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城保護條例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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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76號《長城保護條例》已經2006年9月20日國務院第15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偫頊丶覍殰丶覍毝稹鹆晔率蝗臻L城保護條例第一條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長城的保護,規(guī)范長城的利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長城,包括長城的墻體、城堡、關隘、烽火臺、敵樓等。受本條例保護的長城段落,由國務院文

2、物主管部門認定并公布。第三條第三條長城保護應當貫徹文物工作方針,堅持科學規(guī)劃、原狀保護的原則。第四條第四條國家對長城實行整體保護、分段管理。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長城整體保護工作,協調、解決長城保護中的重大問題,監(jiān)督、檢查長城所在地各地方的長城保護工作。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依照文物保護法、本條例和其他有關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準后組織實施。長城保護總體規(guī)劃應當明確長城的保護標準和保護重點,分類確定保

3、護措施,并確定禁止在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長城段落。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qū)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應當落實長城保護總體規(guī)劃規(guī)定的保護措施。第十一條第十一條長城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長城保護總體規(guī)劃的要求,劃定本行政區(qū)域內長城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將公布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4、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長城保護總體規(guī)劃禁止工程建設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在建設控制地帶或者長城保護總體規(guī)劃未禁止工程建設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遵守文物保護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繞過長城。無法繞過的,應當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過長城;無法挖掘地下通道的,應當采取架設橋梁的方式通過長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工程建設,不得拆除、穿越、遷移長城。第十三條第十三條長城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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