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司法公正理念下的刑事訴訟程序改革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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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試析司法公正理念下的刑事訴訟程序改革</p><p>  論文摘要 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對減刑程序也沒有實質性的完善,近年來我國減刑程序暴露出的諸多問題仍然沒有得到解決,影響了司法公正。針對目前我國減刑程序中存在的各種弊端,有必要對減刑程序進行重構,以保證刑事訴訟最后一道程序的公開、公平、公正,最大程度地實現(xiàn)司法公正。 </p><p>  論文關鍵詞 減刑程序 挑

2、戰(zhàn) 重構 </p><p>  一、我國減刑程序概述 </p><p>  減刑程序,即減刑的適用程序,是指司法機關對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xiàn)的罪犯減輕原判刑罰必須遵循的法定辦事規(guī)程。在我國,對罪犯進行減刑的法律依據是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監(jiān)獄法等相關規(guī)定。但是,這些法律對減刑程序的規(guī)范過于簡單,同時在我國的刑罰執(zhí)行實踐中又出現(xiàn)了嚴重的走形,致使減刑本來具有的促進罪犯積極接受教育改

3、造、體現(xiàn)人道主義精神的制度價值大大貶損,并引發(fā)了較嚴重的司法不公和權力腐敗現(xiàn)象,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包括服刑罪犯和被害人在內的一般公民對于司法權威和司法公正的信心。 </p><p>  目前,我國法院對減刑案件的審理基本上是按照一種近似于行政報批的程序進行的。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減刑裁定不過是法院依據執(zhí)行機關的意思出具的法律認可文書而已。目前我國減刑的權力被監(jiān)獄等刑罰執(zhí)行機關所壟斷,法院的決定基本上已成為一種

4、形式上的程序需要。因為,人民法院對減刑案件的審理完全依賴于執(zhí)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建議書和表明罪犯有悔改或立功表現(xiàn)的相關書面材料,而檢察機關在減刑程序中由于同樣缺乏對執(zhí)行機關的減刑建議和人民法院的減刑裁定進行實質審查的有效途徑,其監(jiān)督作用無法發(fā)揮作用。因此,現(xiàn)行的減刑適用機制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實現(xiàn)了效率要求,而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無法體現(xiàn)。很容易導致對罪犯執(zhí)行中的權力腐敗,近年來全國范圍內屢屢曝光的監(jiān)獄系統(tǒng)腐敗案件即是例證。 </p>

5、;<p>  二、減刑程序的重構宏觀法制層面的挑戰(zhàn) </p><p> ?。ㄒ唬π淌聢?zhí)行環(huán)節(jié)的不夠重視導致重構減刑程序的法律依據不足 </p><p>  減刑作為刑罰執(zhí)行過程中的一項法律制度,沒有得到應有的關注。在這種法制背景下,雖然減刑程序在刑法、刑事訴訟法、監(jiān)獄法等幾部法律中都有規(guī)定,但是減刑程序的這種同屬幾法、幾法交叉規(guī)定的現(xiàn)狀,非但沒有使其在學術研究中受到重視,反

6、而使其在一定程度上遭受了冷落。理論研究的不足導致減刑的適用成為了被司法程序遺忘的角落,從而最終造成刑罰執(zhí)行過程中減刑的適用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可循。 </p><p> ?。ǘ┬淌略V訟中程序性違法制裁措施的缺失導致減刑程序的司法不公 </p><p>  重實體、輕程序是我國司法觀念中普遍存在的問題。目前減刑程序運行的現(xiàn)狀實際上是違反了審判公開的基本原則的,但由于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一直有一

7、個重要的缺口,就是在法律上只規(guī)定了具體程序和這些程序的實施條件和方法,但沒有規(guī)定對不按程序的訴訟活動如何進行懲治的方法以及有關方面的程序。一句話,也就是沒有規(guī)定對背離程序的處罰措施,沒有這方面的法律程序規(guī)范。由此導致的后果是,司法實踐中對程序違法行為采取的往往是寬容甚至默許的態(tài)度,這導致了在我國的刑事訴訟領域,程序性的違法大行其道,即使是對程序法基本原則的違反也是聽之任之,這不僅有悖于現(xiàn)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也不利于我國對罪犯改造政策的充分

