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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淺談我國生育權制度的缺陷與完善</p><p> 摘 要 生育權是民法上的一種人格權,每個人都能享有,不僅是已婚的夫妻雙方享有,達到育齡的獨身者等其他群體也享有。實踐中,夫妻雙方之間互相侵犯生育權、第三人侵犯生育權的情形時有發(fā)生。本文將從生育權的概念、性質、主體范圍等幾個方面出發(fā),探析我國現(xiàn)有的生育權制度的立法缺陷,借鑒國外的立法例,提出一些完善我國生育權制度的立法建議。 </p&g
2、t;<p> 關鍵詞 生育權 法律保障 人格權 身份權 </p><p> 作者簡介:馬艷麗,四川大學,研究方向:刑事訴訟法。 </p><p> 中圖分類號:D923.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4)1-041-02 </p><p><b> 一、制度缺陷 </b></p><
3、;p><b> ?。ㄒ唬┓蓽?</b></p><p> 通觀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可以看出,雖然2005年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2001年通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婚姻法》第16條都有提到生育權這一問題,但是有我國母法之稱,有著最高的法律效力的《憲法》卻沒有關于生育權的規(guī)定,只是強調了公民有計劃生育的義務,而《民法通則》也沒有將其確立為一項基本的民事權利
4、。由此可見,我國涉及生育權的法律本身就不多,而且對于生育權的規(guī)定都不夠深入和詳盡,這些法律早已不適應日益發(fā)展和進步的社會的需要,作為社會規(guī)范的法律的滯后會嚴重的影響社會的發(fā)展,因此,將生育權納入民法以及婚姻法等部門法,并對其作出詳盡的規(guī)定是我國目前以及今后一段時間立法的重點之一。 </p><p> (二)權利主體范圍狹窄 </p><p> 所有涉及生育權的幾部法律中提到生育權主體的
5、就是2005年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和2001年通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雖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guī)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但是,《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的規(guī)定顯然是只賦予了婦女生育權,而剝奪了男性的生育權。在兩部由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中,關于同一問題的規(guī)定不一致,發(fā)生矛盾時,按照新法優(yōu)于舊法這一原則,應該是以2005年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為準,也就是說我國法律將生育權的主體范圍僅僅界定為婦女。我國現(xiàn)行法律關于生育權主體的規(guī)定
6、剝奪了獨身者和婚內男性的生育權,這完全不符合社會發(fā)展的趨勢,也不利于社會的進步和發(fā)展的。 </p><p> ?。ㄈ┣啡本葷緩?</p><p> 自從生育權這一概念產生以來,關于生育權糾紛的案件就不曾斷過,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趨勢。法律對于侵犯生育權的救濟措施沒有詳盡具體的規(guī)定,實踐中,各地各基層法院在處理夫妻之間生育權的糾紛時,一般會支持和保護處于相對弱勢的婦女的權益。但是近年來發(fā)生
7、了很多妻子為了自己所謂的苗條的身材和事業(yè)的發(fā)展而瞞著丈夫私自墮胎引起糾紛起訴到法院的,在《婚姻法解釋三》出臺以前,法院對此也沒有什么特別有效的解決辦法,最后的解決方式大多都是雙方協(xié)商解決,或是由于這一糾紛導致感情確實破裂的,法院判決準許他們離婚,至于原告方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shù)脑V訟請求不置可否;關于實踐之中第三人侵犯夫妻生育權行為的法律救濟辦法:如果構成犯罪的,就按照刑事犯罪來承擔刑事責任,未達到刑事犯罪成都的,就只是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和
