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成教首例兇宅買賣合同糾紛案的分析.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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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近年來,在二手房交易中,全國各地都出現(xiàn)了購房者因事先不知情而買到兇宅的情況。本文選取了成都市首例兇宅買賣合同糾紛案這一典型案例進行分析。
  首先,對于兇宅,目前并無法律界定。就特定的房屋買賣交易這一法律行為而言,究竟哪些房屋能成為納入法律視線的兇宅?已見諸文報的各家觀點大同小異。一般認為所謂兇宅應是一種客觀存在事實,而非個體主觀想象的結(jié)果,且通常將兇宅限定在兩類房屋范圍內(nèi)。對因失火、煤氣中毒等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房屋是否也能以兇宅

2、論尚存爭議。
  其次,在實踐中,由于不動產(chǎn)價值較動產(chǎn)來說一般更大,使信息披露義務已經(jīng)成為比較重要的問題。兇宅信息是指房屋內(nèi)發(fā)生人為或意外因素致人非正常死亡這一事件信息,它與該房屋的合法權利人密切相關。該信息在披露過程中難免涉及到隱私權與知情權,是兩種權利的碰撞,是利益上的相對平衡。盡管我國法律條文中沒有明確將兇宅信息的披露規(guī)定為賣方的法定義務,但仍然可以在《民法通則》第4條、《合同法》第5條、第42條、第60條等款項中找到法律原

3、則性規(guī)定。兇宅信息顯然是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項。因此,本文認為在具體的房屋交易中,出賣人負有向特定的、具體的交易相對人公開此類信息的義務。
  最后,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在處理涉及到兇宅的買賣合同糾紛時已出現(xiàn)過四種不同的判決。這固然同個案情節(jié)事實上的差異有一定關系,但從另一個角度看對于兇宅交易確實還存在糾紛定性難,處理退賠爭端依據(jù)亂的現(xiàn)狀。本文認同所選取案例中成都市金牛區(qū)人民法院以兇宅構成標的物的重大瑕疵,房主隱瞞兇宅信息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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