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p> 淺析新聞報道侵害個人名譽權案件中的舉證責任</p><p> 【摘 要】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新聞侵權是一般侵權行為,因而相應地應該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有大量的新聞侵權案件實際適用的是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這不得不引起我們的認真反思。文章將從新聞侵權案件的構成要件出發(fā),分析在新聞報道侵害個人名譽權的案件中應如何更加合理的分配原被告雙方的舉證責任。 &
2、lt;/p><p> 【關鍵詞】新聞侵權;名譽權;舉證責任 </p><p> 一、新聞侵權的構成要件及類型 </p><p> 近年來,隨著我國對新聞媒體報道范圍的逐步放寬,新聞事業(yè)的發(fā)展獲得了更多的自主權,取得了迅猛的發(fā)展。但是與此同時,虛假報道、不當評論的事件也時有發(fā)生,新聞侵權也逐漸成為了大眾視線里經常出現的一個名詞。究竟什么是新聞侵權,眾多從事新聞學研究
3、和法學研究的學者從不同角度給出了界定。例如新聞學教授孫旭培認為所謂新聞侵權一般是指通過新聞手段,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名稱權及其他合法權益造成不法侵害。著名法學家王利明教授給新聞侵權下的定義是,新聞侵權行為是指新聞單位或個人利用大眾傳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實或過失報道等形式向公眾傳播內容不當或法律禁止的內容,從而傷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權的行為。上述兩種定義雖然表述不盡相同,但都向我們揭示了新聞侵權的基本內涵:新聞
4、侵權是指行為人通過新聞媒體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法律后果的行為和事實。由此可知,新聞侵權行為并沒有由實體法作出特別規(guī)定,因此屬于一般侵權行為,而非特殊侵權行為。 </p><p> 結合新聞侵權的概念、我國現行法律的規(guī)定以及侵權責任的基本理論,我們可以總結出新聞侵權的構成要件應包括以下幾點: </p><p> 首先,有新聞侵權行為的發(fā)生。新聞侵權行為應具有違法性,違法包
5、括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即使造成損害也不承擔民事責任。例如在新聞報道侵害個人名譽權案件中,新聞侵權行為人對事件進行了不實報道或不當評論。 </p><p> 其次,新聞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了損害結果。侵權法的功能之一在于補償受害人所受的損害,使其利益盡可能恢復到如同未曾受到損害的狀態(tài),因此,沒有損害就沒有責任。在新聞侵權案件中,一般來說不會直接對他人的財產和身體進行侵害,
6、它損害的多是人格權,例如名譽權、隱私權、榮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等等。 </p><p> 再次,新聞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行為人對損害事實承擔民事責任的必備要件之一。也有學者否定因果關系這一構成要件,認為含有損害受害人名譽內容的報道一經發(fā)表就必然使得受害人名譽受損,其中的因果關系是不證自明的。筆者不能認同這種觀點,例如在新聞報道侵害個人名譽權案件中,受害人名譽受損的
7、結果必須是由新聞報道侵害名譽權這一行為造成的,如果受害人名譽受損與新聞報道沒有任何關系,那就沒有理由讓新聞侵權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 </p><p> 最后,新聞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過錯是指行為人通過其實施的侵權行為所表現出來的在法律和道德上應受非難的故意和過失狀態(tài)。例如在新聞報道侵害個人名譽權案件中,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報道內容失實或評論不當且會損害他人名譽權,卻希望或放任作品發(fā)表;過失則是指行為人未盡合理
8、義務,對某一新聞報道發(fā)表會給他人造成損害應該預見卻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卻輕信此種結果可以避免。 </p><p> 在實踐中,新聞侵權的種類多種多樣,受害人既可以是公民個人,也可以是法人;被侵害的權益既可以是名譽權,也可以是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各種民事權益。本文由于篇幅有限難以面面俱到,故僅從新聞報道侵害個人名譽權這一種類型入手加以研究。絕大多數新聞報道侵害個人名譽權案件中,基本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