8、些許精神損害賠償完事。對于導致懷孕婦女流產或是失去生育能力的,是沒有相關的救濟措施的。那么,至于獨身者和死刑犯以及其他特殊人群的生育權受到侵犯的解決措施就更是無從說起。 </p><p><b> 二、立法完善 </b></p><p><b> ?。ㄒ唬嗬霊?</b></p><p> 前面已經提到過,有著我國母
9、法之稱,有著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對于“生育權”這一人格權沒有確切的規(guī)定,只是在第49條規(guī)定了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在憲法中只強調計劃生育這一義務而不規(guī)定權利,有重義務輕權利的嫌疑,有支持義務本位的嫌疑。所以,很有必要在憲法中對生育權這一基本人權做出像“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基本權利一樣明確而詳盡的規(guī)定,而不是一味的只強調計劃生育的義務。 </p><p> ?。ǘ痘橐龇ā返难a正 </p&g
10、t;<p> 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法,生育權應該是其必不可少的一個部分??梢栽谄渲性黾尤缦聝热荩?</p><p> 1.賦予已婚男性生育權 </p><p> 婚姻家庭關系中追求男女平等,那么平等到底體現(xiàn)在哪里?當然是地位的平等,如果僅僅賦予妻子生育權,那么在關于生育問題上,丈夫完全沒有話語權,妻子想生就生,不想生就不生,丈夫僅僅是一個生育的工具,那么他們的
11、地位何在?尊嚴何在?在我國這樣一個歷來就注重男權主義的國家,男人是無法忍受這樣的屈辱的,這樣的婚姻家庭關系,也很難長久。生育這一行為,單獨的一個人是不能完成的,需要男女雙方配合,賦予夫妻雙方平等的權利,讓他們互相溝通協(xié)商,共同決定生或者不生,何時生,以及在法律容許的范圍內生育多少這些問題,有助于夫妻關系的和諧,婚姻家庭的美滿與幸福。 </p><p> 2.夫妻之間侵權的救濟措施 </p><
12、;p> 生育權的行使是私生活中的一個重要事項,當然應由夫妻雙方協(xié)商決定。但在缺乏協(xié)議或協(xié)商不成的情況下,該如何化解他們之間的生育權沖突和矛盾,基于各自不同的文化與生活習慣,各國的法律、司法都有其不同的救濟措施。 </p><p> 就夫妻雙方之間互相侵害生育權的行為,國際實踐中主要有下面幾種保護措施:(1)重新達成協(xié)議。與其他人身權受到侵害一樣,生育權受到侵害時,其救濟的目的和動機都是使得這些受到損害的
13、權益能夠得到相應的補償或者矯正。如果夫妻一方侵害了對方的生育權,而對方也愿意原諒、協(xié)商,重新達成關于生育的協(xié)議或是決定,這不失為一種很好的救濟方式,既保證了家庭的和諧穩(wěn)定,也救濟了受損害的權利。(2)婚姻內的損害賠償制度。如果夫妻一方生育權受到另一方侵害,而其不愿原諒對方,但也不愿意離婚的,其就可以選擇請求另一方對其受到的侵害進行相應的賠償。因為我國實行的是婚后財產夫妻共同共有,所以,在進行賠償?shù)臅r候為了保護受損害一方的權益,應該由加害
14、方用她(他)自己的個人財產進行賠償,不能用夫妻共同的財產進行賠償。(3)判決準予離婚。如果夫妻雙方因為生育問題達不成協(xié)議,雙方之間的矛盾無法調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應當準許他們離婚。這種情況屬于婚姻法中規(guī)定的其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準予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4)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判決離婚以后,受損害一方還可以向加害一方提出侵權損害賠償,可以適用一般的侵權行為救濟方法。 </p><p> ?。ㄈ┘{
15、入人格權范疇 </p><p> 目前《民法》規(guī)定了一些具體的人格權,比如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姓名權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但是并未將作為基本人權的生育權納入其中,這就使得生育權在民法領域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和保護,因此,可以將生育權納入《民法通則》,擴充生育權的主體范圍,增加生育權受到第三人侵犯后的救濟手段。 </p><p> 1.擴大權利主體范圍 &l
16、t;/p><p> ?。?)賦予已達生育年齡的單身男女生育權。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人們思想觀念的變化,越來越多的人主張單身,而且在我國目前男女比例嚴重失調的情況下,必然會有很多男性找不到配偶來組建家庭。因此,獨身者所占我國人口比例也會越來越大,如果法律剝奪了這部分人的生育權,就會加快我國的人口老齡化速度,增加國家用于扶養(yǎng)孤寡老人的費用,引發(fā)一系列其他的社會問題。而且,我國目前還是很注重傳宗接代的,不能因為這部分人沒有婚姻
