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立新 地下挖掘損害責任的法理基礎和具體規(guī)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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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上網找律師上網找律師就到中顧法律網就到中顧法律網快速專業(yè)解決您的法律問題快速專業(yè)解決您的法律問題地下挖掘損害責任的法理基礎和具體規(guī)則地下挖掘損害責任的法理基礎和具體規(guī)則楊立新楊立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教授《侵權責任法》在第9章關于高度危險責任的條文中,規(guī)定了一個新的高度危險活動損害責任,即地下挖掘損害責任。這是以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沒有規(guī)定的特殊侵權責任,因而頗值得研究。筆者認

2、為,對此應當利用分層建設用地使用權和不動產支撐利益的規(guī)則,確定其法理基礎。筆者就此作如下論述。一、實施地下挖掘行為的法律主要根據(jù)是分層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挖掘是一種高度危險活動,是指在地下掘進礦井、構筑坑道、挖掘隧道、構筑地鐵等在地下進行的具有高度危險的施工活動。主要的地下挖掘,來源于《物權法》第136條關于“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的規(guī)定。地下挖掘的對象是作

3、為不動產的特殊表現(xiàn)形式即空間其物權根據(jù)主要是分層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作為不動產特殊表現(xiàn)形式的空間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上網找律師上網找律師就到中顧法律網就到中顧法律網快速專業(yè)解決您的法律問題快速專業(yè)解決您的法律問題當怎樣區(qū)分,其區(qū)別在于,地下挖掘在于利用地下空間而挖坑則是利用地表,并不涉及地下空間的問題。(二)地下挖掘的物權根據(jù)在地表之上和地表之下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同于在地表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對這種建設用地

4、使用權,有的叫做區(qū)分地上權、分層地上權、空間權或者發(fā)展權。對此,我采用分層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是指在他人所有的土地的上下一定空間內所設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段餀喾ā返?36條前段規(guī)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在地表設立的,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地上或者地下設立的,就是分層建設用地使用權。例如,在西氣東輸?shù)奶烊粴夤艿澜ㄔO用地上,盡管在現(xiàn)實的土地管理制度上,批準的是臨時建設用地使用權,其實就是在地表之下設立的分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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