9、事實陳述失實,或稱言論失實,即侵權行為人的言論背離客觀事實,對事件做出了虛假的描述;二是意見表達不當,或稱評論不當,即新聞侵權行為人的言論中有侮辱、貶低他人人格的不恰當的評論。區(qū)分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對新聞報道侵害名譽權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具有很大影響。 </p><p> 二、新聞報道侵害名譽權案件中舉證責任分配的反思 </p><p> 上文已經分析過,新聞報道侵害個人名譽權屬于一般
10、侵權行為,一般侵權行為與過錯責任原則其實是綁定在一起的,所以新聞報道侵害個人名譽權訴訟只能適用一般的舉證責任分配制度。也叫過失責任原則,它是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所謂過錯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權行為的構成中,法律推定實施該行為時具有過錯。這些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仍屬于過錯責任原則,即構成要件中要求行為人的過錯。行為人可
11、以通過自己沒有過錯來獲得免責的效果,在這個意義上,也將過錯推定為過錯舉證責任的倒置。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侵犯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梢姡诜蓻]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原告要證明新聞報道侵害了個人名譽權的四個構成要件全部存在,并沒有發(fā)生舉證責任的倒置,也即,依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guī)定,新聞媒體對于以上四個構成要件的不存在不承擔任何舉證責任,而僅對免責事由
12、承擔證明責任。但是要原告證明所有構成要件都存在有時是很困難的,甚至根本不能</p><p> ?。ㄒ唬┐嬖谛侣剤蟮狼趾€人名譽權的行為的舉證責任 </p><p> 具體來說,要證明這一要件存在就是要證明新聞媒體存在言論失實或者評論不當。筆者認為這一構成要件的舉證責任應由原告承擔。這是因為,在新聞報道侵害名譽權的案件中,關于事實陳述是否失實的部分,原告既能獲知新聞媒體的報道,又知道所報道
13、的事件是否確有發(fā)生及其真實的情況,在提供各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資料時具有可行性。反之,若要新聞媒體證明其所報道的事件為真實則有些強人所難。因為新聞媒體一般并非其所報道的事件的親身經歷者,難以直接證明其所報道的事件必為真實,若要新聞媒體提供其盡到了合理審慎的審查義務的證據來借以證明其所報道事件為真實,筆者認為這一問題涉及到的是新聞媒體在報道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而非證明其報道的事件本身是否為真實。關于意見表達的部分,原告可將評論內容
14、交予法庭,并指出其認為的不當之處,法庭一般可以直接根據爭訴的評論直接做出判斷。 ?。ǘ┦芎θ嗣u受損的事實的舉證責任 </p><p> 名譽是指對民事主體的人格價值的一種客觀的社會評價,它體現了民事主體的人格利益和精神利益。而名譽權侵權行為則是指行為人以侮辱、誹謗或其他方式貶損他人名譽、使他人社會評價降低的違法行為。由名譽權侵權行為所引起的名譽受損主要表現就是第三人對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按照我國法律規(guī)
15、定以及證明責任一般的分配規(guī)則而言,這一損害結果的證明責任應由被害人承擔。但是“評價”是一種主觀活動,不一定表現出來。受害人即使能感覺到外界對自己的貶低性評價或者疏遠蔑視甚至排斥,但要形成直接證據也是比較困難的。在這種情況下,筆者主張雖然仍應由受害人承擔證明責任,但要對其證明責任進行減輕。例如可以適當降低原告對損害事實的證明標準。 </p><p> (三)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 </
16、p><p> 證明這一構成要件存在就是要證明受害人名譽受損的是新聞侵權行為引起的,按照一般舉證責任分配的理論,這一構成要件應當由原告即受害人承擔證明責任。但不能否認的是因果聯系的證明是十分抽象的,原告很難從正面直接證明第三人對自己的評價降低就是新聞侵權行為造成的。因此筆者主張應該減輕原告在證明因果關系方面的舉證責任,例如可以采用間接推定的方法,即若存在新聞侵權行為和受害人名譽受損的事實,則由法官依據一般的經驗法則推
17、定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另一方面,推定的事實理所當然也是可以被推翻的,如果新聞侵權行為人能提出證據證明二者之間確實沒有因果關系,受害人名譽受損是由于其他事由引起的,也是應當被允許的。 </p><p> ?。ㄋ模┍桓娲嬖谶^錯的舉證責任 </p><p> 在證明被告是否存在過錯時,應對不同的侵權行為類型加以區(qū)分對待: </p><p> 1、對事實陳述無爭議,僅
18、因評論不當而引起名譽權糾紛的案件應適用過錯原則,由原告承擔證明被告有過錯的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8 條規(guī)定:“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由此可知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判斷意見表達是否得當的標準在于是否侮辱了他人人格。與此相對應,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與評論是否構成侮辱直接相關。評論構成侮辱,行為人就具有主觀過錯;反之則不具有。所以有學者主張,在這類侵
