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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在我國,土地是歸國家和集體所有的。但土地是人們生存和發(fā)展必不可少的資源,人們利用土地的需求呼喚著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的國家要通過一定的方式讓渡土地的使用權。其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疑是實踐中最為常見的一種土地使用權流轉方式。
然而,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發(fā)生時,其救濟問題卻成為一大難題。實踐中,不同的法院采用的救濟方式不盡相同,有的法院通過民事救濟方式進行救濟,有的則通過行政救濟方式進行救濟,還有法院將此類案件在民事審
2、判庭和行政審判庭之間“踢皮球”,都以該類糾紛不屬于其案件受理范圍為由不予受理。這樣一來,既不利于當事人權益的維護,也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本文擬就這一難題的解決展開討論,剖析其產生的根源并對癥施治,探尋出在當前國情下真正有效的解決之道。
本文按照“發(fā)現問題—剖析原因—提出路徑—驗證路徑”的邏輯思維展開論述,全文共分為五個部分。第一部分找出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面臨的現實困境,包括合同內容雜糅、民事合同與行政合同并行的合同制度以
3、及相關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不明。正是因為這些原因的存在才導致了實踐中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的救濟亂象。
第二部分指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救濟難的根源在于其性質在民事合同與行政合同之間徘徊,并試圖通過理論上的劃分民事與行政合同的標準來判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性質,結果發(fā)現無論采用哪種定性都有其合理性,難以通過此標準進行抉擇。當上述道路走不通時,暫且放棄了先定性再選擇救濟方式的道路,轉而采用驗證行政救濟與民事救濟兩種方式的
4、實踐效果的方式來選擇救濟方式。
文章第三部分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行政救濟欠缺性進行了探討,第四部分從理論和實踐效果兩個方面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民事救濟的可行性進行了分析,進而得出民事救濟方式才是當前可選的救濟方式。
選定了民事救濟方式就意味著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認定為民事合同,那么,只有說明這樣的定性是合理的,才能證明采用民事救濟方式是可行的。在第五部分,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而說明了將國有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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