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活動發(fā)起人責任承擔研究———以自助游活動為例.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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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探險性自助游、自助體育活動等自助活動存在固有風險,活動中容易出現(xiàn)傷亡或財產損失。但該類活動并不違法,是人類社會所難以避免的一種社會交往活動。由于針對此類活動的法律規(guī)定幾乎為空白,出現(xiàn)糾紛后難以解決。法院通常以公平責任為由苛責活動發(fā)起人承擔責任,這引起了較大的爭議。筆者根據(jù)學術興趣點,從堪稱“中國驢友第一案”的2006年“南寧驢友遇難案”入手,對自助活動發(fā)起人責任承擔的相關研究進行了梳理考察,嘗試分析法院援引公平責任是否妥當,活動發(fā)起人安

2、全注意義務的存在與否,以及自助活動發(fā)起人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
   本文共分為五部分,第一部分,筆者通過分析該案的案情及一審、二審判決,找到本案的爭議焦點,提出自助活動發(fā)起人的責任承擔問題。第二部分,筆者嘗試確定自助活動糾紛所應適用的歸責原則。通過分析公平責任的歷史發(fā)展,否定了其在自助活動中的適用,并指出法官不能為救濟受害者而以實質正義為名援引公平責任把風險分配給自助活動的發(fā)起人,否則就是不正義。自助活動發(fā)起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法律

3、依據(jù)是侵權法的過錯責任原則。第三部分,筆者嘗試確定自助互動發(fā)起人是否有過錯。分析了過錯認定的客觀化進程及安全注意義務的來源,指出安全注意義務以“危險源開啟理論”等為基礎,不能無條件適用于自助活動中。自助活動的發(fā)起人不能被簡單認定為法律意義上從事社會活動的組織者或群體性活動的組織者,進而苛以較重的安全注意義務。第四部分,筆者對自助活動發(fā)起人責任承擔進行了一些法理上的思考,指出自助活動中的參與人是能對自己行為負責的“智而強”的人,以救濟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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