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在買賣土地過程中濫用職權謀利之法律定性分析——以譚某、倪某濫用職權案為例.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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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在實務中,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身份的特殊性實施犯罪活動時有發(fā)生,此種特殊犯罪不僅使得國民對國家機關的公正、公平的形象產(chǎn)生信賴危機,也使國家和人民的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在司法實踐中,身份犯與非身份犯相互勾結,表現(xiàn)為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伙同無身份者的共同犯罪。這種共同犯罪由于其共同犯罪人員的身份構成復雜,往往使得對其定性的問題變得復雜。同時,在此種共同犯罪中,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往往會觸犯刑法的數(shù)個罪名。這必然會使得司法工作人員在確定此罪與彼罪

2、和一罪與數(shù)罪的問題上產(chǎn)生分歧。故而,實踐中在遇到這種案件時,應該從刑法理論層面深入分析,本文即是一篇案例分析性文章,通過一個比較復雜的案例為切入點,運用刑法理論深入探討,以期得到處理案件的合理結論。
  本文主要由四個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為案件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案由、案情介紹以及案件的分歧意見和爭議焦點總結。本案一審審理案由為譚某、倪某貪污案,案件主要分歧意見主要有四點:其一,認為譚某、倪某的行為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

3、使用權罪。其二,認為對譚某、倪某的行為應以貪污罪定罪。其三,認為對譚某、倪某的行為應以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其四,認為對譚某、倪某的行為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二部分是對本案的法理分析。針對筆者在第一部分總結的爭議焦點所涉及的法學理論問題對案件進行具體分析。首先,筆者闡述了法益理論的背景及法益理論的作用,繼而論述貪污罪、濫用職權罪、詐騙罪三個罪名所保護的法益,彰顯了三個罪名在犯罪本質(zhì)上的差異;其次,通過對詐騙罪以及騙取型貪污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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