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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日本信托法日本信托法發(fā)文日期19220421發(fā)文國家日本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內容來源〔施行〕:1923年7月1日(1922年敕令512)〔修訂〕:1947年法223號第一條定義本法所稱信托,系指有財產權轉讓和其它處理行為,令別人遵照一定的目的進行財產管理或處理。第二條遺囑信托信托可根據(jù)遺囑進行。第三條信托公告1關于應登記或注冊的財產權,在信托時如無登記或注冊,則無法對抗第三者。2關于有價證券的信托,要按照敕令的規(guī)定在證券上標明屬信托財產;關于
2、股票和公司債券的信托,則要在股東名單或公司債券底帳上明確記載屬信托財產,否則,無法以此對抗第三者。第四條信托財產的管理及處理受托者應遵守信托行為的規(guī)定,進行信托財產的管理或處理。第五條受托者未成年人,禁治產者、準禁治產者以及破產者不得為受托者。第六條營業(yè)信托的商業(yè)行為性以營業(yè)為目的而接受的信托,應列入商業(yè)行為。第七條受益者的利益享受由于信托行為而被指定的受益者,有權享受信托利益。但,信托行為如另有規(guī)定時,則應服從其規(guī)定。第八條信托管理人
3、1如不特定受益者或受益者尚不存在,法院可根據(jù)利害關系者的請求,或以職權選定信托管理人。但,對以信托行為指定信托管理人時不在此限。2信托管理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為前項所規(guī)定的受益者進行有關信托的法院審理或審理以外的行為。3法院可酌情從信托財產中給信托管理人適當報酬。第九條受托者享受利益的限制受托者除為共同受益者之一者外,一律不得以任何人名義享受信托利益。第十條違法性信托依法令不得享有某項財產權者,不得享受與受益者所擁有的同樣利益的權利。第十
4、一條訴訟信托不得以訴訟行為作為主要目的進行信托。第十二條詐害信托1債務者明知將危害其債權者而進行信托時,即使受托者出于善意,債權者也可以行使民法第424條第1項所規(guī)定的取消權。2依前項規(guī)定而取消的信托,不影響受益者已接受的利益。但,對受益者的債權償還期未到,或當受益者接受其利益時始得知債權者遭到損失的事實,或因重大過失而無法得知時則不在此限。第十三條占有信托財產的缺陷1受托者有信托財產時,應繼承委托者所占有的缺陷。2前項規(guī)定可適用于金錢
5、和其它物品,或以付給有價證券為目的的有價證券。第十四條信托財產的范圍因信托財產的管理、處理、滅失、毀損和其它事由,而由受托者取得的財產,均屬于信托財產。第十五條信托財產的獨立性1信托財產不屬于受托者的繼承財產。第十六條信托財產除因信托前的原因而產生的權利和處理信托事務時所產生的權利外,不得對信托財產實行強制執(zhí)行,或拍賣。2對委托者及其繼承人、受益者和受托者違反前項規(guī)定所實行的強制執(zhí)行或拍賣,可以提出異議,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49條規(guī)定。第
6、十七條屬于信托財產的債權,不得與不屬于信托財產的債務相抵。第十八條信托財產為所有權以外的權利時,即使受托者為信托目的而取得財產,其權利也不會因混淆而消失。第十九條受托者的有限責任受托者因信托行為而對受益者所負擔的債務,其履行的責任僅限于信托財產的限度。第二十條受托者的管理義務受托者須遵照信托本旨,以善良管理者的態(tài)度注意處理信托事務。第二十一條屬于信托財產的金錢的管理,其方法將以敕令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信托財產與受托者固有財產的劃分1受托者無
7、論以任何人名義均不得將信托財產作為固有財產和取得與此有關的權利。但,因不得已的事由而取得法院批準將信托財產作為固有財產時不在此限。2在前項規(guī)定不妨礙由受托者繼承,包括以其它名義而繼承信托財產的權利,適用第18條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管理方法的改變1因信托行為當時不能預知的特殊原因,致使信托財產管理方法不符合受益者利益時,委托者及其繼承人、受益者或受托者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改變管理方法。2前項規(guī)定適用法院規(guī)定的管理方法。第二十四條共同受托者1受托
8、者為數(shù)人時,信托財產則為其共有。2前項情況下,除信托行為另有規(guī)定外,信托事務應由受托者共同處理。但對其中一人所作的表態(tài),對其他受托者也同樣有效。第二十五條受托者為數(shù)人時,按照信托行為規(guī)定應共同負責。對受益者所負擔的債務和信托事務處理所負擔的債務亦同樣應共同負責。第二十六條信托事務代理受托者除信托行為另有規(guī)定外,只限于有不得已的事由時,始得讓他人代替自己處理信托事務。2在前項情況下,受托者僅擔負委任選定及監(jiān)督責任的信托行為,讓他人處理信托
