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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民事訴訟中間上訴制度,是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初審法院就案件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裁決,且該裁決涉及當事人重大訴訟權益或者具有原則性法律爭議時,案件當事人可對該裁決表示不服,并要求上級法院對其進行重新審查的制度。在民事司法實踐中,基于人的認識存在局限、法官審判能力參差不齊以及某些法外因素的存在,法院在對某些程序性事項作出裁決時,難免會存在瑕疵或者錯誤。表面上看,法院在訴訟過程中作出的程序性裁決并非終局性裁判,且與案件的實體性爭議無涉,當事

2、人不得以提出上訴的形式請求上級法院對該裁決予以撤銷或者變更。但事實上,諸如關于保全事項的裁定以及終止訴訟的裁定等程序性裁決不僅僅涉及到程序性問題,而且會涉及到當事人的實體權益,甚至會直接造成訴訟的實質性終結。在此情形下,如果法律未賦予當事人相應的救濟請求權利,將難免會給當事人造成利益損失,同時,也會在客觀上損害司法的公正性以及權威性。正是由于某些程序性裁決具有關涉到當事人重大利益或者具有法律原則性爭議的特點,且不給予當事人尋求及時救濟機

3、會將造成多重損害后果,世界各國在嚴格遵循“終局判決”的上訴規(guī)則的同時,也賦予了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特定情況下,針對法院在訴訟過程中作出的某些程序性裁決提出即時上訴的權利,該制度即為本文研究的對象:中間上訴制度。
  立足于“程序性裁決的專門救濟制度”這一核心命題,本文以我國民事程序性裁決違法及其危害為切入點,從民事訴訟中間上訴的基礎理論、民事訴訟中間上訴制度的域外經(jīng)驗、民事訴訟中間上訴制度的歷史沿革及其問題、民事訴訟中間上訴建構的制

4、約因素以及民事訴訟中間上訴的設置路徑等方面進行了闡述,本文除引言外,共計五章內容,約十九萬字,具體內容為:
  第一部分,民事訴訟中間上訴制度的基礎理論。該部分主要內容為:民事司法實踐中法院程序性裁決存在錯誤或者瑕疵現(xiàn)象較為普遍,其本質屬于民事訴訟程序違法,且給當事人的訴訟權益以及司法公正帶來了損害。鑒于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民事程序性裁決救濟不充分的現(xiàn)實,需要引入中間上訴制度來為當事人提供即時的救濟。該制度能夠發(fā)揮即時救濟功能、提

5、升訴訟效率以及提升司法權威等功能,使得當某個程序性裁決涉及當事人重大訴訟權益或者具有原則性法律爭議時,當事人可對該裁決表示不服,并要求上級法院對其進行重新審查。而就特點上看,該制度與刑事訴訟中間上訴制度、普通上訴制度、異議制度以及復議制度等既存在聯(lián)系,也存在諸多區(qū)別。從法理依據(jù)上看,民事訴訟中間上訴制度的設置,奉行的是一種“救濟的救濟”邏輯,旨在強化對當事人程序利益的保障;也是制約審判權力的客觀需要,實現(xiàn)對審判權力違法現(xiàn)象的有效矯正。同

6、時,根據(jù)“程序選擇權”理論,該制度的設置也是救濟制度多元供給的必然選擇。
  第二部分,民事訴訟中間上訴制度的域外經(jīng)驗。該部分的主要內容為:民事訴訟中間上訴制度是域外某些國家和地區(qū)民事訴訟理論、立法和司法實踐的產(chǎn)物,對于我國而言是一種舶來的制度。研究發(fā)現(xiàn),在德國,民事訴訟中間上訴制度主要是以“抗告制度”的形式呈現(xiàn)的,分為“即時抗告”和“法律抗告”兩種類型。同時,針對法院侵犯當事人法定聽審權的情況以及法院的某些訴訟指揮行為,《德國民

7、事訴訟法》還規(guī)定責問制度以及異議制度等救濟制度。在法國,民事訴訟中間上訴制度包括針對部分程序裁決的獨立中間上訴制度、針對混和判決的中間上訴制度以及司法實踐中形成的“無效—救濟途徑”等形態(tài)。而在美國,中間上訴規(guī)則是作為終局判決規(guī)則的例外形式而存在的,具體內容包括制定法上的中間上訴制度和司法判例中的中間上訴制度。英國在1998年民事司法改革后,確立了上訴許可制,對于訴訟過程中程序性裁決的上訴需要以獲得法院的許可為前提。盡管兩大法系國家有關中

8、間上訴的稱謂以及內容并不相同,但在設置動因、設置理念、制度模式以及適用范圍上存在諸多共通之處,對我國相關制度的設置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啟示。
  第三部分,民事訴訟中間上訴制度的歷史沿革及其問題。該部分的主要內容為:考察歷史發(fā)現(xiàn),自清政府于1907年頒行的《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確立抗告制度以來至新中國成立之初,抗告制度均曾長期見諸于我國的立法文本與司法實踐之中。但至1982年我國頒行《民事訴訟法(試行)》之后,我國民事訴訟法律中再無抗

9、告制度的規(guī)定。根據(jù)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我國針對法院作出的程序性裁決設置了異議、復議、上訴以及再審等四種救濟制度,但該四種救濟制度共同或者分別存在救濟范圍的有限性、救濟方式的行政化、救濟機構的非中立性、救濟程序設置簡略化等問題,難以為當事人訴訟權益維護提供周詳?shù)闹贫裙┙o。
  第四部分,制約我國民事訴訟中間上訴建構的主要因素。該部分主要內容為:法院程序違法的普遍性以及現(xiàn)行民事訴訟程序裁決救濟制度存在缺陷之間的矛盾,為我國設立民事訴

10、訟中間上訴制度提供了契機。但目前,我國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存在制約民事訴訟中間上訴制度建構的因素,主要體現(xiàn)為:法院本位主義下的訴訟模式構造,損害了當事人的程序主體地位;民事檢察監(jiān)督的職權干預過度,抑制了當事人通過訴權行使實現(xiàn)自我救濟意愿;大一統(tǒng)”的民事訴訟立法架構,造成了民事訴訟立法對于程序救濟問題獨特性的長期忽視;“解紛型”審級制度的模式設置,使得上訴制度與初審制度在功能設計上抑制了對于程序性權利的救濟;重實體輕程序的司法傳統(tǒng),使得程

11、序性裁決違法問題被視為不具有獨立救濟價值的事項,而被立法和實踐長期漠視。
  第五部分,我國民事訴訟中間上訴制度的完善路徑。該部分主要內容為:鑒于我國民事訴訟程序性裁決救濟制度存在缺陷的事實,學界提出了設立專門的中間上訴制度、改良現(xiàn)有的復議制度以及提供多元可選擇途徑等多種方案,但相較而言,獨立的中間上訴制度更有助于對當事人不服法院的程序性裁決提供全面、及時、合理的保護。而就可行性而言,我國歷史上曾有設置抗告制度的立法和實踐經(jīng)驗,中

12、間上訴制度也能與我國民事訴訟審級制度相契合,且該制度的設置有助于理順審判權、檢察權與訴權三者之間的關系。而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應當遵循程序分類原則、有限救濟原則以及程序參與原則設置原則。以此為指引,我國民事訴訟中間上訴制度應當對適用對象、適用主體、適用條件、審理程序、法律效力以及濫用權利的規(guī)制等進行合理規(guī)定。與此同時,作為中間上訴制度的配套機制,我國應當通過裁判形式從“獨白”到“對話”,確立程序違法的預防機制;通過權力運行從“恣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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