8、實現(xiàn)。 </p><p>  三、減刑程序的重構微觀制度層面的挑戰(zhàn) </p><p> ?。ㄒ唬p刑程序的管轄級別和審理方式的設置不盡合理 </p><p>  首先,在減刑程序的管轄級別上,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減刑案件必須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負責審理,甚至包括被判處拘役、管制等輕型罪犯的減刑案件。這不僅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也削弱了可操作性。由此導致的后果是,法院

9、基于辦案效率,通常都是將減刑案件放到一定數量后進行統(tǒng)一的一次性審理,雖然這在客觀上滿足了效率要求,但對于保證減刑案件的審判質量顯然是極為不利的。 </p><p>  其次,在減刑程序的審理方式上,書面審理是法院通常的審理方式,這種方式只對報送的一些書面材料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也僅限于執(zhí)行機關呈報的材料手續(xù)是否齊全完備、所報材料之間是否有矛盾、所報減刑是否符合法定原則以及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減刑起始時間、間隔、幅度等。

10、 </p><p>  (二)減刑程序的審判組織構成不夠科學 </p><p>  當前,法院在審理減刑案件中,都僅能由法官組成合議庭,不像普通刑事案件那樣可以組成由社會公眾參與陪審的合議庭。但是事實上,減刑的適用不僅僅只是判斷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這么簡單,而是“一項融刑法學、矯正學、生理學、心理學、社會學、精神病學等學科為一體的十分復雜、專門化程度極高的系統(tǒng)工程”,因此,只是由一般刑事案件的

11、法官來審理對罪犯減刑的案件不利于保證審判質量。 </p><p> ?。ㄈp刑程序中當事人參與訴訟的權利缺乏保障 </p><p>  1.服刑罪犯無權參與減刑程序 </p><p>  我國對減刑程序的法律規(guī)范中,罪犯本人對自己的考核情況沒有知悉權,更沒有申請減刑和參與訴訟的權利,再加上法院審理減刑案件的整個過程是秘密和不公開的,使得本應作為程序主體的服刑罪犯沒

12、有任何參與減刑程序的機會,只能消極地等待裁判結果的到來,其程序主體地位遭到抹煞。實踐中,法院裁定是否對犯罪進行減刑,不用對服刑罪犯進行訊問,也不用聽取服刑罪犯的意見和申辯,只需對執(zhí)行機關制作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即可,罪犯的權利得不到保證,這是很不合理的。</p><p>  2.原被害人無權參與減刑程序 </p><p>  刑事訴訟中,被害人作為受害方,其自身利益受到了罪犯的某種侵害。罪犯

13、被判處刑罰,受到刑事制裁,就是對被害人切身利益的一種保護。而減刑程序啟動后,意味著罪犯有可能受到的刑事制裁減輕,服刑期限減短,這很有可能致使被害人受到的傷害和損失沒有得到有效的彌補,導致對司法公正的不滿。但是,按照現(xiàn)行法律和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法院在減刑程序適用中不需要聽取原被害人的意見,甚至在作出減刑裁定后,也無須將裁定書送達給原被害人,完全沒有考慮到原被害人的利益。這種制度設置顯然是不合理的,不利于保護原被害人的合法權益。</p&g

14、t;<p>  四、減刑程序的重構之經緯 </p><p>  (一)減刑程序法制層面重構之經略 </p><p>  1.完善減刑程序的立法 </p><p>  如前所述,我國對刑事執(zhí)行活動明顯重視程度不夠,沒有給予其應有的關注,因此我國的立法和司法解釋對減刑的程序問題規(guī)定得非常簡單,從而最終造成刑罰執(zhí)行過程中減刑的適用無正當的法律依據可循。鑒于這

