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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b> 附件1</b></p><p> 云南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財務管理暫行規(guī)定</p><p>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財務行為,加強工資保證金管理,確保工資保證金安全,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云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guī)定》及《云南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要求,結合財務管理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暫行規(guī)定。</p>
2、;<p> 第二條 本暫行規(guī)定適用于云南省范圍內,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開設專戶,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管理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p><p> 第三條 本暫行規(guī)定所稱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指由建設單位或非建設領域農民工用人單位,按一定標準存入人社部門所開設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銀行賬戶,專項用于解決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預儲保障資金,資金實行專戶存儲,??顚S?,任何單位和
3、個人不得挪用或者改變其用途。</p><p> 第四條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制度,依法依規(guī)籌集和使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工資保證金核算并如實反映其交存、使用和退回情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jiān)督和檢查,確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安全和使用規(guī)范。</p><p> 第五條 人社部門在所在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4、賬戶”,應要求開戶銀行按《云南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在已開設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賬戶下為交存單位分別建立單位子賬戶。</p><p> 第六條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行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與業(yè)務經辦相分離,即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工作統(tǒng)一歸口由人社部門財務會計機構負責,由會計機構專門建賬進行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核算。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負責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業(yè)務經辦及管理,并按有關規(guī)定和業(yè)務要求統(tǒng)一規(guī)范業(yè)務流程,統(tǒng)
5、一規(guī)范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相關文書的格式并建立相應的工作臺賬。</p><p> 原已取得會計核算單位資格、財務獨立的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會計賬目及核算保持不變;未取得會計核算單位資格、財務不獨立的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應盡快清理相關會計賬目及資金一并移交本級人社部門會計機構。</p><p> 第七條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應按核定的金額及時、足額交存開戶銀行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任何
6、地區(qū)、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減免。交存農民工保證金只能采用轉賬方式,不可收取現(xiàn)金。存入銀行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利率計息,利息并入交存單位賬戶本金統(tǒng)一核算(銀行計息后即分配計入交存保證金單位子賬戶)。</p><p> 第八條 使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被拖欠或被克扣的農民工工資及工程峻工驗收后退回交存單位工資保證金的本息余額,應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和手續(xù)程序辦理。支付工資和退回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7、本息余額應采用轉賬方式,不得提取、支付現(xiàn)金。</p><p> 第九條 財務管理部門根據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出具的相關文書和審批表格等單據辦理財務收支。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出各地要明確審批流程和審批權限,對于重大支出事項應當集體決策,并加強監(jiān)督檢查,特別重大支出事項應報局領導或局辦公會審批。</p><p> 財務會計機構負責收集與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交存、支付使用、本金利息余額退回等一系列相關
8、的銀行收付款結算憑證和相關手續(xù)憑證為會計原始憑證,并將其作為記賬憑證附件及時裝訂歸檔。</p><p> 第十條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賬戶銀行預留財務印鑒印章實行會計、出納分別保管,印章分離相互制約。支票、銀行預留印鑒、印章的保管使用應嚴格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嚴禁一人包辦所有的付款業(yè)務。會計應嚴格履行會計監(jiān)督職責,一切付款業(yè)務必須先由會計審核把關,審核無誤并經主管負責人簽章后,出納方可付款。</p>&l
9、t;p> 第十一條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交存、所得存款利息、代支付工資、應負擔的銀行手續(xù)費、本息余額款退回等收支情況均應全部歸集在按交存單位及工程項目設置的會計明細賬內核算。按交存單位及工程項目設置的會計明細賬戶應能全面反映保證金收支等情況。</p><p> 第十二條 嚴格執(zhí)行對賬制度,每月月末會計、出納賬目必須進行核對,并填制對賬單和列示相關賬目數據金額,留下對賬痕跡;出納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按月
10、與開戶銀行提供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賬戶收付款明細賬單逐筆核對收、付款發(fā)生額和余額。若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進行驗證,并交會計審核。財務會計賬與相應的業(yè)務臺賬也應進行定期對賬。</p><p> 第十三條 各地人社部門應定期將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收支等情況上報上一級人社部門。上級人社部門要對下一級人社部門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業(yè)務經辦情況和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jiān)督檢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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