9、事務時亦同。3代替受托者處理信托事務者,其應擔負的責任與受托者同。第二十七條補償損失受托者因管理不當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或違反信托本旨處理信托財產時,委托者及其繼承人、受益者和其他受托者可以向該受托者要求彌補損失或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第二十八條信托財產與固有財產的分別管理信托財產應與固有財產及其它信托財產分別進行管理。但,對信托財產屬于金錢者,則分別算清即可。第二十九條當受托者違反前條規(guī)定管理信托財產時適用第27條規(guī)定。2在前項情況下
10、,如果信托財產遭受損失時,除非證明受托者是在分別進行管理下而造成的損失,否則不得以不可抗拒為理由逃脫其責任。第三十條信托財產的來往、混和、加工信托財產如有來往、混和或加工,應將各項信托財產及固有財產視作屬于個別所有者,適用民法第242條至第248條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違反信托義務受托者違反信托本旨處理信托財產時,受益者得以向對方或轉得者宣布取消該項處理。但,只限于信托有登記、注冊和不應登記、注冊的信托財產,在對方及轉得者已知其處理違反信托本
11、旨,或因重大過失而無法得知時,才適用本條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受益者為數(shù)人,當其中一人按前條規(guī)定宣布取消時,對其他受益者也同樣有效。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一條所規(guī)定的取消權,如受益者或信托管理人自得知其取消理由時起一個月以內未取消,取消權就失效。對自處理時起經過一年者,亦同。第三十四條身為受托者的法人,如背離其任務時,對參與此事的理事和準許者,應共同承擔責任。第三十五條受托者的請求權受托者在以營業(yè)為目的接受信托之外,必須有特別合同,否則不得領取報酬
12、。第三十六條1受托者對信托財產所負擔的租稅捐稅和其它費用,或為了處理信托事務,并非由于自已過失而蒙受的損失,可優(yōu)先于其它權利者,有權以出售信托財產所得加以補償。2受托者可以要求受益者補償前項所列費用和損失,或要求提供相應的抵押。但,在受益者并非特別指定及尚未存在時,則不在此限。3當受益者已放棄其權利時,不適用于前項規(guī)定。第三十七條當受托者應從信托財產領取報酬時,對其報酬適用于前條規(guī)定。受托者應從受益者領取的報酬亦同。第三十八條請求權的限
13、制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受托者的權利,必須在受托者履行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彌補損失和恢復信托財產原狀的義務之后,始得行使此項權利。第三十九條具備帳簿1受托者必須具備帳簿,明確處理和計算各信托的有關事務。2受托者必須在接受信托時和在每年一次一定的時期,編制各信托的有關財產目錄。第四十條查閱1有利害關系人隨時可以請求查閱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資料。2委托者及其繼承人和受益者有權請求查閱處理信托事務的有關資料,并有權請求對信托的處理事
14、務作出說明。第四十一條法院監(jiān)督1除以接受信托為業(yè)而進行的信托事務者外,均屬法院監(jiān)督范圍。2法院有權應有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以其職權檢查有關信托事務的處理,并有權選任檢查人,命令其作其它必要處置。第四十二條受托者任務的結束1受托者死亡或被宣告為破產、禁治產和準禁治產時,其所承擔的任務便到此結束。受托者法人宣布解散時亦同。2在上述情況下,受托者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破產管財人、保護人、助理人和清理人必須保管好信托財產,并做好信托事務移交工作,
15、直至新受托者能夠處理信托事務。在法人合并時,因合并而成立的法人或合并后繼續(xù)存在的法人亦同。第四十三條受托者除信托行為另有規(guī)定者外,未取得受益者及委托者的同意,不得辭去其任務。第四十四條按照信托行為以特定的資格成為受托者,當喪失其資格時,其任務便宣告結束。第四十五條根據(jù)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結束其任務者,直至新受托者能夠處理信托事務時止,仍擁有受托者的權利和義務。第四十六條在發(fā)生不得已的事由時,經法院許可,受托者可以辭去其任務。第四
16、十七條免職當受托者違背其任務或發(fā)生其它重大事由時,法院應委托者及其繼承人或受益者的請求,有權解除受托者的任務。第四十八條管理人的選任等根據(jù)第四十六條或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在受托者辭去其任務或被解除其任務時,法院有權選任信托財產管理人,并命令其作其它必要的處置。第四十九條選任新受托者1當受托者的任務結束時,有利害關系人可請求法院選任新受托者。2根據(jù)遺囑使被指定為受托者接受信托,或當其不能接受信托時,均適用上項規(guī)定。3信托行為另有規(guī)定時,不適用上
