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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7《德國民法通論》讀后感賈林娟036940要寫《德國民法通論》的書評,委實是一件很困難的事。首先,我沒有熟讀《德國民法典》。當然,我國的民法理論基本上是繼受德國法,讀書的時候我只能憑對我國法的了解來讀這本書,這當然就大打折扣了。其次,拉倫茨的思想很深奧、分析手法也獨到。作者并不是簡單的對《德國民法典》進行闡述,作者參考了大量的法律法規(guī),法院判例,學者論著,以其深厚的法哲學功底為基礎對民法及其基本制度進行評析,從發(fā)展的角度思考民法理論。
2、梅迪庫斯也評價該書(1989年第7版):“作者對一切重要的材料都作了廣泛的分析,分析的結論能夠為實踐所用,而且也經(jīng)常為審判機關用作裁判的根據(jù)?!?再者,我不懂德語,而中文資料對拉倫茨和《德國民法通論》的介紹少之又少,一些相關材料也無從查起。所以,要寫書評對我是非常困難的。作為只讀過一遍該書的我——而且這遍已非常吃力,最多只能談談自己的一點零碎的讀后感。雖然有以上種種的困難,雖然我只讀了一遍,但以下的感受是確定無疑的:這的確是一本經(jīng)典之作
3、,我因此受益很大。一、十年磨一劍拉倫茨考慮寫此書時已經(jīng)通過1953年出版的《債法教科書》奠定了在私法學界無可爭議的地位。即使擁有這樣高的地位,也沒有令拉倫茨認為自己完全有資格寫作民法總論,他謹慎的思忖:“其著者須具有對龐雜材料的整合能力,具有史學、法比較學、哲學與文學史的基本素養(yǎng),并是抽象概括與條分縷析之高手”?!拔易遭?,無整整十年功夫,不可能寫成。”2事實上,拉倫茨用近十一年的時間完成了這本傳世之作。書中無處不體現(xiàn)著作者嚴謹科學的治學
4、精神。比如作者在談私法的淵源時寫到:“通行的學說認為,法只有兩種表現(xiàn)形式,即國家法律和習慣法。”然后注釋寫道:“‘法律淵源’(‘Rechtsquellen’)的用法是違反語言習慣的?!疁Y源’是指法律的產(chǎn)生原因,是立法的行為;習慣法的‘淵源’是體現(xiàn)在習慣法中的共同法律信念?!?而從前我在讀書時,第一次讀到法律淵源時,以為1迪特爾梅迪庫斯著《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第42頁2張雙根著《卡爾拉倫茨生平及其〈德
5、國民法通論〉》載卡爾拉倫茨著《德國民法通論》王曉曄、邵建東、程建英、徐國建、謝懷栻等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1001-1002頁3卡爾拉倫茨著《德國民法通論》王曉曄、邵建東、程建英、徐國建、謝懷栻等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10-11頁37信賴保護。合同中是約束、均衡與公平原則。拉倫茨將法人也放在了該節(jié),認為法人是民法典中形式上的人,是人的概念形式化的結果。作者的敘述自然、流暢,答案的得出也非常自然,但隨著時間的發(fā)
6、展,我們可以看到德國民法典中的“倫理人格主義”已經(jīng)顯現(xiàn)出其弊端:在高揚“成為一個人,并尊重他人為人”時,并沒有給予人格權以更充分的保護,法典中對人格權保護的規(guī)定也是很少的。后來法院的判例發(fā)展了“一般人格權”后,該缺陷稍有彌補,但具體人格權卻有待明確。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和1991年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則相繼有所發(fā)展。當前,我國的民法典制定中,關于人格權獨立成編的爭論也是焦點之一,但少有學者可以從一個比較有說服力的法哲學角度給予詳
7、盡闡述。我因此也疑惑,距離《德國民法典》的公布103年之后,我們關于“人”的概念發(fā)展到哪一步?如何認識法人在生活中作用及對民法價值的影響?我們關于民法以及人格權的法哲學基礎是什么?人格、民事主體、人格權、一般人格權的相互關系如何,從制度上如何更好的設計?二、關于“形式”的誤解以上是對《德國民法通論》一些總體上的認識,下面再談一點我在讀作者對具體制度闡述時的感想。在以前學習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時,我們了解到德國是形式主義,法國是意思主義
8、。所謂形式主義,指物權的變動尚須作成一個物權行為,并踐行法定方式。6我們通常以為,這里的形式只是起到公示公信作用。再加上德國素來給我們的是嚴謹保守的印象,我們就以為德國民法中所謂的形式是相當嚴格的,不符合形式要求也是絕對無效的。讀過該書后,方知這個“以為”是錯誤的。1、德國民法典中的“形式”形式只針對行為而言,法律發(fā)展的早期階段,采用嚴格的形式主義,認為只有形式才是引起法律后果的原因。到了近代,私法自治的思想才占了上風,行為適用“形式自
9、由的規(guī)則”。即無論以何種方式,只要將意思表示宣示于外部,意思表示即可有效成立。7在這里,我們討論的形式是指形式強制規(guī)則中的形式。?在《德國民法典》的總則部分,第125條規(guī)定:“法律行為欠缺法定方式的,法律行為無效。欠缺意定方式的,如無其他規(guī)定,同樣具有無效的效果?!钡?26-129條規(guī)定了如何遵守形式要件,包括6王澤鑒,《民法物權﹒第一冊通則所有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72頁7見迪特爾梅迪庫斯著《德國民法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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