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制度效率最優(yōu)的非可能性探討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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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專利制度效率最優(yōu)的非可能性探討</p><p>  基金項目:本文由2012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qū)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招標課題(010112C07),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 研究基地重大項目(11JJD850005-3),新疆大學博士啟動基金,新疆大學青年英才項目聯(lián)合資助 </p><p>  中圖分類號:G306.3 文獻標識碼:A </p>

2、;<p>  內容摘要:專利制定者希望專利制度既能夠激勵創(chuàng)新者,又不會降低整個社會福利水平,然而這種理想在現(xiàn)實中是不存在的。本文從產品、產業(yè)和年費制度三個方面,基于專利保護期限視角闡述了利用統(tǒng)一的專利制度無法達到專利制度效率最優(yōu)的原因。 </p><p>  關鍵詞:專利制度 專利保護 最優(yōu) </p><p><b>  問題的提出 </b></p

3、><p>  經濟學中對專利制度的分析最初源于解決R&D投資外部性的問題,學者們關注于專利的動態(tài)效率,即如何確保創(chuàng)新主體通過專利保護獲得利益以彌補發(fā)明的投入及其所承受風險,解決R&D投資不足的問題。但另一方面,專利也會帶來負面作用,它提供給創(chuàng)新者的壟斷權力,扭曲了資源配置,影響到社會福利,這就是專利制度的靜態(tài)效率。個人的壟斷利潤與社會福利的損失存在著此消彼長的關系:動態(tài)效率為了達到充分激勵,偏向于專利

4、權人,而靜態(tài)效率則偏向于減少社會福利損失,那么,專利制度效率能否達到動態(tài)與靜態(tài)效率的最優(yōu)結合,從而使制度制定者滿意?本文將圍繞該問題進行探討。由于專利制度設定涉及專利保護長度與寬度,打擊專利侵權等諸多方面,其中專利保護期限(也稱專利長度)是專利制度設定中一個重要的也是相對可以量化的概念,在專利期限內,創(chuàng)新成果將受到法律保護;一旦超過期限,專利就將進入公共領域,成為公共品。如果專利政策僅靠專利長度來界定,則專利長度越長,專利權人所獲得壟斷

5、的時間越長,在假設專利能夠創(chuàng)造利潤的前提下,其壟斷利潤就越高。因此,本文將從專利保護期限出發(fā),討論為什么現(xiàn)實中不存在經濟學中的“最優(yōu)制度”。 </p><p>  不同產品的專利保護 </p><p>  Maskus(2000)指出,在理想情況下,應該對不同的專利設定不同的保護期限,但由于不確定性、政府失靈(例如尋租等),以及經濟成本等原因,這種狀況只是一種理想。張五常在研究產權問題時指

6、出,試圖用同一專利保護制度來對所有申請專利客體進行保護是不可能的,專利制度對經濟增長促進的前提體現(xiàn)在其是否能給不同的發(fā)明提供不同的專利保護,下面用圖形來進一步說明不同產品應該具有不同保護期限這一問題。假定有A、B 兩種專利,兩種專利均能給專利持有人帶來收益,且專利在維持初始就已經取得了收益,同時假定專利成本只有年費,其余成本忽略不計。由于專利的收益曲線類似于產品的生命周期曲線(經歷初始期、生長期、成熟期、衰退期),因此,形態(tài)與生命周期曲

7、線類似,按照累進制安排下收取年費,有關收益、年費及時間的關系如圖1所示:曲線A、B分別表示兩種專利的收益曲線,與累進制年費C分別相交于E、F兩點,這里交點的經濟意義表示此時專利權人的收益和成本相等,E、F兩點在時間軸上分別對應了TA、TB,曲線A、B與累計年費C圍成的面積分別為兩位專利權人的凈收益,因此,TA、TB決定了專利被保護的實際年限。從圖上可以看出,不同的專利,由</p><p>  當然,實際情況要比圖

