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審批流程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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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1吉林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yè)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中辦發(fā)〔2021〕40 號)、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yè)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辦發(fā)〔2021〕35 號)、《教育部等十三部門關于規(guī)范面向中小學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意見》(教監(jiān)管〔2

2、022〕4 號)和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管理相關工作的通知》(辦科教發(fā)〔2022〕22 號)等文件精神,規(guī)范我省非學科類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規(guī)定,制定本標準。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在本行政區(qū)域內,利用非國家財政經費舉辦,經文化

3、和旅3(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二)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三)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七條 聯合舉辦培訓機構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xié)議,明確合作方式、培訓宗旨、業(yè)務范圍、出資比例以及各自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第八條 中小學校(含民辦中小學)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外商投資企業(yè)以及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舉辦培訓機構的,應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第三章 名稱與章程第九條 培

4、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其中應含有“培訓”兩字,名稱中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詞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避免與實施學歷教育的各類學校名稱相混淆,應當符合《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guī)定》《工商總局教育部關于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的規(guī)定。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認為申請的名稱不符合設置標準的,可以要求舉辦者更換。第十條 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內容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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