17、家庭,沒有配偶就讓他們斷子絕孫吧?因此,法律應該賦予他們生育權,給予同其他夫妻一樣的保護,但是因為獨身者的生育權的實現(xiàn)比一般的夫妻要復雜一些,需要借助譬如代孕、人工、和捐精等一系列輔助工作才能得以實現(xiàn),因此,法律還需要把這些輔助工作也予以制度化,有利于這些工作的順利、有序、合法地進行。 </p><p> ?。?)保障死刑犯的生育權。雖然目前的法律沒有對死刑犯的生育權做出明確規(guī)定,一直處于空白狀態(tài),但是在我國的司
18、法實踐中,一直都是忽略和不承認死刑犯的生育權的,他們的生育權一直都是在法律空白下的情況下被侵犯,這顯然是不符合法理和人情的。理由主要有:第一,有違“罪刑法定”。我國《刑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了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因此,被告人被判處死刑后,法律剝奪的是他們的生命和政治權利。而《刑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被剝奪的政治權利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
19、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從該條可以看出,生育權根本不屬于政治權利,被判處死刑的人跟其他普通的公民一樣,還是享有生育權的?!白镄谭ǘā笔切谭ǖ幕驹瓌t,既然法律沒有規(guī)定,那憑什么要剝奪他們的生育權,法律依據(jù)何在?;第二,有違人道主義。剝奪了死刑犯的生育權會導致有些家庭斷子絕孫,這在我們這個很注重傳宗接代的社會,是不符合人們的普遍情感的,也是不人道的;第三,有違“罪責自負”原則。我國刑法崇尚和遵循“罪責自負”,剝
20、奪了死刑犯的生</p><p> (3)雖然依據(jù)目前的法律來看,我國是不準許同性戀結婚的,但是,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發(fā)展,人們思想的進步,同性戀也會被越來越多的人理解和包容。并且,國際上已經有不少國家在法律上正式承認同性戀的婚姻,我國加入世貿組組織,隨著國家交往的深入,同性戀婚姻合法化也將會是我國立法的趨勢之一,那么,當然的,同性戀的生育權也應該得到尊重和保護。 </p><p> 2.
21、行政行為侵權和第三人侵權的救濟措施 </p><p> 不可否認,實踐中,國家的行政行為侵犯公民生育權,其他第三人侵犯生育權的行為也是屢見不鮮的,對此類侵權行為,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還規(guī)定了行政行為侵權造成損害的,可以申請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國家賠償。而且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了幾種責任承擔的方式,而且這幾種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是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的,我國《民法通則》
22、第120條和第134條對此,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因此,公民的生育權受到此類侵害時,可以根據(jù)上述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來救濟。 </p><p><b> 參考文獻: </b></p><p> [1]龔麗梅,劉宜軍.論我國生育權的保護.海峽法學.2010(2). </p><p> [2]董晶.生育權的主體研究.法制與社會.2009(6). <
23、/p><p> [3]陳靜忠.試論公民生育權的平等性.銅仁學院學報.2007(1). </p><p> [4]劉道云.生育權基本問題的探討及其法律保護.中國衛(wèi)生法制.2011(6). </p><p> [5]周平.生育與法律:生育權制度解讀及沖突配置.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p><p> [6]湛中樂.公民生育權與社會撫養(yǎng)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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