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服務提供商著作權侵權判定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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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2P技術突破了中央處理器對信息交互的限制,使人們可以免費自由的分享和下載電影、音樂以及文學作品。一方面為普通網絡用戶提供了巨大便利,另一方面卻嚴重的損害了著作權人的版權利益。在版權糾紛中,普通用戶和P2P服務商往往會被作為共同被告。但是我國目前在網絡著作權保護領域相關法律規(guī)定尚不夠完善,對于P2P服務提供商的侵權責任難以認定。
  美國關于網絡著作權侵權責任的研究和立法歷經十多年的發(fā)展己日趨完善,建立了著作權間接責任制度,能夠很

2、好的解決P2P服務提供者在網絡著作權侵權中的責任判定問題。本文通過研究美國的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間接責任的立法和司法判例,提出完善我國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間接侵權責任的法律建議。全文共分為三章:
  第一章,首先介紹了P2P技術的概念以及特征,其次闡述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網絡信息傳播中所起到的作用,即網絡服務提供者主要作用是提供信息傳輸通道和信息交換平臺。根據P2P提供商在網絡信息傳播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讓P2P服務提供者承

3、擔間接侵權責任的法理依據,進一步分析間接侵權責任的構成。
  第二章,從美國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間接侵權責任制度進行介紹。首先美國版權法中并未直接明文規(guī)定“間接侵權”的概念,但是在美國版權判例中逐漸明晰了間接侵權的責任形式。從最早的“Shapiro案”確立的代位侵權責任,到“Gershwin”案中出現(xiàn)的幫助侵權責任,構成了美國傳統(tǒng)著作權領域的“間接侵權”理論基礎。之后在網絡時代背景下,“Netcom案”將美國傳統(tǒng)著作權保護理論中

4、的間接侵權概念引入網絡著作權保護領域。在P2P技術背景下,通過“Napster案”、“Grokster案”兩個經典判例對侵權判定理論進行探索和完善。
  第三章,首先分析我國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間接侵權責任的立法現(xiàn)狀,指出其不足之處,可以看出,我國現(xiàn)有的制度設計不能很好的解決著作權間接侵權責任問題,所以我們應當參考歐美等發(fā)達國家或地區(qū)的相關法律制度,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完善我國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間接侵權責任制度,平衡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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