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管機關海難救助法律問題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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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隨著全球經濟的快速發(fā)展,海上貿易的重要作用日益凸顯。船舶作為海上貿易的主要載體,在航運市場發(fā)揮著重要作用。船舶的航行安全一直是各國所致力研究的課題。但船舶在海上航行,仍難以避免海難事故的發(fā)生。海難事故一旦發(fā)生,即面臨海難救助的問題。海難救助發(fā)展到今天,已不僅僅局限于傳統(tǒng)的雙方合意的合同救助,隨著國家主管機關的加入,海難救助的法律關系更為復雜。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缺少對主管機關海難救助的系統(tǒng)性規(guī)定,實踐中,主管機關海難救助

2、對維護海上交通安全、保障航運市場的正常運行,發(fā)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相對于主管機關海難救助的快速發(fā)展,理論研究和相關立法都略顯落后,基于此,筆者擬大膽做一嘗試,對主管機關海難救助的法律問題進行系統(tǒng)闡述,以彌補我國立法的不足。
   本文先從主管機關海難救助的基礎理論出發(fā),通過國家職能的轉變分析救助領域中的國家救助,從而擴展到海難救助領域中的國家主管機關救助。對主管機關海難救助的概念、種類、法律特征等進行了分析,同時與傳統(tǒng)的民事救助

3、進行比較區(qū)別。隨后,對主管機關海難救助中的法律關系進行了分析。
   主管機關的海難救助包括三種形式:合同救助、行政救助和強制救助。在合同救助中,主管機關享有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其法律適用是《海商法》第192條;在行政救助中,所依據的法律是《海上交通安全法》,具體內容包括組織救助作業(yè)和實施人命救助等對行政相對人有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在強制救助中,主管機關可以對不履行義務的行政相對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從而達到維護海上交通安全和保護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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