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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彭宇案為什么常被人說起?</p><p> 這個案子已經(jīng)過去八年了,卻似乎注定無法從一代人的記憶中消除。它的社會影響已經(jīng)深深地留在了我們每個人身邊,每一個倒地的老人,無論是什么原因,都會讓我們想起這個案子,都會想起它所帶來的整個社會道德水準的淪喪。幾年前,南京的官方終于忍不住了,悄悄地透露了二審調解的內容:彭宇承認撞了徐老太。這似乎部分解除了南京法院在司法認定中的責任。但我們不禁要想一想了
2、:為什么一個事實認定正確的案件卻如此令人詬病呢?它的社會效果為什么這么不好呢? </p><p> 表達!它的判決書寫得不好!如果今后還有誰輕視裁判文書的說理,就請他來看一看彭宇案??匆豢匆粋€事實認定正確的案件怎樣因為文字表達的災難而變成了司法的滑鐵盧。 </p><p> “根據(jù)日常生活經(jīng)驗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還有絆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說真的,第
3、一次讀到這行字的時候,我忍不住笑出了聲!這是要干什么?太可笑了。一個僵化的司法機器躍然紙上。 </p><p> “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會確定外力來源、辨認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應是呼救并請人幫忙阻止?!边@樣的推斷太主觀了!每個人被撞倒之后會因主客觀的差異產(chǎn)生不同的反應。有的的確如判決書中所說,立即辨認并請人幫助攔阻肇事者,但也有人因事發(fā)突然而陷入茫然,根本想不到要去抓住肇事者。
4、怎么能夠一概而論呢?彭宇說自己看到徐老太被撞倒在地而主動上前扶起,這是完全可能出現(xiàn)的情況。大概是法官先有了結論再逆推理由的結果,難免使人陷入片面。 </p><p> “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jù)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jīng)過并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yī)院,然后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
5、。”同樣的主觀臆斷,做好事怎么就一定要先抓住肇事者?看到受害者倒在地上先去攙扶就不符合常理了?做好事的人繼續(xù)幫助家屬去醫(yī)院,雖然看起來有些多事,但世上不乏古道熱腸之人,怎么能說就一定就是心虛?承辦法官在文書中口口聲聲地說根據(jù)情理、根據(jù)社會情理、根據(jù)日常生活經(jīng)驗,但他的結論恰恰是與生活經(jīng)驗完全相反的。難怪輿論一致譴責這種認定,太嘲弄情理了! </p><p> 這個判決書為什么會寫成這樣呢? </p>
6、<p> 首先,這是個棘手的案子。原告徐老太傷情嚴重,被告彭宇看起來又無辜。而且案件的最基本的事實――“撞”無法確定。何況彭宇提出的還是見義勇為這樣的抗辯理由,故而這種案子的說理特別重要。判決書怎樣才能說好理呢?就是要表達法官自己內心的真意。法官將自己心中認為正確的道理說出來:有哪些證據(jù)打動了你、哪些情節(jié)讓你支持了原告的主張、哪些環(huán)節(jié)讓你支持了被告的主張。這樣法官說的道理才能夠打動判決書的讀者。然而,彭宇案的法官沒有在判
7、決書中表達他的真意,他所說的上述理由不是真正讓他認定事實的理由,他在事后編了一套他自己覺得看起來更加“合理”的理由,正是這樣刻意矯情的安排讓他的判決書成了笑話。 </p><p> 我相信,真正讓承辦法官確信彭宇撞了徐老太的是判決書后面陳述的那幾項:派出所的筆錄、彭宇第二次開庭才提出見義勇為的抗辯、醫(yī)院的墊款。其中派出所的筆錄是最有力的直接證據(jù),證明了相撞的事實。雖然原件已經(jīng)丟失,但民警已經(jīng)作證,而且還有照片,
8、可信度很高。彭宇如果真是見義勇為,為什么到第二次開庭才說呢?這非常不合情理。這樣有力的證據(jù)讓法官確信了彭宇在撒謊。 </p><p> “人同此心,心同此理?!闭且驗槿诵闹械睦硎窍嗤ǖ?,才有說服的可能性。能夠說服法官的東西也一定能說服判決書的讀者,包括當事人。說理最可靠的方法就是法官將自己心中的理表達出來。彭宇案承辦法官的東西應該重點把這些能夠說服自己的東西寫到判決書中去,表達效果就會好得多。 </p&
