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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b> 本科畢業(yè)論文</b></p><p><b> ?。?0 屆)</b></p><p><b> 法學</b></p><p> 關于工傷認定及工傷待遇的幾點思考</p><p> 關于工傷認定及工傷待遇的幾點思考</p>&
2、lt;p> 摘 要:近年來,工傷事故頻繁發(fā)生,而工傷保險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不斷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十分重要。新《工傷保險條例》在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簡化了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等五點上更進一步,但還有很多地方存在不足,在工傷認定和工傷待遇方面需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文章淺談了關于工傷認定及工傷待
3、遇的幾點問題和一些建議,旨在能夠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和諧發(fā)展。</p><p> 關鍵詞:工傷條例;職工;工傷待遇;工傷認定;工傷保險</p><p> With regard to Several Thinking Ideas on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Industrial Injury and Industrial Injury T
4、reatmen </p><p>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industrial injury accidents occur frequently, and the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can utmost to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of the laborers. Therefore it is of vital
5、importance to constantly improve the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system. The new Injury Insurance Regulations goes a step further in expanding the scope of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and the identification scope during
6、the way between home and office, simplifying the identification of industrial injury and th</p><p> Key words:Inductrial injury regulations;Workers;Inductrial injury treatment;Inductrial injury;Inductrial i
7、njury insurance</p><p><b> 目 錄</b></p><p> 一、引言………………………………………………………………………………1</p><p> 二、工傷認定中的問題及其對策……………………………………………………1</p><p>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
8、不合理………………………1</p><p> ?。ǘ┕毠ひ环降墓J定申請時間規(guī)定不合理………………………2</p><p> ?。ㄈ┖喕J定程序,增加違法者的違法風險…………………………3</p><p> 三、工傷待遇中的問題及其對策……………………………………………………4</p><p> ?。ㄒ唬┕kU待遇應當考慮精
9、神損害賠償…………………………………4</p><p> ?。ǘ┮患壷了募墏麣埖墓毠斚硎芡缺壤膫麣埥蛸N…………5</p><p> ?。ㄈ┘涌旃藛T康復救濟制度的構建…………………………… ……6</p><p> 四、結語………………………………………………………………………………6</p><p> 注釋……………
10、………………………………………………………………………8</p><p> 參考文獻………………………………………………………………………………8</p><p> 致謝……………………………………………………………………………………9</p><p> 關于工傷認定及工傷待遇的幾點思考</p><p><b> 一、引言
11、</b></p><p> 工傷保險是勞動者在勞動中受到意外傷害或者是引起職業(yè)病后,由國家和社會給予負傷者、致殘者及死亡者生前供養(yǎng)親屬提供必要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我國工傷②保險制度存在一些問題,新《工傷保險條例》在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簡化了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等五點上更進一步
12、,但還有很多地方存在不足,在工傷認定和工傷待遇方面需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p><p> 工傷保險是我國現(xiàn)階段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同時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抓手,更是黨和國家一切以人民利益至上,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的真實寫照。然而,由于各種原因的疊加,在實際操作中不能達到很好的效果,致使一部分的工傷職工沒有獲得應有的工傷待遇,使得作為弱勢群體的受傷職工一方,由于沒有獲得及時的治療而造成身