19、權糾紛中,原告只需證明被告發(fā)表了系爭言論即可完成舉證義務。筆者也贊成這一觀點,至于該言論中的評論是否構成侮辱,則應由法官進行最終判斷。因此,對這類侵權糾紛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是適當的。 </p><p> 2、因事實陳述失實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案件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由被告對其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也即被告要證明自己有理由相信自己所報道的內容為真實或者自己盡到了合理審查的義務。這對被告人而言是相對好證明的,比如被告可以
20、證明所報道的內容是經過原告同意的,或者可以提供消息來源以及事實調查的途徑和經過等等。相反,如果適用過錯原則,則意味著原告要證明被告明知其所報道的內容為虛假的仍要報道,或者證明被告沒有盡到合理審查義務而報道了不真實的內容。但是被告人過錯是被告人的主觀狀態(tài),原告很難甚至沒辦法對上述內容加以證明。因此在這類案件中,將被告人主觀是否有過錯這一要件導致給被告證明更加具有可行性,也更加公平。 </p><p> ?。ㄎ澹┟庳?/p>
21、事由的舉證責任 </p><p> 免責事由是被告提出的用以減輕或者免除自己責任的事由。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因此免責事由應該由被告舉證加以證明。在新聞報道侵害個人名譽權的案件中,存在著言論自由和個人名譽權的沖突,法律對這兩項權利都是保護的,只是在保護的同時加以了一定的限制。為了保護新聞媒體的言論自由權,法律特別規(guī)定了一些免責事由。例如《最高人民
22、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作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這些能夠減輕或免除新聞單位責任的事由應當由其舉證證明。 </p><p><b> 三、結語 </b></p><p> 新聞侵權雖然不是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特殊侵權行為之一,但新聞媒體作為一個
23、特殊的侵權主體,其在社會生活中扮演了極其重要的角色,所以新聞侵權與一般的侵權行為還是應該有所區(qū)別的。而舉證責任的分配在新聞報道侵害個人名譽權的案件中起到十分關鍵的作用,如何分配新聞媒體與受害人的舉證責任直接關系到訴訟的結果,影響到新聞媒體和社會大眾的切身利益。 </p><p> 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一般侵權的歸責原則以及證明責任的一般分配理論,新聞侵權案件應適用過錯原則,并由原告對構成新聞侵權的各要件承擔證明責任。
24、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構成要件由原告證明相對困難,有時甚至難以實現。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也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通過對新聞報道侵害個人名譽權糾紛的各個具體構成要件出發(fā),提出了一些如何更加合理分配雙方證明責任的淺顯的觀點,希望有更多的人關注這一問題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議和意見。 </p><p><b> 參考文獻 </b></p><p> [1] 田志.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yè)或盈利用途。
- 5. 眾賞文庫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新聞報道侵害名譽權問題研究.pdf
- 新聞報道中名譽權的民法保護研究.pdf
- 新聞報道與訴訟參與人名譽權保護研究.pdf
- 新聞侵害公民名譽權與法人名譽權之辨
- 新聞媒體侵害法人名譽權問題研究.pdf
- 論新聞侵害名譽權的認定.pdf
- 論我國新聞侵害名譽權訴訟的證明責任分配.pdf
- 新聞侵害名譽權的法律特征和救濟
- 論新聞侵害名譽權的抗辯事由.pdf
- 關于新聞侵害名譽權問題的思考.pdf
- 新聞侵害名譽權案件中有關法律問題研究.pdf
- 災難新聞報道侵害隱私權問題研究.pdf
- 論隱私權在新聞報道中的侵害與保護.pdf
- 新聞侵害名譽權的倫理學研究.pdf
- 新聞媒體侵害公眾人物名譽權的侵權責任.pdf
- 論媒體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pdf
- 論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責任.pdf
- 新聞報道中的肖像權問題
- 企業(yè)法人名譽權被侵害問題研究.pdf
- 淺析新聞報道中的媒介審判現象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