8、中所示復雜的多。首先累進制年費的規(guī)定是一個較為復雜的階段性過程,里面還涉及到對個人、企業(yè)減免的規(guī)定,加上對于累進制年費收取的時間點設定各國也有所不同,有的國家是從申請日開始收取,有的從授權日開始收取,那么對于不同的對象而言,也就不能簡單地表示為一條向上彎曲的曲線。其次,對于專利所取得的收益而言,在申請時就能夠取得收益是一種理想狀況,實際情況中也不可能存在。但至少從本文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用一個相同的保護標準對所有的專利進行保

9、護,對專利保護是低效率的,對社會福利必然存在影響。 </p><p>  不同產業(yè)的專利保護 </p><p>  不同產業(yè)的專利應該有不同程度的專利保護。Yang(2001)的研究表明知識產權保護并不會對產業(yè)有直接的影響,但與產業(yè)相關的投資決策卻有一定的聯(lián)系,他比較了投資在紡織服裝、簡單的電子加工組裝、餐飲等低技術產品服務領域與制藥、化工、軟件等領域上對專利保護的力度要求,發(fā)現(xiàn)前者對專利

10、保護力度的要求并不高,而后者顯然十分關注。Goh&Oliver(2002),潘士遠(2008)研究了不同產業(yè)的最優(yōu)專利保護,前者關注了上游和下游產業(yè)的專利保護,后者關注了技能密集型產業(yè)和勞動密集型產業(yè)的專利保護,然其結論都表明,不同產業(yè)應該有不同專利保護程度。實際上,國外大多數(shù)的發(fā)達國家和發(fā)展中國家都曾經歷過“不同的產業(yè)應該采用不同的保護水平”這樣的歷史發(fā)展時期:法國1971年將藥品排除在專利保護之外;德國、日本對食品、藥品、化

11、學制品都不授予專利(但生產這些產品的工業(yè)方法可以被授予專利);泰國不保護化學制品、藥物、食品、飲料、農業(yè)機械方面的專利等。 </p><p>  從國外的專利制度的經驗可以看出,理想的專利制度應該是對產業(yè)進行區(qū)分,針對不同的類別來選取不同的保護水平。對國家重點保護的產業(yè)采用較寬松的保護,提高該行業(yè)對國外技術的模仿能力,而對于技術發(fā)展在全球較為領先的行業(yè),則需要用相對較強的保護制度來激勵創(chuàng)新,保護發(fā)明者的利益。因為

12、國家對相關專利的保護期限延長,會使得專利權人能在同樣支出的情況下獲得更長時期的壟斷利益,由于資本的逐利性,在制定政策的短時間內會有眾多發(fā)明與創(chuàng)新不斷在在這個領域產生,該行業(yè)的技術會有一個較快速度的發(fā)展。同時,隨著發(fā)展的推進,一旦出現(xiàn)有專利壟斷的情況,專利的保護期限就將會影響該領域的技術增長,隨之而來的是高技術的發(fā)展帶動增長方式的轉變。總之,無論是正面還是負面作用,一旦專利保護期限按產品或是產業(yè)領域來設定,必定會對相關產業(yè)的發(fā)展起到鼓勵或

13、者限制作用。 </p><p>  不同年費的專利保護   盡管Maskus(2000)認為對不同的專利實施不同的保護這一狀況只能存在于理想狀態(tài)之中,然而Cornelli& Schankerman(1999)的研究仍然表明,不同的專利維持費在一定程度上縮小了這種理想和現(xiàn)實之間的差距。即,可以通過收取專利維持費用(或稱專利年費)來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市場失靈的狀況,提升專利制度的效率。 </p>

14、<p>  對于專利年費制度,各國規(guī)定各有不同,但總體而言有兩種年費計算方式,一種是累計年費,即每年以一定的數(shù)額遞增,另一種是固定年費,每年的年費繳納額相等。以發(fā)明專利為例,美國采用的是累計年費制度。專利被授予之后,在法定保護期內,為了保持專利繼續(xù)有效,專利權人必須在授權后的第3.5年、第7.5年和第11.5年三個時間點繳納專利維持費,費用分別為880美元、2020美元、3100美元。即,一個專利權所有人只有當其續(xù)費3次后,