9、gt;<p> 但承辦法官可能有些擔心:派出所的筆錄消失得莫名其妙,有些不牢靠。于是他另起爐灶,想象了一套自己的“情理”,希望用這套情理來說服大家。結果是極度失敗的。 </p><p> 法官要公正。這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品質,更是一個技術問題,強湊的理由很難完美。應該肯定的是,承辦法官非常想說好理,給案件一個滿意的交代。不幸的是,這種多少有些緊張的心態(tài)幫了倒忙。請看這一段: </p>
10、<p> “4、被告在事發(fā)當天給付原告二百多元錢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還。原、被告一致認可上述給付錢款的事實,但關于給付原因陳述不一:原告認為是先行墊付的賠償款,被告認為是借款。根據(jù)日常生活經(jīng)驗,原、被告素不認識,一般不會貿(mào)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稱為借款,在有承擔事故責任之虞時,也應請公交站臺上無利害關系的其他人證明,或者向原告親屬說明情況后索取借條(或說明)等書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況,而且在原告家屬陪同前往
11、醫(yī)院的情況下,由其借款給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傷他人,則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墊付款項。被告證人證明原、被告雙方到派出所處理本次事故,從該事實也可以推定出原告當時即以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況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綜合以上事實及分析,可以認定該款并非借款,而應為賠償款。 ” </p><p> 應該說,這一段所講的道理是成立的。彭宇借錢給原告并且也未主動討還,證明了他當時是以肇事者的心態(tài)出的錢
12、。但表達太有問題了,拙劣的表達令有理變成了無理?!案鶕?jù)日常生活經(jīng)驗,原、被告素不認識,一般不會貿(mào)然借款?!边@句話完全是畫蛇添足。這個道理大家都知道,不說也罷,說了反而讓人覺得法官過于冷漠。這么沒有熱心的法官怎么能理解助人為樂的人?“即便如被告所稱為借款,在有承擔事故責任之虞時,也應請公交站臺上無利害關系的其他人證明,或者向原告親屬說明情況后索取借條(或說明)等書面材料?!边@也太脫離生活實際了吧?在那種情況下,哪有還找個證人或寫個借條的?
13、這明顯違背情理的說法卻被法官拿來當成情理的論據(jù),都是閉門造車的結果。 </p><p> 說完了判決書,再來說說案件本身。說謊的彭宇應該被譴責嗎?我不這樣認為。這個案件的關鍵點除了“撞”的事實之外,還有“錯”的法律。彭宇所說的是徐老太撞了他的事實應該被認真考慮。彭宇正常從公共汽車下車,徐老太卻是匆忙趕車,后者犯錯的可能性更大。當然,這樣的事實已經(jīng)很難落實了。 </p><p> “撞”
14、不一定要負責,“錯”卻一定要負責,這就是過錯責任。相比于客觀歸責的法律,判斷有無過錯是法律史上的巨大進步。它溝通了法律與道德,更加公平,更加符合人們的公平感受。徐老太作為原告,不僅要證明撞,而且要證明錯。彭宇有錯嗎?只要擠過公共汽車的人都會知道,在這種地點發(fā)生碰撞是太正常的事情了。如果你想體驗一下,只需要在上下班的時間去你所在城市的地鐵站即可。即使原告能證明撞,證明錯則幾乎是不可能的。所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也是成立的。 </p&
15、gt;<p> 這樣的結果只存在于理論上,法院不可能讓彭宇全身而退。彭宇為什么說謊?因為他覺得自己沒錯,卻要賠這么多錢,太不公平了。于是他也采取了自己的對策…… </p><p> 承辦法官的法律功底還是很好的。不僅他列的三個爭議焦點非常準確,最后的定性也比較準確:雙方均無過錯。他適用了民法通則中的公平責任。嚴格說,這種責任已經(jīng)不是法律責任,而只是法官裁量平衡而已。這種平衡更需要法官綜合案件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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