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社自由的法律規(guī)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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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結社是人類古老的社會組織方式和社會活動方式。近現(xiàn)代社會中,隨著結社自由的憲法化和法律化,結社從自發(fā)和自愿行為逐漸轉變?yōu)樽杂傻男袨椤Ec結社自由的基本權利地位相伴而來的則是國家對結社自由的限制以及國家對社團的控制和管理。結社自由的法律規(guī)制蘊含了權利主體基本訴求和國家權力之間的基本互動關系,成為了憲法學尤其是基本權利研究領域中的重要研究對象。
  本文以價值和規(guī)范作為結社自由研究的兩個維度。價值研究維度重在考察結社自由和法律規(guī)范的正當性

2、與合理性,規(guī)范研究維度重在考察相關法律規(guī)范的邏輯性、體系性和科學性。本文以結社自由和社團的法律規(guī)制作為研究的兩條主線,前者是后者的基礎和目的,后者是前者的實現(xiàn)方式與載體。本文以規(guī)范主義為主要研究方法,即以基本權利神圣為理念、以憲法學基本原理為準則、以憲法和法律規(guī)范為基礎,對結社自由的價值、規(guī)范作較為深入的分析和闡述,并為我國結社自由法律規(guī)制的完善提出建議。本文亦采用比較分析的方法,對各個國家和地區(qū)的相關法律制度、規(guī)范和案例、相關國際人權

3、公約文本和實踐、我國憲法、法律規(guī)范和政策等作對應的比較分析,以求取長補短。此外還運用實證分析的方法,通過對典型社團的實例分析,考察我國社團規(guī)制的模式及其實效。
  本文主要內容共分為五章。
  第一章考察了不同歷史階段的市民社會理論關于結社和結社自由的正當性的論證。古典、近代和現(xiàn)代市民社會理論對結社自由的認識既有傳承,又有不斷的發(fā)展,對國家-社會關系模式下結社自由的不同解讀方式反映了人權論證范式從主體性向關系性的現(xiàn)代轉變。在

4、現(xiàn)代社會中,結社自由與人及社會的自我滿足、社會參與、民主政治等價值追求和利益實現(xiàn)密切關聯(lián)。
  第二章將結社自由置于基本權利體系之下作全面考察。該章力圖厘清結社自由與結社權、結社自由權等概念的差別,主張結社自由應當包括多種權利主體,分析了結社自由的內涵,既有積極的自由又有消極的自由。結社自由以自由權為主要權利屬性,同時又與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等交叉和競合,因而具有復合權利屬性。結社自由具備防御權功能、受益權功能、制度性保障功

5、能、組織和程序性保障功能和保護性義務功能。結社自由的諸項功能意味著個人能夠向國家提出不同層次的主張,以及國家所對應的不同層次的義務。結社自由存在對國家的垂直效力和對私人的水平效力。在結社自由水平效力模式中,本文建議我國采用間接水平效力模式,將憲法基本權利規(guī)范用于對普通法律的解釋,并且注重利益衡量原則的個案適用。
  第三章研究結社自由的法律限制問題。結社自由的限制首先應當遵守法律保留原則。各國對于結社自由采用的不同的法律保留原則形

6、成了法律保留強度次序,其中加重法律保留的立法方式對結社自由保障強度最大。其次,限制應當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重大性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禁止濫用限制等一系列支持和豐富法律保留原則的理論與規(guī)范。第三,限制應當符合比例原則。通過對德國、美國、國際人權公約等理論、法律文本和判例的解讀,闡述了比例原則三項組成原則對結社自由的適用原理,并以此指出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范在比例原則要求上缺陷甚多。第四,限制應當符合非歧視原則。對結社自由的限制目的必須嚴格依憲

7、法確定,主要包括公共利益目的及其具體類型、以及保護他人權利與自由的目的。該章最后以比較法的方法,歸納和介紹了結社自由四大類限制事項,并對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范中限制事項的合憲性、合理性進行了評析。
  第四章著重于社團法律規(guī)制和規(guī)制模式的分析。在分析了社團概念和特征基礎上,介紹了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國家和地區(qū)的社團法律形式、設立原則等法律制度,指出非法人型的任意社團(無權利能力社團)和部分公法社團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應當按照社團法

8、律形式的不同分別采用不同的設立和登記制度。除了民事主體地位之外,社團可以依法取得憲法地位和行政主體地位。多數國家的社團規(guī)制模式大致可以分為多元主義和法團主義(又含國家法團主義和社會法團主義)兩種模式,其各自在社團數量和競爭性、對國家的依賴性或獨立性、利益整合方式等方面具有鮮明的差異。
  第五章期待于中國法對結社自由問題的積極回應。晚清和民國時期的結社自由與社團立法雖然具有歷史局限性,但畢竟開啟了結社自由法律化的現(xiàn)代化大門。中國共

9、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時期的結社立法則很大程度上為新中國成立后的相關立法提供了立法經驗和發(fā)展基礎。目前的結社與社團法律制度具有濃厚的“雙重審查、分級管理”的管控型導向。通過對中國法學會的實證分析,可見我國主要采取“類國家法團主義”的社團規(guī)制模式。這種模式和相應法律制度已經不再適應中國社會轉型和發(fā)展的整體要求了。作為中國法上對結社自由與社團立法的積極回應與完善,必須清醒地認識現(xiàn)行結社法律規(guī)制的不足和缺陷,以及規(guī)制所面臨的挑戰(zhàn)和完善契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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