13、體進一步受傷和殘疾、使得生活不方便、精神受到打擊、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因此,不斷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很重要,如果在這方面做不好,就很可能導致社會矛盾激化,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造成影響。</p><p> 同時,完善工傷保險法律制度也是積極貫徹和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的具體體現(xiàn)??茖W發(fā)展觀的核心是堅持以人為本,因此我們要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隨著社會不斷的發(fā)展,社會主義社會現(xiàn)代化水平的不斷提高,社會保障制度必定會變成社
14、會發(fā)展過程中的“減震器”和“穩(wěn)定器”,是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保證。</p><p> 工傷保險為的是落實工傷職工福利待遇,為的是保障工傷職工基本生活。隨著全面建設社會主義小康社會步伐不斷的前進,完善工傷保險制度,保障工傷職工的生活質量,是構建惠及人民的人民當家做主的人民民主社會的必然要求。</p><p> 二、工傷認定中的問題及其對策</p><p> ?。ㄒ唬?/p>
15、《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不合理</p><p> 在錢江晚報看到這樣的相關報道:安徽定遠縣一家銀行職員曹軍在長時間加班之后突然昏倒,后來被確診為腦干出血,苦撐7天之后宣告死亡。曹軍遺孀李女士在料理完后事之后接到一個壞消息“盡管是在加班時間內倒下的,但曹軍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原因是新條例規(guī)定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才算工傷”。</p><p> 深度昏迷的曹軍只能靠呼吸機維持生
16、命,苦苦支撐7天之后,黯然離開人世。但因為按照新《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超過48個小時是不能認定為工傷,在表示同情的同時,銀行方面只是給予了一些補償和撫恤。</p><p> 新《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享受工傷待遇?!蔽艺J為這樣的規(guī)定有失公正,難道說就因為曹軍在醫(yī)院里用呼吸機多撐了5天,就不可以認定為工傷了嗎?那么制定《工傷保險條例
17、》的宗旨又是什么呢?這樣的規(guī)定是多么的荒唐啊,不知道48小時的依據(jù)是什么,工傷的本意是對工人在工作期間受到的傷害進行賠償,按照這樣的規(guī)定,48小時內人死了算工傷,48小時以外人死了反而不算工傷,這不是太荒唐了嗎?我認為每個人的受傷原因、身體狀況、癥狀都不同,48小時不能作為因工死亡的一般標準。</p><p> 我們現(xiàn)在天天都在說實踐科學發(fā)展觀,以人為本。那么,又怎樣才能真真做到"以人為本"
18、呢?而不是把“以人為本”當做口號喊。試想,當一個人在工作崗位上突然倒下,我們第一個會想到的是“要不要搶救”如果進行搶救,要是在48個小時之后又死亡了那又該怎么辦呢?但是及時搶救,那不是眼睜睜的看著一個活著的人從我們的身邊、從我們的面前就這樣離去,我們該怎么決擇。使我們產生這兩難的情形都是因為《工傷保險條例》的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存在不合理的地方。</p><p> 在我們的生活中大多數(shù)的因突發(fā)疾病的工人完全有可能是在
19、48小時之后身亡的,只要超過了48小時就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了,這樣的規(guī)定完全會是用人單位做出一些傷天害理的事來,我們可以很容易的想象到,會不會有些用人單位會為了不讓患病職工認定為視同工傷,利用現(xiàn)代的先進醫(yī)療手段,使職工的搶救過程拖過48小時,現(xiàn)在醫(yī)院里不是確實存在這樣的一些藥和技術。然而這樣的做法對工傷家庭來說后果是無法想象到的,如果可以被認定為視同工傷,那么工傷家庭成員的生活就有了依靠,可以獲得多一點物質上的補助;如果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20、他們的生活可能因為失去了家里的頂梁柱而從此失去了存在的希望。因此,我認為這一規(guī)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應該馬上進行完善。如果將其修改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為工作原因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死亡、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視同工傷)”的話,我認為會更合理、更能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p><p> (二)工傷職工一方的工傷認定申請時間規(guī)定不合理</p><p> 我們經常會看到有些工傷
21、職工拿不到賠償,在這么多的事件背后,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有很多不夠完善的地方,新《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我認為“一年內的”時限規(guī)定不利于保護勞動者合法的利益。</p><p> 該規(guī)定對申請時間規(guī)定得太短太死。在現(xiàn)