15、才能在全部的20年期限內享有權利(張平,2009)。歐洲專利局則采用兩者互相結合的方法,年費自申請日算起,從第3年開始每年繳納。每年遞增,第10年到第20年使用固定年費。日本的年費繳納有兩個顯著特點:其一,依照專利申請日的不同,以1988年為界,對在此時間之前與之后申請的專利費用的標準進行了區(qū)分,同時在這兩大類別下,又按照實質審查時間的不同,以 2004年4月為界,對專利維持費用進行了區(qū)別。其二,日本年費除了分階段的固定部分外,還對每年

16、延長專利權加收了附加年費,這個年費同樣隨著申請日期的延長而增加。我國在總體上采用與美國相似的累進制年費制度,即開始時收取較少,而隨著時間的遞增開</p><p>  假定存在A、B兩個國家,A國實行累進制年費,B國實行固定年費制度,現(xiàn)對同一專利,在A、B兩國分別申請專利,均能給專利持有人帶來收益,且專利在維持初始就已經取得了收益,同時假定專利成本只有年費,其余成本忽略不計。由于專利的收益曲線類似于產品的生命周期曲

17、線(經歷初始期、生長期、成熟期、衰退期),因此,形態(tài)與生命周期曲線類似(曲線G),按照累進制安排收取年費,有關收益、年費及時間的關系如圖2所示。曲線G與累進制年費C、固定年費D分別相交于E、F兩點,這里交點的經濟意義表示此時專利權人的收益和成本相等,E、F兩點在時間軸上分別對應了TA、TB,專利權人在A國所得到的收益是曲線G與C所圍成的面積,在B國所得到的收益是曲線G與D所圍成的面積。如果兩種制度下專利權人的收益不變,即所圍面積相等,則

18、A國對專利的保護期限TA要短于B國對專利的保護期限TB,對A國而言,此專利權的壟斷時間縮短,該專利技術相對于B國而言也將提前進入公共領域,降低A國社會福利損失。如果A國的專利累進制度收費有所提高,即曲線C向左移動到C`,則A國可能在專利權人在收益增大的前提下,進一步降低專利權的壟斷時間。 </p><p>  通過上文分析可以發(fā)現(xiàn),不同的付費方式,對專利的保護程度是不一樣的。實際上,通過付費分期,可以淘汰質量較差

19、,不易于轉化,或無實施意圖的專利,在存在道德風險和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這一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專利制度的效率,但也需要認識到,提高效率并非能夠達到最優(yōu)化。 </p><p><b>  結論 </b></p><p>  在專利制定的問題上,學者和專利制定者們總希望尋找到動態(tài)效率與靜態(tài)效率的平衡點,做到既不損害社會總福利,又能激發(fā)發(fā)明創(chuàng)造者的積極性。從本文的分析來看,這種

20、想法在現(xiàn)實中是難以達到的:不同的專利面臨著不同的需求曲線,不同的價格彈性在不同的專利期限下會面臨不同的福利損失,同時,不同專利的創(chuàng)新效率是不同的,統(tǒng)一的專利制度可能會造成對高效率創(chuàng)新保護不足,對低效率創(chuàng)新保護過度的情況,從而引致R&D資源投入上的扭曲。操作層面上,只能通過不同的付費方式,來提高制度的效率。但要達到對整個專利產品的最優(yōu)設計,僅僅是一種理想。 </p><p><b>  參考文獻:

21、 </b></p><p>  1.Maskus, Keith,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e Global Economy [D]. Washington, DC: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2000 </p><p>  2.張五常.賣桔者言[M].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 <

22、/p><p>  3.GuifangYang,KeithE.Masku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licensing, and innovation in an endogenous product-cycle model[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2001,53(1) </p><p>  4.張平.知

23、識產權制度的經濟績效[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 </p><p>  5.潘士遠.最優(yōu)專利制度、技術進步方向與工資不平等[J].經濟研究,2008(1) </p><p>  6.吳欣望.專利經濟學[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 </p><p>  7.喬永忠.美日歐與我國專利維持年費制度比較分析.電子知識產權,2011/z1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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