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4章 香港教育學院條例二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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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444444章香港教育學院條例二香港教育學院條例二摘要:本條例旨在設立一個名為“香港教育學院”的法團,以提供師范教育及為研究及發(fā)展教育事業(yè)提供所需的設施,并對有關事宜作出規(guī)定。第444章第7條校董會及其職能學院須設有校董會,而除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外,校董會─(a)為學院的行政決策機構(gòu)(b)對學院的行政及學院事務的處理有全面控制權(quán)及(c)可代表學院行使法律所賦予學院的權(quán)力,及須代表學院履行法律委予學院的職責。(1994年制定)第444章第8

2、條校董會的成員附注:與《2002年成文法(雜項規(guī)定)條例》(2002年第23號)所作的修訂相關的過渡性條文見于該條例第53條。(1)校董會由下列人士組成─(a)校長(c)校董會司庫。(3)根據(jù)第(1)(c)款獲委任的校董會成員,任期不定,行政長官可酌情將其免任。(由2000年第53號第3條修訂)(4)根據(jù)第(1)(d)或(f)款獲委任的校董會成員─(a)任期為3年,或委任者在個別情況下指明的較短期間(b)可藉書面通知向委任者辭職(c)可

3、獲重新委任。(4A)當根據(jù)第(1)(d)款成為校董會成員的人停任教務委員會成員,他即須停任校董會成員。(由2002年第23號第47條增補)(5)根據(jù)第(1)(e)款選出的成員,任期為3年,但當他停任選出他的團體的成員,他即須停任校董會成員。(5A)根據(jù)第(1)(g)款獲委任的成員,任期為一年。(由1996年第65號第5條增補)(6)所有根據(jù)本條作出的委任,均須在憲報公布。(1994年制定。由2002年第23號第47條修訂)第444章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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