22、實社會中,因為時間太短無法被認定,致使勞動者權益得不到保護。在廣東省的一個地方有個工廠職工,因公受傷,本可以也應該被認定為工傷,由于相關部門的做事松懈,而該工傷職工文化不高,缺乏法律知識,一個人苦苦等了一年多,最后因為過了時效而不能被認定為工傷,最后沒有享受工傷待遇。</p><p> 很容易被我們認知的是,用人單位往往不會很自覺很主動的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他們總是希望能免則免,要工傷職工一方在一年內的提出申請,
23、有時會有多種原因致使不能及時提出而過了時效,工傷職工很多時候可能在醫(yī)院接受治療不能及時提出,也可能法律意思薄弱沒有想到要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等其知道之后就超過了時間,這樣就會對保護工傷職工的利益保護極為不利。很多時候由于《條例》及其他相應的配套文件未對上述情況出現(xiàn)時,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行為可以中止、終止作出規(guī)定,從而影響了認定工作的客觀公正,這是十分不合理與科學的。因此,我認為,首先應當合理延長申請時限,讓工傷職工一方有足夠的時間提出工
24、傷認定申請。只有有足夠的時間給工傷職工一方提出申請才真正體現(xiàn)了條例的制定的宗旨和目的,才能做到盡量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其次,我認為還要引入法定時效中斷、中止制度,這樣,才能更有效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因為在實際生活中會發(fā)生在法定時限內發(fā)生一些不可預見的突發(fā)性事件,使得工傷職工不能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出申請,所以要盡可能保護作為弱勢群體一方的工傷職工,引入申請時限的時效中斷、中止制度可以很好的完善這一問題。</p><p&
25、gt; ?。ㄈ┖喕J定程序,增加違法者的違法風險。</p><p> 受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時,一般情況下要職工提供提供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而很多情況下,由于法律意識淡薄,受傷職工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時候就需要受傷職工提供可以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其他材料,例如工資發(fā)放單等一些相關材料。如果受傷職工不能提供證明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和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材料,都會致使勞動保障部門無法進
26、行工傷認定,這個時候受傷職工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由仲裁委員會對勞動關系進行認定。受傷職工對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認定書或者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如果對這個行政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行政訴訟。我們可以明確看到,在此行政復議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如果對工傷認定結果持不同意見的話,必須要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還不服不認可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27、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通過看以上這些程序,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看到,申請工傷認定的程序是很繁瑣很復雜,這樣的程序不是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所能應付的,同時也要花費很多的費用,這在一定的程度上對受傷職工來說更是雪上加箱。</p><p> 現(xiàn)在工傷賠償問題最嚴重的是持續(xù)時間長,程序過于復雜。很多這類賠償很多時候發(fā)生在雇主未給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的情況下,或者購買的工傷保險無法達到所有賠償項目,工傷職工需要向雇主索償?shù)那?/p>
28、況下,雇主一再故意拖延時間,打持久戰(zhàn),逼迫工傷職工主動放棄或者主動妥協(xié)。</p><p> 新的工傷保險條例簡化部分程序,雖然這個動作確實縮短了一些時間,但我始終認為,這樣的做法無法從本質上解決拖延問題。由于在《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了工傷認定行政行為的復議前置,在執(zhí)行中,很多時候通常會出現(xiàn)一些比較復雜的工傷案件,在程序方面來說,從職工申請工傷認定開始,一般要歷經初次認定、行政復議,撤銷后重新作出認定、再復議、再作
29、出,再到行政訴訟一審、二審等很多步驟和程序,使得很多職工享受工傷待遇最后變成一場空。因為,這樣的規(guī)定不管如何的精簡,還是有一些程序是必然要經過的,何況在實際上很多時候,司法程序并不是為了解決爭議,反而成了雇主們拖延時間的一個很有效的法寶,企圖用時間戰(zhàn)使勞動者不戰(zhàn)而退。這樣的情況屢見不鮮,如事實清晰的情況下,很多工傷賠付本來是可以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依據(jù)來計算從而直接賠付,然而,雇主往往選擇拒絕賠償。也有這樣的情況出現(xiàn),相同的工傷事件在相同的
