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能動司法”的本義與反思.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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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能動司法”自2009年作為中國社會主義司法的重要理念被大力倡導和推廣以來,這個本土語境的概念與西方語境中的“司法能動主義”(judicial activism)之間,一直存在著歧義認知和指陳錯位的深度糾葛,為相關理論探討和實踐開展埋下了偏頗和混亂的伏筆。兩者在知識和語言上存在一定聯(lián)系,部分理念也有重合,但本質(基本內涵與核心價值訴求)上卻有涇渭分明的區(qū)別。兩者在語詞使用上的關系,具有分析哲學提出的“家族相似性”特征——形似而質異——具

2、有相似性而絕非共同性。實際上,“能動司法”是我國“服務大局”這一特有“政治—司法意識形態(tài)”的一部分,而“司法能動主義”則是根植于英美法系、具有鮮明美國特色的司法哲學,兩者之間并沒有任何客觀意義上的直接關聯(lián),把兩者視為同一或同類概念,源于反向格義的思維定勢。
  能動司法是我國司法界在法治進路轉型過程中自主提出并統(tǒng)一推行的司法理念及相關實踐。其核心含義是,司法權主動、積極、充分地利用一切合法資源,運用各種可能的司法手段追求法律、社會

3、、政治、經濟等多重效果的統(tǒng)一,最大限度地發(fā)揮司法的效能。這其中既具有司法面對風險社會進行積極考量和靠前作為,回應社會變遷和民眾需求調適審判方式的合理性;也蘊含著司法“能動”失度,過分迎合政治需求和非制度化民意,甚至從中立裁判者異化為矛盾制造者,自毀公信力長城的巨大危險。法律系統(tǒng)的“必要封閉性”,即“外部因素進入法律系統(tǒng)必須通過合法性過濾才能成為法律決定理由”這一封閉程度的底線,是法律系統(tǒng)具有自主性的基礎,也是司法能夠在真正意義上展開“能

4、動”(而非“被能動”或亂動、盲動)的前提。
  對“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追求多重效果統(tǒng)一”等這些能動司法的宗旨,應當給予正確的理解:首先,司法服務政治大局,必須保持相對獨立性,始終不能突破中立裁判者的角色限定,司法只有堅持做好“合法性”服務與規(guī)制(合法的給予保護,非法的予以取締),政治才可以避免更深層的合法性危機,社會才能避免陷入大規(guī)模的失范失序。其次,司法尊重民意,主要是在遵從包含著制度化民意的法律這個意義上,只有在極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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