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70208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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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號《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長:王岐山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人民防空

2、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用于生產經營、居住、辦公等人員聚集場所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以下統(tǒng)稱“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第三條本市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堅持誰所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地下空間的安全責任由產權人負責;產權人委托管理單位管理的,由管理單位負責?,F使用人違反安全管

3、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安全使用義務的,及時制止、糾正,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所在地區(qū)、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的要求使用。(四)不得擅自改變地下空間工程的主體結構或者拆除地下空間工程的設備設施。(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規(guī)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或者側拉門,門向疏散方向開啟。(六)在地下空間的入口處設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制發(fā)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標志牌

4、。(七)建立安全設施檢查、維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設施正常使用。(八)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發(fā)現的事故隱患,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予以消除。(九)依法及時報告火災、傳染病疫情等突發(fā)性事件。(十)不得將地下空間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十一)遵守國家及本市其他有關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管理規(guī)定。第六條地下空間的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一)履行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書中的安全使用義務和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第(八)項、第(九)項的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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