30、雇主處得幾起情況類似的索賠,有些工傷事件已經了通過漫長的法律程序獲賠,然而另一些卻不能按照相同的依據(jù)比照賠償,一切程序還是要從頭開始重來。</p><p> 在現(xiàn)實的實際情況中,絕大多數(shù)的雇主是不怕打官司,相反的是他們很愿意和勞動者來進行官司,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我認為就是因為缺乏雇主們的違法風險。我們大家可以想象,這不是可以使雇主們沒有任何風險,還可以達到拖延時間的好處嗎?試想:如果很爽快的直接賠償是要這么
31、多,官司敗訴后也僅僅是按照先前的照單全付,那不是會每個雇主都會選擇先想盡一切辦法拖延,甚至可能可以通過調解,降低賠償額。</p><p> 因此,如何做到更好的保護好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我認為要做好以下幾點:</p><p> 第一,我認為要簡化工傷認定的程序,比如對于一些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勞動者保障部門在盡量短的時間內作出認定決定;再比如取消了行政復
32、議前置程序,新《工傷保險條例》應該摒棄采用行政復議或訴訟的糾錯途徑和方式,而改用跟交警和消防部門一致的復核程序進行糾錯,因為我們知道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意見書》和消防部門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意見書》不用行政復議或訴訟,而只是用一個短、平、快的復核程序就達到糾錯目的,這樣一來精簡了工傷認定程序,減少了申請認定的費用,同時對鼓勵勞動者積極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起到促進作用。</p><p> 第二,增加敗訴
33、風險,增加違法風險。很多用人單位故意要拖延時間,想和勞動者打持久戰(zhàn),使其知難而退。造成這一原因是因為用人單位作為強勢的一方,在各方面都有優(yōu)勢,耗得起,說白是沒有敗訴風險,所以想進一切辦法拖延。因此,我們必須要增加用人單位的敗訴風險,可以使得更多的本可直接履行的賠償,無需進入司法程序,這樣的做法一方面節(jié)省了司法資源,另一方面可以對工傷者最擔心的耗不起時間的問題有一定的促進作用。</p><p> 三、工傷待遇中的
34、問題及其對策</p><p> ?。ㄒ唬┕kU待遇應當考慮精神損害賠償</p><p> 從“以人為本”的社會發(fā)展要求來講,一次工傷給勞動者帶來的不僅僅是皮肉的痛苦,更是給勞動者帶來了精神痛苦與心理創(chuàng)傷,比如有的勞動因為工傷失去了手腳,失去了眼睛,失去了光明,這些不單單是影響到受工傷者的日常生活,更是在勞動者心中產生了巨大的心理陰影,無情的摧殘著勞動者得受傷的心,說的嚴重一點,這樣的后
35、果是很可能會導致勞動者產生相關的精神疾病。另外,一次工傷不僅給勞動者本人帶來巨大的傷害,更是給一個家庭帶來巨大的傷害,往往由于一個因工傷而落下殘疾的成員,會把整個家庭都拖進了長期的,甚至永遠無法恢復的經濟困境當中。</p><p>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中有這樣的規(guī)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
36、神損害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這是立法科學合理文明的突出表現(xiàn)。但是讓人惋惜的是,同時規(guī)定凡是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內的,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在新《工傷保險條例》依舊還沒有規(guī)定精神損害賠償,無任何精神損害賠償,從法理還是從情理上說,都是說不過去的。人身損害和工傷損害都是一種傷害,為什么同是傷害,一個有獲得精神損害賠償?shù)臋C會,另一個卻沒有,這樣的規(guī)定顯然不符合情理、顯然不公平不正
37、義,這樣的立法設計合理嗎?</p><p> 我認為勞動法在立法精神上應與民法保持一致,作為勞動法規(guī)的《工傷保險條例》也應該將精神損害賠償列為工傷保險待遇的內容,應該規(guī)定企業(yè)承擔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shù)馁M用,規(guī)定精神損害賠償可以使受傷職工獲得更多的賠償,以達到“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yè)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工傷保險條例》這一主旨。在《工傷保險條
38、例》中規(guī)定精神損害賠償也是順應歷史潮流的發(fā)展,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立法技術上的一種突出的趨勢。</p><p> ?。ǘ┮患壷了募墏麣埖墓毠斚硎芡缺壤膫麣埥蛸N</p><p>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
39、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④依據(jù)該條規(guī)定,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享受著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85%、80%、75%,這樣規(guī)定了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享受著不同比例的傷殘津貼。</p><p> 這樣規(guī)定是不合理、不科學的,原因是:第一,一級至四級傷殘都屬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而傷殘津貼是對工傷職工因傷殘不能勞動而不能獲得經濟
