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應急燈具gb179452000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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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_消防應急燈具消防應急燈具GB17945—2000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2000—01—03批準批準2000—10—01實施實施前言本標準的編制過程中參考了IEC598—2—22(EN60598—2—22):1994版、ISO6309:1987、CEN/T169WG3N661:1996版和日本標準JIL5022:1993,對國內產品的性能進行了綜合分析,并進行了大量的試驗和驗證工作。同時也采用了國家公共安全行業(yè)標準GA54

2、—1993《消防應急照明燈具通用技術條件》中的部分內容。本標準中消防應急燈具的應急電源性能、標志燈表面亮度等技術指標主要參考了IEC598—2—22中相應要求;標志燈圖形采用了ISO6309中的圖形。本標準的附錄A為標準的附錄,附錄B為提示的附錄。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六分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沈陽消防科學研究所。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深圳元亨電子資訊有限公司、深圳恒生電器

3、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正華盛應急照明系統(tǒng)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寶星燈飾電器有限公司、福州萬友企業(yè)集團、山東淄博迪生電源有限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丁宏軍、趙英然、王玉祥、張偉、金光輝、李丁、嚴洪。本標準由公安部沈陽消防科學研究所負責解釋。1范圍范圍本標準規(guī)定了消防應急燈具的定義、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標志、檢驗規(guī)則和使用說明書。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yè)與民用建筑中安裝的消防應急燈具,其他環(huán)境中安裝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消防應急燈具,除特殊要求應由

4、有關標準另行規(guī)定外,亦應執(zhí)行本標準。2引用標準引用標準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6838—1997消防電子產品環(huán)境試驗方法及嚴酷等級3定義定義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31消防應急燈具火災發(fā)生時,為人員疏散、消防作業(yè)提供標志和/或照明的各類燈具。32消防應急照明燈為人員疏散和/或消防作業(yè)提供照明的消

5、防應急燈具。33消防應急標志燈用圖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應急燈具:a)指示安全出口及其方向;b)指示樓層、避難層及其他安全場所;c)指示滅火器具存放位置及其方向;d)指示禁止人內的通道、場所及危險品存放處。34消防應急照明標志燈同時具備消防應急照明燈和消防應急標志燈功能的消防應急燈具。35應急電源_516使用熒光燈為光源的消防應急燈具不應將啟輝器接人應急回路。517自帶電源型和子母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的應急狀態(tài)不應受其主電供電線短

6、路、接地的影響。518非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應設模擬主電源供電故障的自復式試驗按鈕(或開關),不應設影響應急功能的開關。519自帶電源型和子母電源型的消防應急燈具應設主電、充電、故障狀態(tài)指示燈。主電狀態(tài)用綠色,充電狀態(tài)用紅色,故障狀態(tài)用黃色。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應設主電和應急電源狀態(tài)指示燈,主電狀態(tài)用綠色,應急狀態(tài)用紅色。主電和應急電源共用供電線路的消防應急燈具可只用紅色指示燈。5110消防應急燈具在處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

7、或光源規(guī)格不符合要求等異常狀態(tài)時,內部元件表面最高溫度不應超過90℃,且不影響電池的正常充電。光源回復后,消防應急燈具應能正常工作。5111對于子母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子母消防應急燈具之間連接線的線路壓降應不超過母消防應急燈具輸出端電壓的3%。5112對于有語音提示的消防應急燈具,其語音宜使用“這里是安全(緊急)出口”、“禁止入內”等。5113對于閃亮式標志燈,其閃亮頻率應為1Hz10%,點亮與非點亮時間比為4:1。5114對于順序閃亮

8、并形成導向光流的標志燈,其順序閃亮頻率應在2~32Hz范圍內,但設定后的頻率變動不應超過設定值的10%。5115消防應急燈具應有過充電保護和充電回路短路保護,充電回路短路時其內部元件表面溫度不應超過90℃。重新安裝電池后,消防應急燈具應能正常工作。消防應急燈的充電時間應不大于24h,最大連續(xù)過充電電流不應超過005C5A。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使用免維護鉛酸電池時最大充電電流不應大于04C20A。5116消防應急燈具應有過放電保護。電池

9、放電終止電壓應不小于額定電壓的80%,放電終止后,在未重新充電條件下,即使電池電壓回復,消防應急燈具也不應重新啟動,且靜態(tài)泄放電流應不大于105C5A。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使用免維護鉛酸電池時最大放電電流不應大于06C20A。電池放電終止電壓應不小于電池額定電壓的90%,靜態(tài)泄放電流應不大于105C20A。5117消防應急燈具應能連續(xù)完成至少50次“主電狀態(tài)1min→應急狀態(tài)20s→主電狀態(tài)1min”的工作狀態(tài)循環(huán)。5118消防應急燈

10、具在主電電壓為187~242V范圍內,不應轉入應急狀態(tài)。5119消防應急燈具由主電狀態(tài)轉入應急狀態(tài)時的主電電壓應在132~187V范圍內。由應急狀態(tài)回復到主電狀態(tài)時的主電電壓應不大于187V。5120消防應急燈具應完成10次“完全充電→放電終止→完全充電”循環(huán)的充電、放電過程。末次放電時間應不低于首次放電時間的85%,并滿足512的要求。5121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的控制器還應滿足以下要求:51211控制器應能控制并顯示與其相連的所有

11、消防應急燈具的工作狀態(tài),并顯示應急啟動時間。51212控制器應能防止非專業(yè)人員操作。51213控制器在與其相連的消防應急燈具之間的連接線開路、短路(短路時消防應急燈具轉入應急狀態(tài)除外)時,應發(fā)出聲、光故障信號,并指示故障部位。聲故障信號應能手動消除,當有新的故障信號時,聲故障信號應能再啟動。光故障信號在故障排除前應保持。51214控制器應有主、備用電源的工作狀態(tài)指示,并能實現(xiàn)主、備用電源的自動轉換。且備用電源應能保證控制器正常工作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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