15、種情況,立法部門應當針對性進行調研,迅速將學界的批判意見和司法實踐部門實踐的合理內容納入相關法律的修改計劃中,完善減刑的程序立法,為減刑程序的重構創(chuàng)造條件,使減刑程序有詳細的法律規(guī)范可依。 </p><p>  2.轉變缺乏程序性違法制裁措施的立法方式 </p><p>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設定中,一個很大的缺陷,就是在法律上只規(guī)定了具體程序和這些程序的實施條件和方法,但沒有規(guī)定對不按

16、該程序的訴訟活動如何進行懲治的方法。就減刑程序來講,現(xiàn)行的程序設定使得減刑的審理程序屬于不公開的書面審理方式,這種審理方實際上是違反了審判公開的基本原則的。對于這種程序性違法事項,必須在立法上給與相應的處罰措施,完善這方面的法律程序規(guī)范,使得訴訟程序的進行得到應有的保障,從而有效實現(xiàn)刑事訴訟的程序正義。 </p><p> ?。ǘp刑程序制度層面重構之緯度 </p><p>  1.重構

17、減刑的提請程序及庭前準備程序 </p><p>  (1)強化對服刑罪犯提請減刑的權利保障。為強化對服刑罪犯基本權利的保障,將來再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有必要規(guī)定:如果服刑罪犯認為其已經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而執(zhí)行機不同意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罪犯本人有權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經過審查后,檢察機關認為符合減刑條件的,應向執(zhí)行機關提出書面糾正意見,執(zhí)行機關在收到書面糾正意見后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 </p>

18、<p> ?。?)通知原被害人并征求其對減刑的意見。法院經過對提交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并決定開庭審理的減刑案件,如果有明確被害人,法院應當將執(zhí)行機關提交的減刑建議書以及有利于罪犯減輕刑罰的書面證明材料等詳細情況送達原被害人,并詢問其對服刑罪犯適用減刑的意見。如果原被害人對適用減刑有意見,應告知被害人有權出庭發(fā)表庭審意見或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發(fā)表意見。 </p><p>  3.重構減刑的審理程序 </p

19、><p>  (1)減刑的管轄級別。如前所述,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減刑案件只能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這就導致了中、高級人民法院不堪重負,不得不采取書面審理或將案件積壓到一定數量后進行一次性處理的做法,嚴重影響了減刑案件的審判質量。其實,對某些本身情節(jié)簡單、事實清楚,所犯罪行亦不嚴重的案件,完全沒有必要由中級人民法院裁判減刑。所以,有必要適當降低減刑案件的管轄級別,具體方式是:將拘役犯和管制犯的減刑案件交由基層人民法院管

20、轄,而將被判處死緩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減刑,以及被判處有期徒刑或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的減刑案件,仍然維持現(xiàn)在的做法,分別由高級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p><p> ?。?)減刑的審判組織。減刑案件的審理需要多方面、多學科的專業(yè)知識。以意大利的行刑制度為例,據意大利關于監(jiān)獄制度及其剝奪自由與限制自由的規(guī)定:該國專門負責處理行刑事務的監(jiān)察法庭是由監(jiān)察法官、從事心理學、社會服務學、教育學、精神病學、臨床犯罪學的專家

21、組成,其中合議庭由法庭庭長、一名監(jiān)察法官和兩名專家組成。鑒于此,筆者建議可以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發(fā)揮我國現(xiàn)有的人民陪審制度特點,可以考慮將犯罪學、社會學、心理學等方面專家陪審員與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來審理減刑案件,從而提高減刑案件審理的質量。 </p><p> ?。?)減刑的庭審程序。對于減刑案件,應該開庭審理。體的操作規(guī)程是:執(zhí)行機關、檢察機關均派代表出席法庭審理,原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和擬被減刑的罪犯參與庭

22、審。在審判長宣布開庭后,首先傳擬被減刑的罪犯到庭,訊問該罪犯的基本情況,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檢察人員、執(zhí)行人員的名單,告知罪犯和原被害人一方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享有的訴訟權利并分別詢問他們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開始后,執(zhí)行人員、擬被減刑的罪犯、檢察人員、原被害人均依次發(fā)表意見,表明是否同意對罪犯適用減刑的看法。同時各方都有權出示相應證據,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其他各方均有權對對方出示的證據和申請的證人進行審查、詢問和質證。為查清擬被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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