁回賴昌星的上訴,加邊境服務局將正式啟動對賴昌星的遣返程序。,潛逃至加拿大的遠華走私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賴昌星,三、關于難民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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