17、述二項規(guī)定。4受托者適用第八條第3項規(guī)定。第五十條信托財產的轉讓1受托者如有更迭,信托財產則作為在前任受托者任務結束時,已轉讓給新受托者。2受托者為數(shù)人時,其中一人任務結束,信托財產則應讓渡給其他受托者。第五十一條補償損失義務的繼承新受托者亦可行使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九條所規(guī)定的權利。第五十二條債權債務的繼承1受托者如有更迭,新受托者應繼承前任受托者因信托行為而對受益者所承擔的債務。2前項規(guī)定適用于第50條第2項所述。3新受托者在信托財產
18、范圍內亦可行使信托事務處理所發(fā)生的債權。第五十三條繼續(xù)進行強制執(zhí)行及拍賣對信托財產的強制執(zhí)行或拍賣手續(xù),可以對新受托者繼續(xù)進行。第五十四條1前任受托者可以根據(jù)第36條第1項所規(guī)定的費用和領取損失補償?shù)臋嗬?,及按第37條所規(guī)定的應領取報酬的權利,對新受托者行使信托財產的強制執(zhí)行或進行拍賣。2前任受托者為行使前項權利,可以拘押信托財產。第五十五條事務交接1受托者更迭時,須進行信托事務計算并在受益者或信托管理人的列席下辦理交接事務。2受益者或
19、信托管理人對前項計算予以承認時,則前任受托者對其受益者的有關交接責任即宣告解除。但,如有不正當行為時,不在此限。第五十六條信托終了以信托行為有規(guī)定為理由,或信托目的已完成或無法完成時,信托即宣告終了。第五十七條信托的解除在委托者享受信托全部利益的情況下,委托者及其繼承人任何時候均得以解除信托。適用民法第651條第2項規(guī)定。第五十八條除前條所述情況外,由受益者享受信托全部利益時,必須在只能用信托財產才能償清債務,或有其它不得已原因,法院可
20、根據(jù)受益者或有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命令解除信托。第五十九條關于解除信托,當信托行為另有規(guī)定時,則應服從其規(guī)定,不受第57條及前條有關規(guī)定限制。第六十條信托的解除,只能對將來生效。第六十一條信托終了后信托財產的歸屬根據(jù)第五十七條和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信托被解除時,信托財產歸屬受益者所有。第六十二條信托終了時,如信托行為所規(guī)定的信托財產無歸屬權利者,其信托財產應歸屬委托者或其繼承人。第六十三條信托的繼續(xù)存在信托終了時,在信托財產轉移到其歸屬權利者
21、以前,則信托仍作為繼續(xù)存在。這時,將歸屬權利者視為受益。第六十四條強制執(zhí)行及拍賣因信托終了而信托財產歸屬受益者和其他人時,適用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第六十五條信托終了的最終計算信托終了時,受托者應進行信托事務的最終計算,并須取得受益者的認可。這時,適用第五十五條第2項規(guī)定。第六十六條公益信托以祭祀、宗教、慈善事業(yè)、學術、技藝和其它公益為目的的信托,應作為公益信托,并按下述6條規(guī)定進行監(jiān)督。第六十七條公益信托的監(jiān)督公益信托的監(jiān)督權限
22、屬于主管政府機關。第六十八條受托者接受公益信托時應取得主管政府機關的批準。第六十九條1主管政府機關可隨時檢查公益信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并命令對財產進行委托保管和作其它必要的處理。2受托者應每年一次按時公布信托事務及財產情況。第七十條信托條款的改變履行公益信托的信托行為當時如發(fā)生未能預知的特殊情況,只要不違反信托本旨,主管政府機關可以改變信托條款。第七十一條受托者的辭任公益信托的受托者在有不得已的原因時,可以經主管政府機關批準辭去其任務。第
23、七十二條權限的歸屬關于公益信托,按第八條第1項、第3項和第二十二條第1項附件,及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法院權限屬于主管政府機關。但,對四十七條和第四十九條所規(guī)定的權限法院可以行使其職權。第七十三條信托的繼續(xù)公益信托終了,其信托財產如無歸屬權利者時,主管政府機關可以按照其信托本旨,運用于類似目的,使信托繼續(xù)下去。施行日期1本法律自施行民事執(zhí)事法(1979年法律第4號)之日(1980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國家信息中心【國家法規(guī)數(shù)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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