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標準器具核準新建辦事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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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計量標準器具核準新建辦事指南一、適用范圍本指南適用于計量標準器具核準新建的申請,適用對象為計量標準器具建標單位。二、法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1985年9月6日主席令第二十八號,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jù)本地區(qū)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jù)本部門的特殊需要,可以

2、建立本部門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條: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根據(jù)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三、申請條件(一)具備齊全的計量標準設備(器),計量標準器經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檢定合格;(二)具備開展計量檢定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至少有2名以上獲相應項目檢定或校準資質的計量檢定人員或注冊計量(二)質監(jiān)窗口進

3、行初審,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仍不符合要求的,發(fā)送不予受理決定書,并將有關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三)市質監(jiān)局對專家評審考評結果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簽發(fā)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不合格的,發(fā)送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四)申請人憑個人身份證明(有效的身份證、臨時居住證、戶口簿等)和受理通知書到市政務服務中心質監(jiān)窗口領取辦理結果或根據(jù)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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