40、收入的一種經濟補償,同樣是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同樣要離開單位、離開崗位,同樣不能依靠勞動獲取經濟收入,同樣生活要依靠傷殘補助和津貼,為什么要區(qū)別對待呢?同樣是喪失勞動能力而不能通過勞動獲得收入、獲得勞動報酬,這樣的情況要一視同仁,應該獲得同比例的傷殘津貼。第二,傷殘津貼的法律定性決定了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應該是同比例的。傷殘津貼是對工傷職工因傷殘不能勞動而不能獲得經濟收入的一種經濟補償,而一級至四級傷殘程度的不同應該體現(xiàn)在傷殘補助金等其他一
41、些補償賠償問題上。所以,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雖然傷殘級別和程度不同,但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應當享受同等比例的傷殘津貼,只有這樣才體現(xiàn)了法律的一視同仁、公平公正;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好每一個勞動者得合法權益。</p><p> (三)加快工傷人員康復救濟制度的構建</p><p>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對于生活在底層的勞動人民來說,一次工傷所造成的傷害和影響是非常巨大的。從表面
42、上看,工傷事故打擊的是一個人,但是在實質上,有可能它會把一個依靠他的家庭給擊垮,使得整個家庭都陷入困境之中不能自拔。因此,如何解決職工的工傷待遇問題是一項非常重要而又非常關鍵的問題,我們要解決好工傷職工的受傷后的康復救濟問題。我們應該以最快的速度構建工傷人員的康復救濟制度,這里的康復救濟要包括工傷人員身體上的康復和精神、心理上的康復、工傷人員的經濟賠償、補償和工傷人員的家庭的輔助。</p><p> 因此,要建
43、立起一種完善的工傷職工康復救濟制度,使得他們可以恢復身體健康,然后可以重新回到自己的工作崗位,如果因身體原因不能回到自己的工作崗位的可以獲得社會救濟,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方法幫助工傷職工和家庭渡過困難時期,撫平傷口,走出工傷所造成的陰影,回歸到正常的社會生活當中來。</p><p> 對于如何加強加快工傷人員康復救濟制度構建,我認為要做好以下幾點:</p><p> 第一,政府應該通過修改
44、《工傷保險條例》,建立起一種工傷康復救濟制度,政府要重視工傷人員的康復制度構建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政府要盡最大的力量通過制度來維護保護勞動者得合法權益。</p><p> 第二,要把法規(guī)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因為從法律位階來說,《工傷保險條例》是國務院的一個行政法規(guī),它的效力要小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通過的法律的效力。工傷保險作為一相社會制度,僅僅依靠國務院的條例來規(guī)定,其法律效力是遠遠不夠的。因此,要加強工傷康復制度
45、法律方面的立法。只有通過把法規(guī)上升到法律層面來,工傷康復、工傷待遇才可以獲得重視和保護。</p><p> 第三,應該以《社會保險法》作為體系的基本法,作為我國的社會保障體制的基石,加快制定《工傷保險法》作為一步特別法,把工傷保險相關事務作為其規(guī)范的對象。</p><p><b> 四、結語</b></p><p>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體
46、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工傷保險制度旨在最大限度的維護了受傷職工的合法利益,最大限度的保障了職工的生活質量,關系到以人為本的社會主義社會建設,關系到勞動人民的幸福生活。因此,社會各界都要十分重視這個問題,切實加快完善以上工傷認定中不合理的規(guī)定,簡化工傷認定程序,增加違法者的違法風險,工傷保險待遇應當考慮精神損害賠償,加強加快工傷人員康復救濟制度的構建,盡最大的力量做好工傷保險方面的工作,不斷完善我們的制度和立法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l
47、t;/p><p> 工傷保險是黨和國家對因工受傷職工的補償和生活質量的保障,體現(xiàn)了以人為本的科學發(fā)展觀的重要實質,也體現(xiàn)了黨和國家對工傷職工的合法群益的保護。因此,完善工傷保險制度,維護好工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好工傷職工的生活質量,也是十二五規(guī)劃中改善保障民生的具體體現(xiàn),對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大而又深遠的重要意義。</p><p><b> 注釋:</b>&l
48、t;/p><p><b> ① </b></p><p> ?、?工傷:又稱為產業(yè)傷害、職業(yè)傷害、工業(yè)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yè)活動或者與職業(yè)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yè)病傷害。</p><p> ?、?精神損害:是與物質損害密切相關的一種損害內容,其可以與物質損害同時發(fā)生,也可不同時發(fā)生,因其多為損害的是人格權利,而人
49、格權的本質是定向選擇,這種定向選擇被法律保護或制約。</p><p> ④ 新《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p><p><b> 參考文獻:</b></p><p> [1] 鄭功成.社會保障概論 [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p><p> [2] 陸麗芳,楊鵬程;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探析[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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